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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法官,树立权威的经典案: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百度词条 2017-02-08 01:33:06

美国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现任即第十七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罗伯茨,他由乔治·沃克·布什总统任命,2005年9月29日获美国参议院通过。

  • 中文名

  • 美国大法官

  • 外文名

  • 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 简    介

  • 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

  • 权    利

  • 主管美国最高法院

目录

  1. 1 历史

  2. 2 职责

  3.  特定职责

  4.  其它职责

  5. 3 树立权威的经典案例

  6.  马伯里为啥要起诉麦迪逊国务卿

  7.  令人称奇的绝妙判决

    历史

    编辑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

    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则应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holdtheirofficesduringgood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动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大法官,例如威廉·H·伦奎斯特,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

    美国国徽美国国徽

    被总统提名为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最高法院法官)。大部分大法官,包括罗伯茨,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有些大法官,例如约翰·马歇尔厄尔·沃伦此前甚至没有任何司法经验。

    大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大法官”,其实并不然,根据《美国法典》 ,它的全称是“美国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大法官萨蒙·P·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联邦政府部门具

    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

    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8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而不是“美国大法官”。

    大法官的薪水由国会预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高院大法官略高。

    职责

    编辑

    特定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  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两位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

    现任大法官宣誓就职现任大法官宣誓就职

    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和1999年比尔·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 ,副总统担任代理总统,因此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就职仪式,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大法官的职责规定。

    大法官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掌权人

    其它职责

    担任史密森学会会长

    担任美国司法学会(JudicialConferenceoftheUnitedStates)会长、美国联邦法院行政长官

    指定美国外国情报监督法院(UnitedStatesForeignIntelligenceSurveillanceCourt)成员

    指定跨地区诉讼司法陪审员(JudicialPanelonMultidistrictLitigation)

    美国大法官-大法官的角色

    美国大法官并不是令人垂涎的角色。美国总统和国会一开始并没有把联邦法院放在眼里。自从马歇尔法官争取到司法审查权之后,美国联邦法院才逐渐被人们重视。但是,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关,联邦法院并非总是风平浪静,每一次法官宣誓就职,都会改变美国的政治生态。近些年来,历届美国总统都希望通过任命大法官,体现自己的执政理念,贯彻自己的政治主张。 美国大法官具有三大职能:

    首先,通过审理有争议的案件,解释美国国会制定的法律,创制新的规则。近些年,美国大法官在程序规则的创建方面作出了许多贡献,但是对实体问题却表现出了保守倾向。换句话说,除非在程序问题上作出重大的变革,否则,大法官倾向于维持其他法院的判决。大法官通过逻辑清晰的判决,逐渐确立了“程序至上”的司法观念,防止公权力机关滥用自己的权力,损害公众的利益。

    其次,美国大法官具有协调美国行政与国会关系的功能。从历史上来看,美国联邦法院从不参与国会政治纷

    美国大法官参加会议美国大法官参加会议

    争,不参与总统的政治决策。但是,通过具体的案件,美国大法官巧妙地平衡立法权与行政权,通过司法审查,防止立法机关权力被滥用,通过司法审判,防止行政机关超越宪法上的权限,危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即使在总统选举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美国联邦法院也不轻易表态,它通过程序上的审查,将政治纷争和选举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巧妙隔离开来,从而为美国建立和谐社会打下了良好的法制基础。

    最后,美国大法官扮演着美国宪法看护人的角色。自从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以来,美国联邦法院始终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上。凡是违反宪法及其修正案的法律,联邦法院的大法官都可以宣布无效。当然,由于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表达过于概括,有些词语过于模糊,所以,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难免会掺杂进大法官的个人判断。正是在案件判决的细微之处,体现了不同法官的政治立场,影响美国法律走向。

    人们能够阅读和理解美国的宪法条文,但却未必能够理解美国大法官判决书中所体现的美国宪法精神。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不断地解释着美国宪法,指引着美国社会前进的方向。尽管有些判决充满争议,但谁也不能否认,有了美国联邦法院这条宪法的看门狗,美国的宪政传统不会被遗弃,美国不会出现真正的独裁政权。

    或许美国的开国元勋并没有赋予美国大法官如此多的职能,但是,美国历任大法官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换来了今天的尊荣。他们有资格对美国的政治体制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判断,他们有能力解决美国多元化社会中价值观念碰撞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最高法院的工作量

    最高法院备案的案件总数由2004年的7496件增加到2005年的8521件,增长了13.7%。法院在册的贫困救助

    庭审中庭审中

    案件由2004年的5755件上升到2005年的6846件,增长了19%。登记的付费案件由2004年的1741件降至2005年的1671件,减少了4%。在2005期间,听审87个案件,处理的82个案件中69个签署了意见,相比在2004年听审87个案件,处理的85个案件中,74个签署意见。2005年没有案件在2006年再次听审。

    薪水问题

    (选自《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度年终报告》约翰·罗伯茨(大法官) ) 这是我在法院的第二个年度报告,并且我只打算讨论一个问题,以尽可能引起较多的人关注。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且长久被忽视,现已到了宪政危机的时刻,在消蚀着联邦法院的力量和独立性。

