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文明社会的类型—形态坐标图 在上一章讨论文明的类型、这一章讨论文明的形态时,为了讨论的简便,我们采取了粗线条、粗框架的方式。下面,我们就采取坐标图形的方式,以更精确也更形象的方式来表达不同文明社会的类型和形态状况。(略)
第三节 非均衡文明形态对人类思维方式的影响 一个文明社会属于什么类型、属于什么形态十分重要,它不仅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总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详见第十二章),也不仅决定了该文明社会的独特的文化模式和法律制度及社会管理思路,而且,它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文明社会中精英群体的思维方式。 在622式、尤其是811式形态的文明社会中,由于某一社会系统占据着过于强势的地位,这种状况如果持续上较长时间,比如持续了超过五代人的时间(150年以上),那么,整个社会中人、尤其是社会中精英人士的思维方式都将受到这个超强势社会工具的强大影响,并最终导致非常重要的、对该文明社会的发展特征有强大作用的后果。下面,我们就来稍微详细地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人们对一个事物的思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这是什么”,其次是“为什么会这样”,再次是“我们应该怎么办”。而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对这三个方面会有不同的侧重。我们先来看一下行政系统,由于其与生俱来的运作方式,对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重点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知道,行政系统的运作方式就是有人下达命令,有人服从命令。而且下命令的总是极少数人(严格来说,除了最高行政首领,其余的人都面临着要服从命令的问题),绝大多数的人们只能服从命令。对于这些必须服从命令的人们来说,他们只能(被允许)思考“这个命令的内容是什么”,而没有必要去思考(也不允许、至少不鼓励他们去思考)“为什么要下达这样的命令?” 以及“这样的命令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因为前一个思考有助于人们准确地坚决地去执行命令,而后两种思考有碍于人们去无条件地服从命令。换句话说,行政系统提倡并鼓励人们努力去思考“是什么,而不提倡和鼓励人们去思考“为什么”,至于“该怎么办”更没必要去思考,因为只能有一个唯一的办法:服从命令。命令让人怎么办,就怎么办。也就是说,凡经常进行后两种思考的人(或喜欢做后两种思考的人),将会被行政系统无情地淘汰,除非他们改变自己的思维重点。进一步地,由于不能对命令产生怀疑,而且在命令很难执行的情况下也必须无条件执行,因此就造成了这样的一种生活态度,那就是凡是都要努力、都要勤奋,所谓“只要工夫深,铁杵磨成针”,所谓“笨鸟先飞早入林”,所谓头悬梁、锥刺股等等,都是这样生发出来的谚语格言。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系统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产生的巨大影响。我们知道,市场系统最显著的行为方式就是竞争机制。而长期生活在激烈竞争机制中的那些中介精英们,就必须经常性地思考:“为什么大家都买别人(竞争对手)的东西而不买我的同样的东西?”或“为什么别人的东西比我的好?”“为什么别人的价格比我的便宜?”等等,而决没有必要去思考“这是什么”的问题,也没有必要去思考“该怎么办”的问题。因为前者是明摆着的事实(别人的东西有人买,我的东西没人买),后者的答案也是明摆着的,那就是我要想法改进我的产品或降低我的价格,而不可能再有其它的选择。换句话说,长期生活在市场系统中的人们,他们很容易养成经常思考“为什么”的习惯,他们思维的重点也是放在探讨“事物为什么这样”上面。一旦明白了“为什么”,其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当然,他们也会把这种思维方式同时应用到对其它事物的思考上去,例如应用到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研究上去,并导致其思考结果(结论)具有明显的因果逻辑体系。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长期生活在强势的理俗系统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理俗系统中的人们的思维方式稍稍有些复杂,一般来说,当人们在创建一个理论体系时,他们更多地要去思考“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但一旦理论体系创建工作完成,他们所需思考的问题就只剩下一个了,就是“该怎么办”?比如,已经信仰了某个思论体系的人们,他们在一起已经没有必要再去争论“是什么”和“为什么”,因为这两个问题已经(由他们所信奉的理论)解决了,他们所需要争论的仅仅是,我们为了实现自己的信仰(真理),现在应该做些什么,应该怎么办?鉴于在一个理俗系统占强势地位的文明中,创建理论的时间相对较短、且创建理论的人数相对较少,而一旦一个理论被社会接纳,那么它被信仰的时间相对就要长一些,信仰它的人们也会比创造这个理论体系的人多得多,因此,如果近似地表达,那么,长期生活在理俗系统中的多数人的思维焦点会聚集在“怎么办”上,他们经常考虑的问题`既不是“是什么”,也不是“为什么”,而是“该怎么办”。这一点在流传下来的那些民间智慧故事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在阿拉伯文学和印度文学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解决难题的机智故事)。 