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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63) 2018-06-19 08:30:07

第四节  不同类型文明的制度特征

    以上,我们大致区分了文明社会的不同类型,那么,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具有哪些不同的特征呢?实际上,我们在前面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别讨论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的不同特征时,已经间接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简单地说,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特征,也就近似地等同于由这个工具系统占强势地位的那个文明社会的特征。即:行政系统的特点,也就近似地是行政型文明的特点;市场系统的特点,也就近似地是市场型文明的特点,等等。因此,对于这些不同类型的文明在宏观上的总体特点,这里我们就不再重复讨论了,我们只进一步讨论一下不同类型文明的某些具体的制度文化特征。

首先,我们从法制上来考察一下。我们以各种类型文明都不可或缺的刑法为例。我们知道,在任何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都会产生一些复杂的疑难案件。拿刑事案件来说,常会遇到这样的两难处境,即某个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真正的犯人只有50%的确定性。他可能是个凶恶的罪犯,放了他会对社会的安全造成巨大隐患;他也可能是个无辜者,不放他就是冤枉好人。那么,到底该不该放他呢?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倾向于不同的解决办法。在由风俗占主导地位的原始社会(包括早期文明社会)中,往往用占卜问卦,即神裁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把他的命运交给上天的偶然性。而在由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般来说,多数情况下会倾向于把他关进狱中,以确保把集体的安全利益放在第一位。至于嫌疑犯的个人权利、个人利益,在行政型文明中的强大公共利益面前是微不足道的(典型的口号就是“宁可冤枉三千,不可放过一个”)。反之,在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般会采取放掉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以确保他个人的神圣权利不受到丝毫侵犯。因为在市场型社会中,个人利益的神圣性,是远在集体利益之上的。宁可给社会增添一些隐患,也绝不可破坏神圣的天赋权利。

而在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情况则要稍微复杂一点。大致来说,放与不放这个犯罪嫌疑人,主要取决于理念系统自身的特征。例如,在印度教、佛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放的可能性更大,而在伊斯兰教、犹太教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放的可能性更大。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在具体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在取证很难的情况下,到底是应该由诉讼人提供证据来证明嫌犯有罪呢?还是应该由嫌犯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是应该采取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还是应该采取有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在这种各有利弊的两难情形下,一般来说,市场型的文明社会大多采取保护个人的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需由诉讼人来提供证据证明嫌犯有罪;而行政型文明社会则较倾向于采取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有罪推定原则,由嫌犯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

我们再从社会的一般管理制度上来考察一下。对一般的人及一般的事情来说,为了确保秩序,往往有两种管理方式:一种是事先预防,另一种是事后追究。这两种管理方式各有利弊。事先预防往往会影响办事效率,事后追究则容易产生安全隐患。那么,侧重哪一种管理制度为好?不同类型的文明社会有不同的回答。在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中,一般倾向于侧重事先预防的管理方式(例如中华文明)。一来行政型社会注重稳定、安全,二来在行政型社会中,政府要对公民的幸福与否负有责任,一旦失职,就会受到人民的指责(根据第二行政法则)。而在市场型社会中,一般会更倾向于事后追究的管理方式(例如欧美文明)。一来市场型社会更注重效率,二来在市场社会中,每个人都是高度自主独立的,人们崇尚自己对自己的幸福负责,自己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这种不同的社会管理制度甚至也影响到了一个文明社会的科学研究领域。例如,在行政型的国家中,管理的重点放在开展科研之前,即放在事先对申请科研经费者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然后政府再拨付科研经费(课题费),至于对最终产生出的科研成果的评估审查,则相对较松,对完不成科研任务者,处罚也相对较轻。而在市场型国家中,管理的重点则放在科研成果出来之后。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从事某项科学研究(经费自理或贷款),但诸多科研成果出来之后,要进行严格的评估审查,对最优者实施重奖,对落选者不予任何补偿。与之类似的还有大学的招生制度和毕业制度。一般来说,行政型文明社会中事前的招生审核很严,而事后的毕业审核较宽(所谓“严进宽出”);而市场型文明则招生较松,毕业审核很严(所谓“宽进严出”)。

