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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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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76) 2018-07-02 13:08:17

第六节  不同文明间的相互学习和模仿
    不同的文明社会相接触之后,除了会发生冲突之外,还会彼此相互模仿和学习。尤其是当相互接触的两个文明社会,一个相对强大,另一个相对弱小时,处于弱小一方的文明社会,往往会自愿地向强大的一方学习和模仿,以期改变自己弱小挨打的命运。
学习和模仿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浅层次的自然技术工具方面的模仿,例如那些在生产技术和装备、以及军事上的技战术方面的模仿;另一类是间接的、深层次的社会工具方面的学习和模仿,例如行政系统的管理模式、市场系统的调控手法以及理念系统的运作方式等等。第一类的自然技术工具层面的直接学习和模仿实际上在两个原始社会之间,或一个原始社会和一个文明社会之间也能进行,更不用说在两个文明社会之间了,因此,这类的学习和模仿与两个文明社会是否属于同一类型和同一形态无关。而且这种学习相对较容易,或者马上就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例如埃及的穆罕默德·阿里在军事上对拿破仑的模仿马上就成功,并收到巨大实效。或者虽然模仿不成功,但模仿者马上就能意识到挫败的原因,并能相应采取正确的作法。例如日本明治初期在农业生产技术上向西方学习模仿大机器的集约化经营,虽惨遭挫败,但他们立刻醒悟到西方的作法适合大面积的旱地,而不适合日本零零碎碎的水田。随之他们立刻改变作法,采取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农业生产方式。
与第一类的自然工具上的模仿和学习相对照,第二类的在社会工具层面上的学习和模仿则与相互学习的两个文明社会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型以及各自文明的形态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学习起来或者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或者非常困难,反复学习总是失败。下面我们就来着重讨论一下这第二种模仿容易成功或容易挫败的基本原因。
现在我们先从理论上来假设一个行政型的811式文明和一个市场型的433式文明相遇,并假定前者弱小,后者因文明的结构相对合理、并且在技术的发展上又处于较高的阶段而强大,因此前者出于改变自己弱小地位的目的而向后者学习模仿。可是我们知道,在市场型文明中,市场规则占据着统治地位,整个行政机构要受市场系统强大力量的控制(而不同的行政运作方式,例如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只是市场系统控制行政系统的不同手段而已)。那么,做为在一个行政型文明中占据强势地位的行政系统(在社会力量的份额中占8成)会自愿地(像市场型的文明中那样)把自己的权力让与在本社会中相对弱小的市场系统(在社会力量的份额中只占1成),由市场系统来操控自己吗?或者,整个行政机构的各层级官员会自愿地放弃自己遵奉了大半辈子的行政行为准则,而接受完全相反的市场行为准则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至于在行政型文明中所存在的那个弱小的市场力量,它们当然极其愿意向市场型文明那样行事,但它的力量过于弱小,即使它能联合同样弱小的理念系统的力量,二者的联合力量也只占社会力量的2成,仍然无法和占社会力量8成的强大的行政系统力量相抗衡。因此,一般来说,一个行政系统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文明是很难迅速而有效地向一个市场型文明或理念型文明进行深层次的学习和模仿的(当然,反过来也一样)。
那么,如果外文明过于强大,不学习就要落后、甚至灭亡怎么办?我们认为,即使退一步讲,出于形势所迫,这个811式的行政文明愿意学习并模仿市场433式的文明,它也一下子学不会。举例来说,行政型的中华文明曾数次想学习欧美市场型文明的“多党制”的行政运作方式(辛亥革命后以及民国初期的实际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民主墙运动、六四运动中反复出现的主张实行“多党制”的思潮),但实际上却学习不了,因为一个有效的、良性的“多党制”是建立在市场系统在社会中占绝对优势地位这个根本条件之上的,没有这个条件做保障,多党制或者实现不了,或者导致一片混乱。
在此情况下,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一般来说,假设这个文明的行政机构还未腐朽的话,那么,它会出于生存竞争的考虑,逐步向本文明社会中的弱小市场系统做出适当让步,例如从行政811式缓慢地变成行政622式,再更进一步地逐渐变成行政433式,类似1978年后的当代中国所走的路径。但假设这个文明的行政系统已经腐朽了,那么它就会“宁与外贼,不与家奴”,心甘情愿地做强大的外文明社会的附庸,就像晚清时的中国政府那样。因为“外贼”毕竟不属于本行政系统,它来打我(按动物界的弱肉强食的规则行事)是情有可原的,而“家奴”(包括所有行政系统的下属群众及行政系统之外的弱小的市场系统、理念系统)是属于本行政系统的,他们若不遵守行政规则(效忠我)而起来反客为主则是万万不允许的。
