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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必相隐,史官无三讳 2021-08-23 17:13:36

父子必相隐,史官无三讳

余东海

这是昨日发在客厅的一个思考题:“看到一则双汇父子决斗的讯息3说的是双汇火腿肠之父万隆,被亲儿子万洪建举报1.5亿美金的国有资产流失及和秘书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若是现代王道政府,司法如何处理为宜?”

 

崖山厅友所说最为正确:“先治其告父不孝之罪,然后审理其举报内容。”

 

父子相隐是权利也是责任,还是刑法要求。顾则徐厅友说:

 

“子为父隐是中华法典的基本原则,归入‘不孝’罪名之中。《唐律疏议》定基本原则为:‘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过失,理须争谏;起敬起孝,无令陷罪。’《大清律例》规定:‘反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杖一百,徒三年。’这是起码惩罚,即只要告,即必须给予仗一百、徒三年的刑罚。”

 

新礼制下,不孝之罪,具体如何惩罚可以另行规定,但将“子告父”纳入不孝之罪则是必须的。注意,万隆导致1.5亿美金的国有资产流失并与秘书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自然有罪,理当受到相应惩罚,但不应由其子告发。

 

從容厅友说:“如果父亲制毒販毒,毒害很多人,子告官,挽救了很多人,从家法角度或不可原谅,从国法角度,至少可功过相抵。”

 

似是而非。父亲制毒販毒,自有他人告发。即使没有他人告发,为人子者也只能劝谏,不能告发。制毒販毒之害最大,也大不过逆人伦之罪和逆天道之害也。毛鉴不远呀,毛时代那种父子互斗、兄弟相残的人伦惨剧,岂毒品的危害所能比拟。

 

從容厅友说:“如果子告父有刑责,则正在举报时,执法人员应立即阻止其进行举报,如果听敢举报,就是共同实施犯罪了。”答:王道社会,子告父有刑责必须落实为刑法规定。如果有人告父,说明其人明知故犯,执法人员无权阻止,必须受理,同时将其子关押,等候法官依法审理和惩罚。

 

從容厅友说:“ 父子有亲,其绝对性只在父子之间,在更大的体系内,就有更多考虑,个别的父子亲情,在更大的共同体不具绝对性,子告父伤害的只是当事者的亲情,不能据此引为对其他父子情的伤害。”

 

东海答:父子是天伦,父子有亲具有无上普适性,普适于古今中西一切人类。法律纵容子告父,伤害的不只是当事者的亲情,而是天伦。不仅父子一伦,其它四伦都具有普适性,长幼有序、夫妇有别、君臣有义、朋友有信都是普适价值。

 

 

或担心法律禁止子告父,会导致很多罪恶得不到惩罚。可以毋忧。历代王朝都有容隐之制,在司法中贯彻亲亲相隐原则,禁止子告父和祖父母,各种罪恶照样可以得到惩罚。

 

禁止子告父是维护人道健康和人伦幸福的必须。人道政为大,政治制为大,制度礼法为大,礼法以维护人伦为重,五伦以父子之伦为首,父子大义高于君臣大义。

 

郭店楚简《六德》篇有“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句,表达了父丧重于君丧之义。古礼最重丧礼,丧礼最重丧服,故“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意味着在礼制中父重于君,父子大义重于君臣大义。必要时可以为了父子之情而断绝君臣关系,但任何时候都不能反过来,为了君臣之义而断绝父子关系。

 

五伦之中,君臣朋友是义亲之人伦,以义而合,可以合则从,不合则去。夫妇之合以人兼天,父子兄弟是血亲之天伦,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故不孝之罪通天,忤逆就是自绝于天。

 

对于五伦,儒家高度重视,两极主义和民粹主义极端反对,佛道和西学虽不反对,颇为轻视。无论她们如何说法,实践中都难免轻视。其实都是意识问题。佛道之所以轻视五伦,是因为立足点不在人道上;西学一分为二,神学立足点也非人道,人学立足于人道,但昧于天道,于人道立足亦不稳不全,不明伦常的重要性。

 

注意,亲亲相隐有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至亲之间。父子相隐,礼也,史官三讳则非礼。

 

公羊家有三讳说,即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公羊家将其视为《春秋》原则和史官规则,是错误的。《春秋经》非史书,而是对史书的改编,借其中人物事件阐发政治大义,选择性地说事,就是为了阐发义理,并非为某些人隐讳。

 

《春秋》有二部,一史一经,史重事实,经重义理。孔子以史书《春秋》为框架作《春秋经》,是为了借助春秋人物事件的框架表达政治大义。就像有人以史书为框架写一部历史小说,不能说小说家伪造历史。

 

历代史官包括先秦史官都强调直德,以秉笔直书为史官美德。先秦以来史书记载的帝王将相的丑事多了,何尝为尊者讳?相信史书鲁国《春秋》也不会为尊者讳。另外,有《春秋》责备贤者之说,又何尝故意为贤者讳?相信史书《春秋》更不为贤者讳。兹不详论。

 