我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解释人类历史上的一个著名的谜团了,那就是为什么西方文明的科学理论总是与中华文明,而伊斯兰的科学(自然科学)理论或佛教的哲学理论为什么会暂时强于西方文明(例如在中世纪时)但最终又落后于西方文明了(当代)。这个谜团的答案就是:中华文明长期是行政622式或行政811式文明,在这个文明中生活的大多数社会精英们养成了研究“是什么”的思维习惯,他们很少去研究“为什么”和“怎么办”。再加上前人的研究路径对后人的强大影响,最终造成了中华文明的历史科学的发达,古典文献考据的发达,而成体系的、逻辑严密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均不发达的历史结果。而西方文明中的人们长期生活在市场622式或市场811式的文明社会中,这就使西方的多数社会精英们养成了研究“为什么”的思维习惯,无论是本文明中还是外文明中的天才人物创造出的以研究“为什么”为特征的逻辑严密的科学思想体系,他们都会立即接受,并加以进一步的研究,去改善、发展它,并最终建立起来近现代的科学理论。而理俗系统占绝对优势的文明中人,他们往往在早期有丰富的科研成果,而在中晚期则往往陷入科学停滞状态,这也是由于思维重点上的原因所致。例如佛教、印度教、伊斯兰教的文明均是如此。但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如果是在有着肥沃市场元素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宗教,那么,由于其理俗中包含着许多市场元素,因此,这样的理俗型文明,相对于其它的理俗文明,也更容易发展出成体系的自然科学理论,例如基督教(新教)文明、犹太教文明等就是如此。 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不仅会对人们思考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和思维重点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它还会对人们思考社会价值观的方式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对于行政系统来说,当一个命令发出来之后,只可能、或者说理论上只允许人们有两种选择:要么执行命令,要么不执行命令,而不存在半执行命令的中间状态。执行命令就是正确的,不执行命令就是错误的,而不可能存在一种半对半错的情况,也不可能出现和上级讨价还价的情形。比如,命令你从A点出发到达B点,你如果出发去了B点,你就是正确的,你若不出发,仍停留在A点,你就是错误的,而你若是出发了,但只走到A和B之间的C点,那仍是没有执行命令,就仍是错误的,而并不是半对半错的。明白了上述的道理,我们就可以理解了,为什么长期生活在622或811式行政文明中的中华民族,他们对价值道德观上的判断,往往容易走两个极端:一件事情,要么是绝对地对,要么是绝对地错;一个人,要么是绝对地好,要么是绝对地坏:一个国家,要么是你执政,要么是我执政,而绝不可能联合执政。由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了,何以在中国漫长的几千年文明史里反复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改革中,改革派和保守派往往互不妥协,非此即彼,谁也不向谁让步,都表现出偏执一端的思维倾向。 而市场系统对人们价值观的思维方式的影响恰恰相反。长期生活在自愿对等交换行为中的人们,长期享受互利双赢结果的人们,尤其是长期习惯于讨价还价的人们,对他们来说,只存在更好一些或更差一些的交换结果,而不存在对的交换结果和错的交换结果。进一步地,对一件事情的判断,对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判断,相对来说,人们也就不那么绝对化。对他们来说,并不存在绝对正确的事情,或绝对唯一的选择;对一个人来说,也很少有绝对永远高尚的圣人和绝对永远恶毒的魔鬼。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西方人相互之间就容易达成妥协,容易相互让步。这方面最显著的例子,当属英国自大宪章开始,一直到1688年“光荣革命”,所不断妥协,不断渐进推进的改革了。 可想而知,长期生活在理俗系统占压倒优势的社会中的人们,他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不过,这种影响主要取决于该理俗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理论体系的自身特点。比如,如果他们所信奉的理论就把世上所有的人分为好人或坏人,他们自然也就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把世上的人分为好人和坏人;而如果他们所信奉的理论就把世上的一切人都视为亲密的兄弟姐妹,那么他们在自己的实际生活中也就彼此之间视为兄弟姐妹,等等。但一般来说,在理俗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那个理论,正像我们以前所论述过的,由于其自身所具有的前后逻辑关系,往往使它不易与其它的理论体系达成共识或妥协,由此就导致了它的不宽容性,从而使得长期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也养成了不宽容性。一般来说,这种不宽容性与行政系统中的不宽容性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当然,如果某个理俗系统中的理论本身就是主张宽容的,那又另当别论。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我们就不多讨论了。 另外,非均衡的文明形态还会对人们观察思考事物的角度产生明显的影响。