    我所说的问题是未能提高法官的待遇。通常情况下,放下年度报告,就可以去参加球赛,但我却长时间地沉浸在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准备的三张颇有启迪作用的图表。第一张显示,1969年,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薪水比顶尖法学院院长的薪水高21%,比高级法学教授高43%。

    今天,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薪水实际上少于——大约相当于一半——顶尖法学院院长和教授的薪水(我们更不要说和执业律师相比了。在一些城市,刚从法学院毕业没有经验的律师——他们期望有朝一日成为执业律师之前,就比联邦地区法官赚得多)。

    第二张图表显示了联邦法官的的生活境况根本不能和法律职业的人员相比,甚至还低于普通工人。自1969年以来,根据通货膨胀所作的调整,美国工人的平均工资实际上上升了17.8%,而联邦法官的工资下降了23.9%,导致41.7%的缺口。

    一些人可能会想:那么为什么还有律师愿意做法官呢?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联邦法官多来自初审法院。在艾森豪威尔政府时期,大约65%联邦法官来自执业律师,35%来自公众部门。今天,数字大致相反——大约60%来自公众部门,不到40%来自执业律师。当法官不再主要从最好的执业律师中选拔时,联邦司法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

    司法品质对美国人民和政府有着深远的影响。法院经费的意外受措,不可避免要影响到一些拥有优秀品质的人接受联邦法官作为终身职位。我们的法官如果不是(1)富有得可以不顾司法薪水,或者(2)把法官的薪水仅作为多予的待遇,将不能很好地履行其宪法赋予的责任。当然,我没有说错,有许多优秀的法官就属于这两类人。但越来越多的法官来自这两类人的话,我们将很难再依靠他们来捍卫整个国家的法治。

    树立权威的经典案例

    编辑

    美国大法官美国大法官

    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Marburyv.Madison,1803年)的判决,正式确立了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槌定音的权力和权威。

    马伯里为啥要起诉麦迪逊国务卿

    威廉马伯里(William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市乔治城镇的一位家财万贯的庄园主,詹姆斯麦迪逊(JamesMadison)是当时美国政府的国务卿。马伯里为啥要起诉麦迪逊呢?这个案子要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从头开侃。

    美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和多党派制度。其中的道理很简单,美国的天下是靠枪杆子打出来的,跟党的英明领导、党的组织建设和多党派合作没啥关系。

    大多数美国制宪先贤认为,政党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军人出身的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位期间,对内阁中以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和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首的两派争斗深恶痛绝。华盛顿总统在1796年的总统告别演说中,语重心长地警告后人,一定要防止党派争斗的弊端。

    警告归警告,现实归现实。开国老总统一下台,说过话就被人当耳旁风了。德高望重的华盛顿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的两大政党终于还是正式形成了。拥护汉米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了联邦党,拥护杰弗逊的一派自称民主共和党。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在总统选举中获胜,当选为第二任总统。

    谁知联邦党好运不长,在1800年的总统大选和国会选举中都遭到惨败,民主共和党的杰弗逊当选为第三任总统。因行政权和立法权都已丧失,联邦党人在下一届政府中唯一能保住的地盘,只剩下了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司法权。因此,亚当斯总统在即将卸任时,任命自己内阁的国务卿、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JohnMarshall)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代理国务卿职务。又利用联邦党人控制国会的最后机会,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任命四十二位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庄园主马伯里和马歇尔大法官的弟弟詹姆斯·马歇尔都在任命名单之中。

    参议院在亚当斯总统离职的当天深夜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四十二位法官的任命,但所有的委任令必须要在午夜之前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发出后才能生效。大法官、代理国务卿马歇尔在权力交接之夜忙得团团转,他在确认四十二份法官委任令已全部签署、盖印后,便将送出委任令的小事全权委托给弟弟詹姆斯·马歇尔去处理。

    俗话说,朝中无小事。谁都没想到,詹姆斯·马歇尔竟然把这件小事给办砸了。他本人的那份委任令倒是及时无误地送出去了,但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午夜之前没能及时发送,而马伯里先生恰好

    现任美国大法官宣誓现任美国大法官宣誓

    身列这十七个倒霉蛋之中。

    新上任的杰弗逊总统早就对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极为不满,当他听说滞留的十七份联邦党人法官委任令一事后,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令。

    这样,马伯里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要职。此公觉得自己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遂聘请曾任亚当斯总统内阁司法部长的查尔斯·李(CharlesLee)为律师,一张状纸把麦迪逊国务卿告到了最高法院。

    麦迪逊一看对手来头不小,立马聘请杰弗逊总统内阁司法部长莱维林肯(LeviLincoln)出任辩护律师。这位莱维。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现职司法部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最高法院就是管天管地也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的党派斗争破事。

    马歇尔大法官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对扣押委任令的原因做出个合理的解释。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

    令人称奇的绝妙判决

    麦迪逊国务卿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在当时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是一个根本就没啥权威的法院。美国的立宪先贤汉米尔顿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1789年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宪法并未赋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指手画脚、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迫总统、国务卿和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了。