秉笔直书,不隐瞒不夸大不溢美不隐恶,真实地反映历史事实,这才是史官必须具备、儒家特别赞肯的德行。孔子说:直哉史鱼!邦有道,如矢;邦无道,如矢。”(论语卫灵公篇》)盛赞卫国大夫史鱼言行正直刚直像射出去的箭一样。

 

孔子还曾赞美晋国上大夫叔向之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由义也夫,可谓直矣!”(《左传·昭公十四年》)叔向弟弟叔鱼大恶,激起朝廷动乱,威胁到社稷稳定,触犯了礼法。叔向“三数叔鱼之恶”,付诸刑律。孔子对此高度肯定。

 

或以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之言为三讳中的“为亲者讳”辩护,无效无效也。家事与国事、家史与国史、父子关系与君臣关系,同中有异,不可混为一谈。父子相隐,亲亲相隐,可以;君臣相隐,官官相隐,则不可以。

《礼记》规定,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

 

当然,一般臣下非史官,有些事情也可以为君隐,美则归于君,过则归于己。这是臣下的美德,但不是原则要求,而且有条件,其君非暴君,君恶非大恶,大恶无隐,不容隐也。

 

臣下忠君爱国必须围绕着民本这个原则展开。君主大恶,大害于民,臣下就必须依据爱民第一的政治原则,采取相应态度对待,或劝谏或辞职或抗争,甚至革命。

 

或说:“昭公娶于吴,孔子以为知礼,何哉?讳君之恶也。”以此为三讳中的“为尊者讳”辩护。无效无效也。昭公一事载于《论语述而篇》,全文如下:

 

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

 

读完全文就知道,孔子并没有讳君之恶,没有为昭公辩,而是老老实实承认自己前言有过,也就是承认昭公不知礼,有非礼。

 

鲁昭公是周公之后,吴姓是泰伯之后,泰伯是周公伯祖,故昭公与吴同姓,依周礼不能通婚。昭公娶吴女为夫人,有违周礼。孔子说昭公知礼,说错了。古今学者都代孔子解释,说孔子并非不知道这一点,而是为鲁昭公讳,因为鲁为孔子父母之邦。但陈国司败(位如司寇)指出昭公之错后,孔子也不曲为之辨,而是直承己过,自称“丘也幸”。

 

《论语正义》说:“孔子得巫马期之言,称己名云:是己幸受以为过。故云:苟有过,人必知之。所以然者,昭公不知礼,我答云知礼。若使司败不讥我,则千载之后,遂永信我言,以昭公所行为知礼,则乱礼之事,从我而始。今得司败见非而受以为过,则后人不谬,故我所以为幸也。”

 

其实鲁昭公不知礼、违礼之事多了,岂止“娶吴女为夫人”而已?“设两观,乘大路,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此皆天子之礼也。”鲁昭公都僭用,子家驹因此指责他“诸侯僭于天子”。但东海以为,孔子说鲁昭公知礼,应该是指另一件事。

 

据《公羊传》:“齐侯唁公于野井,曰:‘奈何君去鲁国之社稷?’昭公曰:‘丧人不佞,失守鲁国之社稷,执事以羞。”再拜颡……昭公于是曒然而哭,诸大夫皆哭。既哭以人为菑,以币为席,以鞍为几,以遇礼相见。孔子曰:‘其礼与其辞足观矣!’”

 

鲁昭公被季氏逐,出奔齐国,齐侯唁公于野井(吊失国曰唁。齐侯哀吊鲁昭公有国难投也)。在与齐侯的宾主应答中,鲁昭公表现优秀,礼节和言辞都颇可观,所以孔子赞许他“知礼”。但陈司败说鲁昭公不知礼,也没错。因为鲁昭公其他方面的表现,实在不咋地。故孔子不为之辨,唯承认自己错误。

 

重申一下,尊重事实是实事求是的基础。尊重事实,包括尊重过去、现在一切政治事实和社会事实。过去的事实即历史事实,史书不允许三讳。把三讳说当成政治原则和历史原则,是对圣经严重的误解。《春秋经》是孔子根据史书《春秋》框架自造的经典,旨在彰明王道大义,并非介绍历史事实。欲了解历史,另有史书在。后来作为史书的《春秋》亡佚,非孔子所能逆料也。

 

结语

在亲和君、情与法产生冲突的时候,儒家并非一味唯亲唯情,而是尽量兼顾。瞽叟杀人,舜帝的做法,就是对人伦和法律兼顾。

 

这个孟子假设的事件中,人情和法律的冲突极端尖锐,但舜帝最大程度地化解了这一冲突。不以天子权位干涉司法,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弃天子位,窃父而逃,尽到了对父亲的孝道。还有比这更好地办法吗?

 

情、理、法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不外乎人情,道理不悖乎人情,良好的法律和正确的道理,必不违背人情之常和人之常情。同时,法律和道理自有其严肃性公正性,不能拿法律和道理做人情。在法律和人情、道理和人情产生冲突的时候如何妥善处理,如何争取情法兼顾或情理兼顾,唯儒家能够。

2021-8-21集于邕城青秀山下独乐斋

首发于凝听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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