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谢盛友网友讨论这个关键的问题。个人认为,应该从法理上来理解人民这个概念。过去,意大利/美国一位政治学家乔万尼萨图里曾经详细讨论过人民这个概念。我在这里还是长话短说,还是要修改卢梭最初提出人民主权的那个概念。应该将有选举权的人称为人民,其他人就不是人民,当然这在法理上说。这样符合人民主权的原则。没有选举权的人就不能行使人民的主权。在有选举权的人之间,有些人是发表意见的多数人,还有其他人是少数人。尽管意见对立,也都是人民。卢梭讲的那个众意其实并不存在。过去,中国的毛泽东主席也说过,除了沙漠,凡有人群的地方都有左中右,一万年以后也是如此。但是,对于沉默的人来说,人民是无法统计的。很难具体操作。 至于没有选举权的人,虽然他们在法理上不是人民的一部分,他们仍然是人,应该享有做人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我想,在法理上被排除出人民的概念的那些人应该也不会反对这个表述。至于多数人和少数人,本人在我自己的书(Language and State: A Theory of the Progress of Civilization; Language and State: an Inquiry into the Progress of Civilization )里研究过相关的概念。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在民主表决中,多数人的意见压倒了少数人的意见,这个时候怎样来理解少数人也是人民的一部分?既然少数人也是人民,既然施行人民主权原则,为何否决少数人的意见?这是政治哲学上的一个难题。上个世纪50年代的时候,美国有一位政治哲学家,叫汉娜阿伦特(她是个犹太人,30年代末从德国逃亡美国)领导一些美国的哲学家研究这个问题,试图解决这个民主理论的致命难题。但是,最后没有成功。阿伦特最后的评论是,美国的哲学家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其实,从霍布斯开始,就出现了这个问题。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中说,当否决票多于赞成票的时候,相互对冲,剩下的就是有效票。他采取打扑克牌的法则来理解民主表决。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到了卢梭那里,这个问题又冒出来。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的思考是,选举前所有人都同意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如果少数派不服从选举结果,多数派有权强迫少数派服从。这个表述也太粗鲁。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我的研究最终解决了这个困扰西方世界好几个世纪的理论问题。我修改了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我的解决方案是,放弃卢梭的人民总是会形成众意的那个假定,而是认为人民内部的意见总是不能统一。但是,在民主制度下,以多数派的意见为准代表着人民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一段时期,多数人制衡少数人,过一段时期,原来的少数人成为多数人,然后,再制衡原来是多数人但后来沦为少数人的那些人。这就是民主。所以,有投票权的人是人民,不论他们是多数派还是少数派。我个人的这个研究应该是一个理论突破,也打消了人们关于多数的暴政的误解。过去,像麦迪逊、托克维尔等人争论不休的多数人的暴政的疑点也被打消。 所以,我希望关心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人士能够了解一下我本人的观点。谢盛友能否帮忙传播这个新观点? 德国有位读者读过我写的一本书Language and State: A Theory of the Progress of Civilization, Revised and Updated Edition。他给与肯定的评价。这是迄今为止,我知道的唯一的一位读过我的书的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