    这样一来,马歇尔便处在一种极为尴尬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强令麦迪逊发出十七份委任令。但麦迪逊背后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撑腰,他很有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命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马歇尔大法官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只会让人笑掉大牙。但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么最高法院和联邦党人则颜面扫地。

    面临这种无论是审理还是不审理此案都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马歇尔苦思冥想了半个月,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令人称奇的绝妙高招,既表现出最高法院的权力高于行政当局和国会,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马歇尔称此判决为自己“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判决”。

    马歇尔在判决书中判定,第一,参议院已批准了这些法官的任命,总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印,从法律角度上看,委任令是合法的任命公文,麦迪逊拒发公文显然是违法的。因此,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党派斗争的政治问题。第二,既然扣押公文是违法的,那么马伯里当然有权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第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一个法治政府的首要责任。因此,法院有责任帮助马伯里获得法官委任书。

    那么,按照这个路子推论下去,马歇尔下一步理所当然地就该向麦迪逊发出强制令了。谁料想,马歇尔笔锋突然一转,他引证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说,当一个案子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诉讼当事人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对于其它案件,最高法院只有上诉审理权。如果把马歇尔这段咬文嚼字的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一案的诉讼当事人既不是大使、领事,也不是州政府,最高法院对这种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他应当去下级法院控告麦迪逊,如果案子最后从下级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可是,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司法部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法盲,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状子直接递到了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第十三款。根据这款法律,最高法院对这类案子拥有初审权。

    但马歇尔斩钉截铁地指出,《司法法》第十三款是与宪法相冲突的,它实际上是非法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限。马歇尔强调:“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而“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马伯里一看当个法官竟然这么费劲,连总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戳儿的委任状都成了白条,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还不知要上诉到哪个猴年马月,他只好灰心丧气地撤回了起诉。此公后来一直不安心务农,最终改行当了一家大银行的总裁,比当法官实惠多了。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也没送出扣押的十七份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向政府的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政府的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命令是否违反宪法,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

    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实际上,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JudicialReview),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 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他虽然公开宣布经国会通过、总统批准的《司法法》第十三款因违宪而被取消,但取消这款法律实际上是限制了最高法院自身的权限,所以国会找不出什么借口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啥特别的理由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另外,马歇尔虽然宣布司法部门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但他并没有向麦迪逊国务卿发出强制令,只是建议马伯里去下级法院控告麦迪逊。所以,行政当局同样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过不去,也根本无法挑战马歇尔大法官的裁决。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结合,既然国会和行政当局无法推翻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那么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司法审查权和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就这样历史性地确立了。司法从此真正开始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可以说,这是美国政治制度史和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1789年的美国宪法一直被认为是人类政治制度设计的伟大典范,其实这个评价有点过高了。原因在于,在权大还是法大这个关键性问题上,1789年美国宪法并无开创性的建树。这部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结果使司法在三权中处于最弱的一方。按照这种宪法设计,美国最高法院实际上可有可无。

    由于马歇尔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超乎寻常的智慧和努力,加上英国普通法传统对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响以及当时和后来的美国政治家们对法律和政治规则的尊重以及善于妥协让步的特点,才使美国政治制度第一次真正具有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特点,并且使司法审查权成为美国政治制度有别于英、法等西方民主国家政体的重大特点之一。

    历任大法官一览

    顺序

    姓名

    任期

    任命人

    1

    约翰·杰伊

    1789年10月19日-1795年6月29日

    乔治·华盛顿

    2

    约翰·拉特利奇

    1795年8月12日-1795年12月15日

    乔治·华盛顿

    3

    奥利弗·埃尔斯沃思

    1796年3月8日-1800年12月15日

    乔治·华盛顿

    4

    约翰·马歇尔

    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

    约翰·亚当斯

    5

    罗杰·B·托尼

    1836年3月28日-1864年10月12日

    安德鲁·杰克逊

    6

    萨蒙·P·蔡斯

    1864年12月15日-1873年5月7日

    亚伯拉罕·林肯

    7

    莫里森·韦特

    1874年3月4日-1888年3月23日

    尤利塞斯·S·格兰特

    8

    梅尔维尔·富勒

    1888年10月8日-1910年7月4日

    格罗弗·克利夫兰

    9

    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

    1910年12月19日-1921年5月19日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0

    威廉·霍华德·塔夫脱

    1921年7月11日-1930年2月3日

    沃伦·G·哈定

    11

    查尔斯·埃文斯·休斯

    1930年2月24日-1941年6月30日

    赫伯特·胡佛

    12

    哈伦·菲斯克·斯通

    1941年7月3日-1946年4月22日

    富兰克林·D·罗斯福

    13

    弗雷德·M·文森

    1946年6月24日-1953年9月8日

    哈利·S·杜鲁门

    14

    厄尔·沃伦

    1953年10月5日-1969年6月23日

    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

    15

    沃伦·E·伯格

    1969年6月23日-1986年9月26日

    理查德·尼克松

    16

    威廉·伦奎斯特

    1986年9月26日-2005年9月3日

    罗纳德·里根

    17

    约翰·罗伯茨

    2005年9月29日至今

    乔治·W·布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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