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的公正性是重要的,但你不能在沒有充分證據情況下任意重計。而且時間也是有限的,哪裡可以隨便宣布12月底再拿出結果,哪不等於明年才知道誰當選了?那索性等到一月二十號宣布算了。這不亂來嗎?
當然不能你想推翻就推翻,想重計就重計,你說有證據就算有證據?已經宣布的結果是不能推翻的 否則不是開玩笑麼。而錯誤,則由本州選舉委員會承擔法律責任。即無論威州最後結果如何,威州有關人員必須吃官司,除非最後能證明確實有外來因素惡意影響了計票,而非你不夠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