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国际关系准则的来源 正像我们在第五章所讨论的理念系统有其确定的思想来源一样,各个文明社会相互交往时所遵循的准则,也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国际法或国际关系准则,也有其确定的思想来源,而决不可能凭空创造出来。更具体地说,各个文明社会在交往中所表现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准则只能有五个具体的来源:第一个来源是动物界中的行为规则,第二个来源是原始社会中的行为规则,另外三个来源就是我们在本书中所反复讨论过的三大社会工具系统的规则系列了。下面让我们举例分析一下: 首先,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人的本性中不可避免地留有动物界的基因(尤其在文明社会的早期更是如此),因此,我们先来看一下由动物界规则所派生出来的交往准则。我们知道,动物社会的定律之一是弱肉强食,因此,在人类文明的交往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弱肉强食现象。那么,为了不使自己成为“弱肉”,就只能想办法使自己变强大起来,而最快的强大方式莫过于和其它的文明社会结盟,于是,这就产生了我们在人类文明交往中经常能看到的结成集团、结成联盟的行为倾向。我们还知道,动物界中在势均力敌时或饱食终日的情况下,有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的规则,这个规则在文明社会的交往中就演化成了“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以及“保持中立”的原则。另外,“不结盟”的规则,实际上也是由上述的动物界规则演化出来的:我不结盟,就说明我不仅是中立的,而且我不会对你构成威胁。 其次,人类文明社会是从原始社会深化来的,因此,我们再来看一下由原始社会的规则系列所派生出来的文明社会的交往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原始社会准则就是“先到先得”。一块土地属于谁所有并不取决于谁强大,而是取决于谁先占有这块土地(谁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一旦两个文明社会对一块土地发生了争议,那么两方首先做的就是各自拼命搜寻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换句话说,双方都认可由原始社会遗传下来的“先到先得”的原则。除此之外,另一个从原始社会中流传下来的重要交往原则是“遵从先例”。注意,这里的“先例”,不仅包括两个文明社会过去交往中产生的先例,而且也包含着双方各自在本文明社会的生活中所实行着的“先例”。举例来说,如果某个A文明社会中的甲企业在A文明社会中做生意是不向A政府交某个税种的,而B文明社会中的乙企业则是要向B政府交纳这个税种的,那么,根据这个各自的“先例”,当这个A文明中的甲企业来到B文明社会中做生意时,它也是要向B政府交纳税种的的。反过来也一样,B文明中的乙企业到A文明中做生意时,就不用交纳这个税种了。除此之外,在文明社会的交往中,我们还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根据国际惯例”,为什么双方应该遵守这些“惯例”呢?因为双方的身上都残留着由原始社会的准则。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由三大社会工具系统所演化派生出来的国际交往准则以及各文明社会的国际交往倾向。比如,“公开外交”的规则(不搞秘密协定),就主要是由行政第二定律(命令必须明确)、市场第一定律(彼此交换信息)、理念系统的知情权规则派生出来的(具体由哪个定律派生,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再比如,“民族自决”的原则,就是由市场系统中的个人独立自主的规则以及理念系统中的“百家争鸣、听者自选”的规则派生出来的。或者换个角度来看,这个“民族自决”的原则,决不可能从行政系统或风俗系统中派生出来。另外,像“平等互利”的国际交往准则,也不可能由行政系统的规则系列派生出来,而只能由市场规则和理念规则派生出来。当然,在国际交往准则中,也有主要由行政系统派生出来的规则,例如,现在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制度就是由行政系统的等级规则以及动物界的弱肉强食规则派生出来的,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遵从先例”的风俗原则所强化。 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的国际交往准则本身就是相互冲突的,正像它们所源自的三大系统的规则本身就是常常相互冲突的一样。换句话说,正像我们不可能找到一个普世的人类行为的根本准则一样,我们也不可能找到一个唯一的、普世的国际关系交往准则。我们所可能做到的,就是在两两对立的准则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并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的不同,而在两个对立的规则之中有所侧重而已。例如在不干涉别国内政与支持别国人民的在我看来是正义的斗争之间保持一种大致的均衡、在“遵循先例”(维持现有状况)与“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形势进行调整)的准则中保持一种大致的协调,等等。 在这里我们顺便讨论一下不同文明社会间达成国际协定的难易程度,以及遵守国际协定的情况。一般来说,在两个行政型文明之间,在双方都各有所需的情况下,达成一项国际协定相对要容易一些;而在两个市场型文明之间,即使双方都各有所需,实际达成一项国际协定也要难许多。这里的道理就在于,当两个行政型文明在谈判时,双方是两个“主人”在直接进行谈判,一旦达成协议,就意味着成功;而当两个市场型文明在谈判时,双方是两个“仆人”(代议制政府)之间在谈判,即使达成了协议,还需要彼此回去征求各自“主人”(议会)的认可,这自然无形中就加大了达成国际协议的难度和成本。 反过来,从遵守协议的难易角度来看,两个行政型文明之间遵守协议是很难的,因为根据“命令可以改变”的第一行政定律,双方都有权根据情况的变化(尤其是强弱的对比)而改变自己的决定(撕毁协议)。换句话说,行政型文明之间达成国际协议的成本很低,但遵守协议的成本会很高。例如上世纪50年代,中苏之间签订友好互助条约非常容易,一下就成功,但60年代迅速交恶,甚至走到了战争的边缘。而市场型文明之间恰恰相反,虽然达成协议很难,但一旦达成协议,则遵守协议是很容易的,因为根据“不得反悔”的第二市场定律,双方都会忠诚地严格按达成的“契约”办事。也就是说,市场文明之间达成协议的成本会很高,但遵守协议的成本会很低。例如欧盟的成立历时数十年,但一旦建立,则维护会很容易。 那么,如果是一个行政型文明和一个市场型文明之间呢?显然,在双方同样各有所需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和遵守协议的难度都居中,达成协议的难度主要在市场型文明一方,而遵守协定的难度主要在行政型文明一方(除非行政型文明较弱)。例如,古罗马在打败迦太基之后,双方签定了赔偿协议。虽然市场型的迦太基老老实实地遵守协议,按时支付赔偿金,但行政型的罗马最终还是撕毁协议,彻底消灭了对方。再比如二战前,行政型的德国逐渐恢复强大,于是开始不断撕毁协议,并认为自己有权这样做。而市场型的英法为了维护协定而不得不最终向德国宣战。(实际上,当德国认为自己有权侵略波兰并实际这样做、从而导致英法对其宣战时,希特勒是感到很意外的。)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我们讨论得出的结论,只有在行政811式或622式文明和市场811式或622式文明的身上才表现得最明显,而在行政433式文明和市场433式文明身上,就表现得不那么明显,甚至可以忽略了。 至于理念型文明及风俗型文明的情形,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如果粗线条地来说,一般情况下,对于国际条约的签订和遵守,理念型文明的性格更靠近市场型文明一些,而风俗型文明的性格要更靠近行政型文明一些,这里我们就不再一一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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