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就可以反腐?
在 2007 年世界民主審計組織公布的“腐敗排名”當中,有兩個國家並列 57,其中印
度走的是西式民主道路。這不禁讓我們思考:西式民主選舉制度到底能不能防治腐敗?
最近的台灣陳水扁案似乎又給了“民主防腐說”一個重擊。陳水扁下台以後,機要費案
還沒審完,現在又冒出個海外洗錢案。面臨輿論壓力,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其家屬曾將大
量選舉結餘款存往海外賬戶,“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情”。被迫退黨已經足以令他心痛,但
這恐怕還是他所受懲罰的第一步而已。
可以想見陳水扁如今眾叛親離後的苦澀心情,當年他振臂高呼要掃清國民黨的黑金政治
時,大約不會想到自己會因腐敗問題而身敗名裂。
陳水扁的境遇讓我想起一個人:韓國
1988 年到 1993 年的總統盧泰愚。他倆的命運有很
多相似之處:都曾是推動本土民主化進程的“英雄人物 ”,都曾信誓旦旦要一掃政壇的腐
敗風氣,並因此獲得民眾的熱情支持。可惜,兩人都辜負了自己的選民,盧泰愚 1995 年因
腐敗案被判入獄 17 年(1998 年被金大中總統赦免),陳水扁案雖然還未被判刑,但也凶多
吉少。兩人甚至在案件曝光後的託辭都相似,盧泰愚在審判期間大言不慚地說:“我不知道
那些錢從哪兒來的,也不知道它們是怎麼花掉的。”陳水扁則說自己“從政以來不貪不取”,
錢都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吳淑珍存到海外的”。
其實,與陳水扁命運相似的何止盧泰愚。去年被刺殺身亡的巴基斯坦前美女總理貝·布
托也是到處設立海外秘密賬號,只不過因為政治交易而未受審訊。秘魯前總統藤森因為腐敗
醜聞倒台,難逃牢獄之災。菲律賓的前總統埃斯特拉達因腐敗案被判有罪,成為菲律賓史上
第一個被法庭定罪的總統。就拿韓國來說,領導人的腐敗案也可以說是“前仆後繼”了,全
斗煥、盧泰愚的腐敗案餘音未了,金泳三的兒子、金大中的兒子相繼因腐敗案入獄……這些
領導人都是本土民主化進程中的推動人物,都因其“改革膽識”受到民眾一定程度上的擁護,
但是他們的民主理想和群眾基礎並不能阻擋他們或其親屬走上貪污腐敗的道路。
我們是否因此可以得出結論說,西式民主制度對於治理腐敗毫無意義呢?不盡然。在關
於“民主和腐敗”關係的學術研究中,絕大多數學者的結論都是:在民主化和腐敗之間,存
在一個“倒 U 形”的關係,就是說,民主化初期腐敗一般會不降反升,但是隨着一個民主制
度穩定下來,腐敗程度一般會穩步下降。民主化初期之所以腐敗程度會攀升,一個重要原因
就是民主化一般會帶來權力的分散化,而權力的分散化也意味着“腐敗切入點”的分散化—
—原先可能只有一家人及其親友有腐敗機會,現在“機會”卻走向了“千家萬戶”;另一個
重要原因在於近年來,民主化一般都伴隨着經濟自由化和全球化,擴大的市場機會也給權力
和金錢的結合提供了溫床;第三個原因則在於民主化也帶來新的腐敗類型,如果說專制制度
下的腐敗往往與某種壟斷利益相關的話,民主制度下的很多腐敗則與選舉捐款有關。陳水扁
洗錢案即是一例。
但是這些問題都有可能隨着民主的穩定化而得到緩解。民主制度從一種投票形式滲透為
一種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往往有一個學習過程。比如美國的競選資金改革,從 19 世紀到
現在,一百多年來一直在改革,才大致規範了金錢對選舉的影響。比如現在的台灣,出了陳
水扁這樁洗錢案之後,對“公職人員財產不明罪”的立法討論也隨之提上日程。事實上,民
主制度的好處並不在於它可以立竿見影地解決腐敗問題,而在於它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
個制度基礎。盧泰愚、藤森、埃斯特拉達等人的腐敗醜聞雖然令人疑慮民主制度的反腐效力,
但是他們的鋃鐺入獄則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權力制衡並非一紙空言。金泳三的兒子和金大中
的兒子都是在其父總統任內入獄的,一個最高領導人無法利用自己的權力保護自己的子女,
這本身也說明了民主理念越穩固,腐敗的可乘之機就越少。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腐敗醜聞雖
然敗壞一個國家的聲譽,但是醜聞之所以成為醜聞,也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新聞自由在起作用。
相比之下,比醜聞更可怕的是潛規則已經變成規則,人們對醜惡已經充耳不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