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日本有媒體報道說:“在每年超過1萬對的日本人和中國人情侶的結婚中,約有一半離婚,這一高離婚率也是中日婚姻的特徵之一。據說2008年,在1萬3223對的中日結婚情侶裡面,有5946離婚。”也有的人說:“1萬對結婚,將近一半離婚--這是近幾年的中日跨國結婚一大特徵。根據厚生勞動省發表的統計,2008年的中日跨國結婚情侶是1萬3223對,而去年離婚的中日情侶上升到5946對,離婚率達到了44.96%。” 實際上面的算法不是一種正確的計算方法,按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發表的離婚率的計算方法,正確的方法應該是:離婚率=每年的離婚件數÷現在日本人人口×1,000。我們以2006年為例可以對此公式加以說明,2006年,日本總的結婚件數約為732000件,離婚總件數約為258000件,日本人的總人口約為1億2777萬人,因此離婚率是2.04/1000。 如果按照上面報道的方法計算離婚率,日本的離婚率則高達35%。 但是日本厚生勞動省有關2006年離婚率的報道是這樣寫的: “2006年婚姻件數是73萬2000對,比2005年的71萬4265對推算增加1萬8000對;婚姻率(人口千人)為5.8,超過2005年的5.7。離婚件數是25萬8000對,比2005年的26萬1917對推算減少4000對,離婚率(人口千人)為2.04,低於2005年的2.08。” 上述媒體報道的錯誤是他們計算的不是離婚率,而是當年的成婚與離婚之比,這樣的計算忽略了一個事實,那就是結婚數和離婚數相比較的不對稱性,就是說離婚的人中不只是當年和上一年結婚的人,這些離婚的人有的人結婚長達幾十年,有的僅一年等等,在這種不對稱性的對比是難以算出離婚率的。 而中日國際婚姻的離婚率怎麼計算?從筆者來看比較難,因為究竟以什麼樣的人口作為分母比較難解決,是以在日中國人為分母呢?還是以日本人為分母呢?因為婚姻涉及到雙方的人口,算起來比較難。 從成婚與離婚之比之中當然可以看出一定的問題,但是如果這樣來看,中日國際離婚率不應該比日本全體的離婚率高多少。還以2006年為例,日本全體成婚與離婚之比是2.8:1。中日國際婚姻共成婚13214件,離婚5227件,成婚與離婚之比是2.5:1。其中夫日本、妻中國的成婚件數為12131件,離婚件數為4728件;夫中國、妻日本的成婚件數為1084件,離婚件數為499件。 而離婚率最高的可能是中國同胞。如2006年中國同胞之間的結婚件數僅為363件,比上一年增加87件;離婚件數521件,比上一年多62件。無論日本人之間還是日本人和中國人之間,成婚數都是離婚數的2倍多,但是中國同胞之間卻是一個相反的數字,離婚是結婚的1.5倍,相反在日中國人同胞之間成了離婚易、結婚難的族群。 2008年也是如此。日本厚生勞動省2009年9月份發表的最新《人口動態統計》顯示,2008年,日本總的結婚件數為719822件,離婚件數為254832件;成婚與離婚之比是2.8:1;2008年在日本登記結婚的日中國際婚姻有13223組,離婚件數為5946對,結成婚與離婚之比是2.2:1。而日中國人之間成婚為384對,離婚卻高達586對,離婚是結婚的1.51倍。 應該說∶在日中日國際結婚的離婚率略高於整個日本的離婚率,但是並沒有高出很多,在日中國人之間的夫婦離婚率才是最高的。 厚生勞動省的數字並不是說在結婚的13223對中日國際婚姻中,離婚件數為5946對,而是說2008年中日國際婚姻件數為13223對;離婚件數為5946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