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要义 1.言论自由首先是有发表不同意见或说“错误”言论的自由,即不在于有说正确言论的自由(因为被公认为、特别
是被权力者指定是“正确”的言论,是不会受到压制的),而在于有说被认为是“错误”言论和违反主流言论乃至与现行宪法法律不一致的言论的自由(只要不见之
于行动上破坏宪法和法律),否则就不叫言论自由。不允许有与现行宪法和主流观点不一致的言论的自由,也不可能出现对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和对国是的新的主
张。
譬如有人提出对现行政治体制或国家结构体制不同的主张,作为一种政见,即使被认为是“离经叛道”的,只要他没有采取或煽动采取暴力
手段并予以实施,来改变现行宪制,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应当允许发表和讨论。即使执政者依法可以动用行政手段来限制这种言论的“自由扩散”,也不能借此
对他定罪。
对事关“危害国家安全”这类重大罪名,在适用时更不宜作扩大解释。记得1979年我刚调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时,曾亲历
我国第一部刑法草案的研讨和审议。在其第90条界定“反革命罪”时,原稿中有多种提法,如“反对”或“破坏”“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之类,都是一
些外延和弹性很大的广义词,对社会主义社会某些现象不满,都可以上纲为“反对”“破坏”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有不同看法,也可以扣
上“反对”的帽子,判处“反革命”罪名,这在文革中是习以为常的。为吸取这个教训,在彭真同志反复斟酌下,乃改为“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
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这样加上“推翻”“政权”和“制度”的“目的”与“行为”等限制词,其归罪面就小得多,不至于将
那些只是在思想言论上“反对”、“破坏”某种理论或主义的人,都入罪为“反革命”。当然,“反革命罪”的罪名本身也是不确定的模糊的,而且是一项政治罪,
容易导致扩大打击面。所以,后来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就废弃了“反革命罪”的提法,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今天,我们更应当秉承这种立法精神,对这类
罪名的认定,作更严格的狭义解释,不宜扩大化,以避免陷入“以言治罪”的错失。
2.有沉默的自由,即有不言论、不表态的自由。那种强迫
人们作违心之言,或表忠心,或坦白隐私,是一种精神迫害,只会使假话盛行,真言敛迹。至于通过残酷的刑讯逼供以获取口供,不仅是侵犯人身安全和自由,而且
也是侵犯了公民的沉默权——拒绝言论的自由,现在已有法规规定,非法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施行刑讯逼供者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3.言论自由不只是保障多数人的自由,更在于保护少数人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真理有时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当多数欲通过民主程序压制少数人的权益时,少数人可以借自由的辩论发表反对意见加以抵制,从而避免民主从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
4.有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传播信息的自由,否则言论自由就缺少情报来源和事实根据,流为无的放矢,难以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其言论不能传播就不能起社会作用。
5.对违法或有害的言论,除事关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者外,应实行事后追惩制,不作事先的审批和禁止。否则未经实践和公众检验,言论正确、合法与否,全凭少数几个权力者的专断、暗箱操作,无法公开让公众辩论、监督,从而为压制言论自由的权力滥用,开方便之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