
經過多年發展演變,信訪已成為糾紛解決機制的一部分。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或者推動糾紛解決的制度,信訪仍有其不足,需要改革。改革方向的關鍵詞主要有四:事清、公正、規則、事了。
信訪的功能,本來是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和意見,是加強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群眾的渠道。但經過多年的發展演變,信訪同時也成為了解決糾紛機制的一部分,換言之,信訪已具有了糾紛解決的功能。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或者推動糾紛解決的制度,信訪仍有其不足,需要改革。改革方向的關鍵詞主要有四:事清、公正、規則、事了。
事要清
解決好信訪訴求,前提是要把信訪事項的來龍去脈和處理經過搞清楚。沒有事實基礎,只講解決訴求,會偏離法制軌道,訴求的處理也不會正確合理。在信訪實踐中,信訪人提供的事實情況因為種種原因,不一定實事求是;而職責部門的回覆、答覆等也未必就真實和全面。參與過信訪工作實踐的人,大多有這樣的經歷:一開始接觸信訪件和信訪人時,聽其陳述和閱其信訪件,感覺信訪人是受了委屈、損害,應當為其伸張正義。但接下來再看責任部門的答覆,或者聽取責任部門的解釋,又感覺信訪人所述事實不全面,甚至不真實,其訴求也不合理,常有無理取鬧之嫌。
筆者對2012年6月、7月、8月三個月共計26天的全國信訪件進行了抽樣調查,查閱了4201封信訪件,發現在這4201封信訪件中,有關責任部門對信訪有處理結果並上報的只有588件,占14%,沒有上報處理結果的有3613件,占86%。在有信訪處理結果並上報的588封信訪件中,責任部門處理結果認為信訪反映是事實、訴求合理或有合理性的有132件,占處理結果總數的22.4%,處理結果認為信訪反映不實、訴求不合理的有419件,占71.2%,另有37封屬於轉送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等只有程序結果的,占6.29%。由此可見,即便是在為數不多的有處理結果並上報的信訪件中,認定信訪反映不實、訴求不合理的也超過了七成,屬大多數。面對這種“各執一詞”的局面,目前的信訪並不能保證可以查清事實,這正是問題所在。所以筆者認為,首先是要建立一套查清客觀事實的工作機制,為信訪事要解決奠定堅實的基礎。不能只要結果,不要事實。
斷要公
我們知道,信訪部門本身並不解決糾紛,而是推動責任部門解決糾紛。從這個意義上講,信訪部門既不是責任部門,也不是當事人之一,屬於督促、檢查、監督的部門。這個體制使信訪部門與糾紛本案之間沒有利害關係,有起碼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但是,信訪部門推動誰去解決糾紛呢?簡單的回答就是責任部門。那麼這個責任部門又是誰呢?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大多是最基層的黨政部門,如街道辦事處、鄉鎮黨政部門、縣區黨委政府及其部門等。由這些所謂的“一線”的責任部門負責處理信訪事項、解決糾紛。如果對此信訪處理不服,再由上一級的黨政政府部門審核處理,實行“三級終結制”。
這個體制有其先天的缺陷,那就是缺乏最起碼的形式公正。公正至少有兩個核心內容:一是與己無涉,二是公開透明。人類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諺語說: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講的就是公正的第一個核心內容。而在信訪實踐中,所謂信訪責任部門實際上大多是信訪事項當初的主事部門,或者是參與過相關決策的部門。也就是說,責任部門多為信訪案件的當事人之一。很多信訪案件,當初就是這個所謂的責任部門作出的決定,信訪人因為對該決定不服,才採取信訪形式。結果,繞了一個大圈又回到了既是責任部門又是當事人的部門手中。“法官”和“當事人”集於一身,缺乏起碼的形式公正。從一些進京“告御狀”的事例看,信訪人根本就不相信原處理部門再來處理信訪事項,也說明了這一點。
公開透明的處理過程,這是平等程序所生之威。就信訪工作而言,如果僅有權力之威而沒有公理之威和程序之威,只有“壓服”的表面,而不能產生“願服”的結果,最終還是壓而不服。古語說:公生明,廉生威。沒有公正公開,沒有廉潔無私,就不能讓人心服口服,不能做到事要解決。所以,強化和健全信訪工作的公開處理機制,讓公眾有序參與信訪訴求的處理,是完善信訪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那種把信訪工作神秘化、個案化,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搞“背對背”的做法,既有悖於法律和政策要求,也不符合事要解決的原則。
行要規
處理信訪訴求的過程和結果,都應當遵守規則,沒有持之以恆的規則,就事論事,就只能是“摁下葫蘆起來瓢”,沒完沒了。所謂規則,無非有三:一是法律,二是政策,三是公理。有法律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辦理;有政策規定的,應按政策規定辦理;法律和政策不足的,應按公平合理的規則處理。當然,規則不僅僅是針對信訪人的,也同樣是針對職責部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依規則處理訴求,才能夠真正解決問題,才能夠做到長治久安。
當前處理信訪事項中有一種做法,只強調結果,不講究規則。似乎所有糾紛和問題都可以通過沒有原則和底線的“協商”來化解。筆者認為,此做法無異於飲鴆止渴,屬於既不講法治,也不講政治。法治,就是要講規則,講制度。人在制度之下而不是在制度之上,權力在制度之中而不是在制度之外。破壞制度,破壞規則,就是破壞法治。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依法化解糾紛,只講化解,不講依法,不是講政治的表現。
訴要決
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可能合法合理,也可能不合法不合理,甚至是無理要求、“漫天要價”。對於信訪訴求,職責部門依法依責都應當予以解決。總的來講,對信訪人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訴求,應當滿足;對信訪人提出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訴求,應當駁回。從信訪實踐看,所謂訴要決,主要有五個方面要求。
其一,缺要補。有些信訪事項,當初的處理就是有缺陷、有疏漏的。對於這些存有缺陷、疏漏的事項,應當進行合理彌補,做到事要解決。
其二,違要糾。對於違反法律和政策的做法、處理,應當予以糾正,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其三,惰要督。一些信訪事項之所以長期得不到解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職責部門不作為。他們對信訪人的訴求,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或者是假作為、弱作為,敷衍了事。這類信訪事項的處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當地政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真正解決信訪人所反映的問題。就當前信訪工作實踐看,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監督督促工作機制和權力手段,而不能只是滿足於程序上“收收發發”。
其四,難要救。信訪當中的一些訴求,不一定都是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問題,有些就是信訪人當前生活生產的實際困難。對於這類信訪事項,應當利用各種形式和途徑解決其生活生產困難,逐步和長久地提高其生活標準。救助生活困難群眾,始終是我們不應忽略的原則。
其五,無要止。對於那些不合法不合理而且已經依法處理終結的信訪訴求,不能無原則地遷就,而應當在程序和實體上予以終止。所謂程序上終止,就是不再受理和處理這類信訪訴求。所謂實體上終止,就是不能再推翻依法已終結的信訪結論。這也是了結信訪事項的一項要求,應當屬於事要解決的應有之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