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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连载36) 2018-05-22 08:48:44

第三节   文明社会的风俗

我们再来看一下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与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有何不同。虽然文明社会和原始社会同样具有着风俗习惯这个社会系统,但这两种社会的风俗习惯系统却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首先表现在两种风俗的具体规则有不同之处。例如,原始风俗的最高原则是“遵循先例”,而文明风俗的最高原则,在文明社会分工可变的强大影响下,变成了“世移俗易”。除此之外,许多其它规则也有变化(详后)。其次,原始风俗和文明风俗还有巨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在原始社会中,一个人终其一生都在受着风俗习惯系统的强大影响,并且唯一只受这一个系统的影响(原始社会中没有其它的社会工具系统);而在文明社会中,一个人在成年之前仅受或主要受风俗习惯系统的影响和制约,但在他长大成人之后,他就不仅仅受风俗习惯系统的影响,他的行为举止还要受到另三种社会工具系统力量的制约和作用(在第二章的讨论中,为了简便,我们曾把风俗习惯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与理念系统对人的心理的影响合并为一种力量)。或者换句话说,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对一个人有绝对的权威,对他的一生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在文明社会中,风俗习惯对一个人仅有相对的权威,对他的一生虽有重要的影响,但并不具有绝对性的影响。

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的另一个不同是,在原始社会中,风俗习惯是十分纯粹的,里面没有明显的理性因素(逻辑推理)在内。也就是说,在一个原始社会中,不同的、具体的风俗习惯准则大都是彼此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必然的、明显的逻辑因果关系或逻辑统属关系,且都是“古来如此”。而在文明社会中,虽然一个人在成年之前仅受其父母所施加的风俗习惯的影响,但由于其父母已是长期生活在文明社会中,处于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制约影响之下,或其本人就是三大系统中某个系统的成员,因此其父母的行为规范里面已经搀杂进了或多或少的行政系统规则、市场系统规则和理念系统的信条,他们在规训自己的孩子时,不自觉中也会把这三大系统的基本规则观念连带进去。换句话说,文明社会中的少年儿童从小所面对的风俗习惯系统之中,已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观念在里面。也可以这么说,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多多少少带有了一些理性的因素(三大社会系统各自的不同规则系列中有着内在的逻辑派生关系),而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则无。总之,原始社会风俗习惯的来源仅仅是人们在应对各种偶然具体事件中所累积起来的经验教训,而文明社会风俗习惯的来源则有两个,一个是经验积累,另一个是三大工具系统的规则体系。这也就是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与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之间的本质不同。

当然,原始社会的风俗与文明社会的风俗还有其它许多的不同。例如,就风俗的具体内容来看,一般来说,在原始社会的风俗中往往还残存着大量的动物界中所通行的一些法则,而在文明社会中,尤其在文明社会完全成熟之后,这些动物界的法则基本上已经大大减弱甚至完全消失了。例如来自动物界弱肉强食法则的奴隶制,在原始社会始终大量存在,在早期文明社会中也大量存在(希腊、罗马),但在成长中的文明社会中逐渐开始减少,而在成熟的文明社会中则基本消失了(无论是来自于战败俘虏的奴隶制,还是来源于债务的奴隶制均是如此),原因就在于这些法则和文明社会中的三大系统的某一条或某一些法则产生冲突。再比如,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是绝对的,铁板一块的,而在文明社会中,由于受到行政定律“命令可变”的长期影响,遵循先例就演化成了“遵从经验”。如果经验证明遵循先例总是失败,那么人们就会放弃先例而按照新的经验教训的提示去尝试新事物。并且,长期发展下去,这种“勇于放弃先例”本身也会成为新的风俗而被后人继承,就像日本历史所表明的那样(日本先是放弃自己的先例学中国,后又放弃中国的先例学西方,以致形成了一种勇于放弃先例的风俗)。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说文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已融入了三大社会系统的规则系列,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现行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都会进入风俗习惯,而是说,只有那些已经有了较长的存在时间(如四代人以上,详后),且已经完全成熟了的、经过了考验的最基本的三大系统规则才能进入风俗习惯。而那些时间不长,还不成熟,正在摸索试用中的较新的派生规则均不能马上进入风俗习惯。打个比方来说,如果文明社会的三大规则系列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发展到了十步的话,那么能够进入风俗习惯的规则系列充其量只能有两三步、三四步。

下面,我们把文明社会风俗系统的律则图示如下:

 

世移俗易(公律)

遵从三大系统的公律

参照惯例

遵从三大系统的定律

尊重长辈;顺其自然

遵从三大系统的法则

先到先得;轮换派位

遵从三大系统的基本规则

排队决定;抽签决定

   

从上面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原始风俗规则系列中的“平均分配”、“遵从长者”、“神裁法”、“同态复仇”等等,均已在文明社会的风俗规则系统中消失了。原因就在于,这些旧的风俗规则在本质上与三大社会系统中的规则系统(“等级制”、“阶级制”、“服从共同意志”、“接受检验”、“自愿交换”等等)是相互矛盾的,从而被后者逐步取代了。与之相对照的是,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先到先得”、“轮换派位”、“排队决定”、“抽签决定”等,却在文明社会的风俗中部分得以保留。原因就在于,在许多三大社会工具的系列规则无法覆盖的领域中,还得要靠这些规则来维持秩序。当然,不用说,这些保留下来的原始风俗,其精神实质已经有了一些变化,去掉的是与三大系统相矛盾的部分,保留下来的都是与三大规则系列的精神实质相互兼容的部分。比如,“遵循先例”在原始社会中是指一切均要遵循先例,而在文明社会中则是指,在有行政命令时、或有合同契约时、或能以理服人时,就服从命令、遵守合同、服从道理,只有在既无行政命令,也无合同约束,又讲不出什么道理的情况下(或讲明道理的成本过高),大家才去“参照惯例”。可见,文明风俗中的“参照惯例”与原始风俗中的“遵循先例”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推而广之,原始风俗中的“先到先得”、“轮换派位”、“抽签决定”、“排队决定”等等,凡是在文明风俗中得以保留下来的部分,也均是如此。

    另外,从上面文明社会风俗的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三大社会系统中不同层次的规则,也相应居于风俗规则系列中的不同层次。也就是说,在三大工具中影响大的规则,在风俗系统中也居于影响较大的地位,在三大工具中影响较小的规则,在风俗系统中也居于影响较小的地位。这里的道理不难理解,例如,拿行政系统来说,“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个最基本的原则是相对最容易理解并最容易在全体人员之中达成共识的,因此它进入风俗系统的时间要早得多。而两条“命令可以改变”和“命令必须明确”的行政定律要达成共识相对就困难得多,且这两条定律之间本身就是相互对立、矛盾的。因此,对这两条定律最终达成共识并同时进入风俗习惯的时间就要晚得多。同理,两条行政法则进入风俗的时间就要更晚,且在实际生活中,对其产生歧义的可能性也最大。(例如不同等级之间的物质差别定在多大为适当?)

最后需说明的是,尽管在文明风俗系统的第二规则系列之中也存在着许多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定律、法则等,但这种矛盾和对立和原始风俗中各种不同的行为准则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属于在第一均衡原理控制下的辩证的对立统一,而后者则属于纯粹的因偶然因素导致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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