举例来说,在行政系统占绝对优势的文明社会中,由于行政系统的上层精英们考虑问题必须从整体出发、从宏观的角度来把握全局,在这种文明社会中生活的其他各种文化精英们,也不得不受这种观察角度的影响,在其它许多与行政管理没有直接联系的事物上,也大多采取这种整体的、宏观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这种现象在我们中华文明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绘画领域,占主流的绘画表达手段往往是鸟瞰的角度、宏观的角度、整体的角度;在医学领域,中医强调的也往往是整体身体的综合平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甚至在体育的领域,我们的传统武术也练的是整个的综合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各部位的全面发展,而没有单独某一局部的竞技项目。反观一下,例如在市场系统占绝对优势的西方欧美文明中,一切都正好相反。在这种文明中生活的文化精英们,不得不受市场系统所特有的考虑问题需从个体出发、须从局部着手的影响。比如,在绘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从个人视角出发的焦点透视、重视的是某个局部的详细描绘;在医学领域,西医强调的也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针对局部问题采取局部性的措施;在体育领域,则更是盛行奥林匹克式的竞技方式,只比某一方面的局部能力,或跑、或跳、或掷,甚至跑也要分短、中长跑,跳又分跳高、跳远,掷也进一步分成标枪、铁饼、铅球,等等。当然,有的读者可能会想,这些的差异是不是偶然的?是不是传统或风俗使然?我觉得,如果在那么多的领域中都出现了这种各自和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的特征相匹配的差异,就很难说它们是偶然的了。更何况我们在前面也讨论过,即使是风俗传统,也要受三大社会系统的影响和制约,与三大社会工具规则相违背的传统,迟早要改变的。例如,中国的建筑样式,在汉代以前,正房(北房)是开两个门的。但这个传统是和行政系统只能有一个指挥中心相违背的,因此,在汉代之后,正房就变化成只开一个门了。 最后还需补充说明的一点是,非均衡文明社会中占绝对强势的社会工具系统的本身特征,不仅会影响到人们的一般思维方式、思维角度和思维重点,而且还更会强烈影响到人们对一个具体历史人物本身的好恶。我们知道,对某个在历史或现实中干了某件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的事的重要人物来说,人们一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对其进行考察判断。一个角度是此人干此事的动机是好是坏(例如为公还是为私),另一个角度是此人干此事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是否合理,再一个角度是此事所最后达成的效果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而我们知道,对于一个行政系统来说(或任何一个小规模的行政组织来说),人们对最高领导的主要要求是他做事首先必须出于公心。如果是出于公心,那么人们就说他办此事的动机是好的,否则就说他动机是坏的(如所谓“阴谋论”),至少是“不纯”的。这是人们评判某人干某事的一个首要的评判标准。这不难理解,因为行政领导所代表的是“共同意志(公)”,而决不是“个人意志(私)”,因此,至少在主观上他必须“为公”。如果是为公,即使事没办好,人们也可以原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而如果是为私,即使事情办好了,人们也不会大肆表扬,最多只是不去追究他的“为私”的过错而已。 而市场系统则显然不同,其工具系统本身的导向是重程序而不重动机,因为市场系统本身的定律和法则是有一定的在实行上的先后次序的,即第一定律、第一法则实施在先,而第二定律和第二法则实施在后。例如,在市场交换中,只要A方在交换前如实向B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信息,那么,即使最终的交换结果实际上导致了B方的损失,责任也不在A方,B方只能怪自己考虑不周。因此,人们对事情的判断就养成了一个习惯,即首先看这个事情的具体操作的先后程序是否合理,合理的,就是好的,不合理的就是恶的,就应该遭到谴责。例如人们对一个股票大亨的评价,决不会去考察他买卖股票的动机,也不会去追究他的某笔买卖最终导致社会效果到底是好还是坏,而只会去考察他买卖股票的过程中的具体程序,每一步是否合规,合规的就是“股神”,就是英雄,否则就是“恶魔”,就是罪犯。 而理俗系统又是另一番情景,这时的人们既不会去过分追究一个人做事的动机(只要是遵循真理就行,至于你是出于公心去遵循真理还是出于私利去遵循真理,决不会计效),也不会过分追究一个人办事的具体方式方法(实现真理有各种途径,你是用几何法来证明勾股定理还是用代数方法或解析几何的方法来证明勾股定理是无关紧要的),但人们一定会在意你所办的事最终达到的效果。效果好,你就是功臣,效果不好,你就是罪人。为什么呢?因为效果恰恰是理念系统的第二定律(有效提供)和第二法则(接受检验)所要求的。一旦效果不好,人们就会认为你遵循的并不是真理,于是,你的威望自然就一落千丈了。最后,让我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例如,对谭嗣同这个人物的评价,包括对他最终选择牺牲这件具体行为的评价,我们中国人会着重考察他的动机,西方人则会着重考察他的具体行为(包括想暗杀)是否“合规”,而在理俗占绝对优势的文明中,我猜测,人们大概会侧重辩论他的一系列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吧(中国人是决不会去辩论谭到底该走还是该留,哪个行为对国家的改革最有好的效果的)。再比如,对1976年华国锋粉碎“四人帮”这件事,中国人是决不会去讨论华国锋等武力逮捕“四人帮”本身,在程序或手段上是否符合当时的有关法规条文的。与此相对照,西方人即使是对于希特勒这样的公认的大恶魔,在分析第三帝国的历史教训时,也曾花费大量的精力去研讨他的上台是否合规,程序上是否合法。而在西方市场文明中,两个竞选中的总统,不要说逮捕,就是有一方对另一方进行了窃听,只要这种窃听是违反了当时的有关法规条文的,那么,这个窃听的一方即使已当上了总统,也是要下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