这种心理其实也好理解,这就像在一个市场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社会中,一个相对弱小的市场单位(比如一家公司)若被外文明社会另一个强大的市场单位在市场竞争中打败,那么这个弱小的市场单位相对来说会心安理得地接受这个挫败的命运(因为对方没有违反市场规则);但如果它不是被外文明社会的一个市场单位打败,而是被外文明社会的一个行政单位或外文明社会的一个不按市场规则行事的市场单位打败,那么,它是绝对不服气的,也是它绝对不能容忍的(当代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反倾销法案等等就是由此而来)。
    我们再来看一下同类型文明在彼此相互学习模仿时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形。首先,如果两个文明是同类型且同形态,并且处于大致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即两个文明社会内部各自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分别处于大致相同的成熟发展阶段,而科学技术水平也大致处于相同的发展阶段),那么,一般来说,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相互学习与模仿将会十分容易,因为它们彼此之间所遵循的社会行为准则(游戏规则)是基本相同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所需要的,除了第一层次具体的自然技术工具方面的模仿之外,在社会工具方面的学习模仿,则一般来说会局限在具体的“规则”这个层面上,至于“定律”及“法则”层面,一般来说彼此并无实际模仿学习的需要。例如,拿两个行政类文明来说,在要“服从命令听指挥”这一点上并无相互学习的必要,但在某些具体的细节规则上,例如最高共同意志的具体继承方式,或确立等级威严的具体办法等,在这些方面是可以相互借鉴的。而如果是两个同类型的文明,但其形态不同,或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不同,则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的相互学习也会有一定的困难。但这个困难时期一般会很短,处于相对落后弱小地位的文明会迅速醒悟到自己的所短,并马上走上正确的学习轨道。例如中国在国民党时期向德国学习、共产党时期向苏联学习,尽管由于彼此的历史发展阶段及文明的形态并不相同,从而在学习过程中遇到暂时的困难,但这两次学习模仿均相对比较成功。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因为中国与德国和苏联同属行政类文明的缘故。再比如中国历史上的满清,在入主中原后很快就学习掌握了汉族行政管理上的一整套办法,并能做到青出于蓝,原因就在于满清在东北地区时,自身也是一个行政类型的文明社会,且其历史发展阶段及生产方式(农业)与中原汉族的差距并非天壤之别。
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个文明类型不同,但形态均为433式的两个文明社会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模仿的例子,即近代历史上日本(明治时期)对西方文明成功的学习和模仿。如果从历史演化阶段上来看,和西方相比,日本和当时的中国同样落后(某些方面甚至更要落后),但由于日本社会内部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相对来说力量比较均衡(大致为行政433式),因此当它向西方这个同样是三大社会系统的力量比较均衡的文明社会(大致为市场433式)学习时,并不会有很大的、根本上的障碍。换句话说,日本在社会结构(文明形态)这个深层次上并不比西方真正落后多少(这源自于日本的地理环境与欧洲类似,日本的地理环境就是一个微缩的欧洲地理环境),它所落后的主要是由历史发展阶段不同所带来的自然工具技术层面上的落后及社会工具方面具体细节规则层面上的落后。
例如,日本在中世纪(1183—1573)即开始发生“经济社会化”(市场化),以当时社会上最重要的农产品为例,至德川幕府后期(著名的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全国农产品的商品化率平均为48%(其中经济作物77%、麦及杂粮4%、大米48%),而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例如摄津、河内,商品化率还要高(经济作物90%以上,大米70%左右)(参见《明治维新的基础构造》中村哲著,未来社1968年版)。因此,在经过短期的冲突之后(因为与西方文明类型不同及发展阶段不同),日本立刻醒悟到了自己应该怎么办。这里的原因就在于,日本社会内市场力量已占到3成,和西方的市场力量占4成相比,差距不大。我们从当时明治政府所提出的振兴日本的口号中就可看出这一点。明治政府的口号是“殖产兴业、富国强兵、文明开化”。在当时落后挨打的情况下,日本没有把富国强兵放在第一位,却把殖产兴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放在第一位,显然是抓住了振兴日本的关键。