我们再从具体的社会秩序的管理手段上来考察一下。一般来说,对于某项具体事务,行政型文明会本能地首先考虑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而市场型文明则会本能地首先考虑用市场手段来解决问题。我们举一个当代社会中常见的小例子,比如大城市中心区的堵车问题。对于行政型文明来说,它会倾向于下达一些直截了当的行政命令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下达分单双号行驶的命令(单号日期,只能行驶单号车牌的车,双号日期,只能行驶双号车牌的车)及分时段行驶的命令,或下达某个排量以下(或以上)的车禁止驶入易拥堵区的命令,或下达某个性质的车(如是否为公交车)禁止驶入的命令,甚至会下达某种所有权(公车或私车、本地车或外地车等)的车禁止驶入的命令,等等。总之是用强制的手段(不管你自己愿不愿意)取消你驶入的权利。而市场型文明则会倾向于采用一些经济手段来解决问题,比如,规定驶入城市拥堵区的车辆(不分种类)要额外交纳一定的费用,或非满载的车辆要交纳额外的费用(例如一辆可以乘坐四个人的小轿车,只乘坐了一个人),或某个排量以上(或以下)的车驶入要交纳额外的费用,等等。总之,是用金钱为杠杆,加大你的驶入经济成本,引导你自愿放弃驶入的权利。

同样,在社会的治安秩序的管理方面,我们也可以观察到不同的强势社会系统在背后所起的作用。比如,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成年的守法公民可否自由持枪的问题。从成年守法公民与潜在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力量对比关系来考察,双方都不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枪支与双方都可自由地、容易地持有枪支,力量对比的强弱关系是大致相当的(也就是说,守法公民与罪犯都赤手空拳,或都持有枪支,在这两种情况下的双方的力量对比是大致相当的)。那么,在这种利弊基本均衡的情况下,是允许自由购枪好呢,还是不允许自由购枪好?

显然,在行政系统占主导的社会中,更多地倾向于不允许自由购枪,因为从行政机构和广大人民的关系来考察,允许自由购枪会影响到行政系统在社会中的强势地位(只有在外敌存在的危急情况下,行政系统才会倾向于全民武装)。而在市场占主导的社会中,则更倾向于允许自由购枪,因为这样有利于保持市场在社会中的强势和行政机构在社会中的弱势。换句话说,一个社会的一般社会成员可否自由持枪,表面上看是风俗文化问题,实际上却有强势社会工具系统的强大作用在背后。(假设有一个民族原有自由持枪的风俗,但如果在这个民族中行政系统占了主导地位的话,这个风俗早晚会消失的。)

最后,我们再从社会制度对人们的一般行为习惯的影响方面来考察一下。我们先来考察一下行政系统的行为方式会对人们的行为取舍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性影响。行政系统的运作模式是:我命令你干什么,你就必须干什么。这样长期下来的结果,就会使人相应地产生这样的潜意识:“没命令你干的,你就不能干。”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行为种类有着巨大的数量,有许许多多的事情是既没有行政系统命令你干,也没有风俗传统说你可不可干,或者说,上级既没有说这事可以做,也没有说这事不可以做,那么对这类领域中的大量事情你是可以干还是不可以干?这时人们的习惯意识就会发生作用,“法律(行政命令)没让你干的,你就最好别干。”(或者无论什么事“先请示一下再说”。这也就是行政型社会效率低的原因之一。)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的运作模式会对人的习惯意识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性影响。市场的行为方式是:一切以合同为准,合同里载明的,你就必须无条件遵守;合同里没说的,你就可以不管。长此以往,人们就会形成这样的习惯意识:只要没违反合同(合同没禁止的),你就可以随便干。再进一步发展,就是:只要没违反法律(法律没明确禁止的),你就可以干。也就是:只要法律没明确禁止的事情,你就可以随便干(这也是市场社会效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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