当然,这是由当时日本的文明形态所决定的,并不是说日本人非常聪明善于学习。(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新生的日本明治政府较少腐败这个因素。)相比之下,中国还在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也就是想保持社会结构不变,而只是在技术层面上向西方学习。显然这就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当然这也是由当时中国文明的类型和形态所必然决定了的,并不是说中国人就不聪明不善于学习。(这里我们暂时忽略晚清政府已很腐败这个因素。)因此,才出现了历史上非常奇怪的一幕:日本人学西方一学就灵,中国人学西方却无论怎么学也学不会,学不像(例如“洋务运动”时的官办商业,及民国初期军阀们的“多党共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如下的一些结论,即:同类型的行政文明相互之间及同类型的市场文明相互之间均较容易彼此学习和模仿;文明类型虽不同,但形态(社会结构)同属433式的文明社会相互之间也相对较容易彼此学习和模仿;而文明类型不同、社会结构的形态也不是433式的文明社会相互之间,彼此学习模仿的难度就相对较大(而且811式比622式的难度更大)。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样两个理念系统占据强势地位的文明社会,它们彼此同属一个文明类型,假设两者的社会结构形态也相同,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之间,并不一定很容易相互学习和模仿。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两个文明社会彼此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大同小异,那么,这两个文明社会在技术工具层面上可以彼此相互学习,在社会工具的层面上同样可以相互学习和模仿;但如果彼此所信奉的主流理念小同而大异,则双方很难有相互学习的可能,并非常容易因为在这方面的差异而产生激烈的冲突,冲突的大小则会由理念上的差异的大小而定。例如中世纪时基督教文明和伊斯兰教文明间的冲突,当代的伊斯兰教和印度教文明(印、巴)、伊斯兰教文明和犹太教文明间(阿、以)的冲突就是如此。
下面我们把不同类型、不同形态的AB两个文明社会间在相互理解相互学习时的难易程度简要(粗线条)地列表如下:



请注意,在上表中,在两个理念型文明社会相交往的对应栏目中,我们列出了两种可能,以对应两个理念本位的文明社会彼此的理念是相似、相近还是相异、相斥这样两种较极端的情形。当然,实际上还有许多半相斥、半相吸的情况,为了讨论的方便,我们在表格中均把它们省略了。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两个文明社会、或多个文明社会相交往、相学习时,除了要受到各自社会中三大社会系统的不同占比的强烈影响之外,实际上还会受到许多其它重要因素的影响,例如风俗传统、凝聚力、甚至纯属偶然因素的影响,所有这些,我们在表格中均把它们忽略了(因此,上述表格仅具有示意的性质),但这并不表明这些因素无关紧要。不过,一般来说,这些被我们所省略的因素,只会对两个文明社会相互学习的具体路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而对难易程度的影响相对较弱。
例如,在当代中国和当代苏联几乎同时向市场型文明学习的过程中,虽然在开始学习转型前两者都是行政811式文明,但在历史上,中国的市场系统实际上要稍强于理念系统,而且整个社会的凝聚力较强,而苏联则是理念系统(东正教)要稍强于市场系统,而且整个社会的凝聚力相对较弱;再加上邓小平和戈尔巴乔夫之间的个人性格气质上的差异,总之,正是这些次要因素的共同作用,终于导致了中国的改革从市场系统着手(刘少奇的“三自一包”,邓小平的“生产责任制”),并采取了渐进的方式(市场系统的特征),而苏联的改革则先从理念系统着手(赫鲁晓夫的“解冻”、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并采取了突进的方式(理念系统的特征)。所以,中国的改革未出现剧烈的动荡及分裂的情形,而苏联的转型则迅速导致了国家的解体及社会的剧烈动荡。(包括短期的、局部的暴力)。但实际上,若从宏观的、长远的历史角度来看,从转型的难易程度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当代中国的转型和苏联的转型在难度上是大致相当的,并且在最终成功之前,也都经历过一次失败(中国刘少奇、苏联赫鲁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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