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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還是人民的福祉大? 2011-07-10 17:55:04
法大,還是人民的福祉大?

賊眉鼠眼的凱西·安東尼無罪釋放舉世譁然。上次是辛普森,倒是人模狗樣。我們算受到兩次西方法制的再教育了。

問題是,這是不是普世價值?中國應不應該走這樣的路?維美國馬首是瞻的自由派當然說是。但更獨立知識分子的回答是No!張維為、金鐘偉、司馬南暢談“中國模式” 他們認為,西方的‘法比天高’不適用於中國。中國是天比法高。我完全同感。


天就是人民的利益,天就是人民的福祉。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

當然,你可以說法制也是為了人民,遵循法制才是實現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的唯一途徑。我但願如此,但是我不相信。中國講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西方文化沒有這個,抗拒到底,你沒有鐵證,只能從寬。當然這裡不是說中國的文化一定好。但凱西·安東尼既無法自圓其說,更拒絕交待,絕對的對抗。在中國,包庇,知情不報就能構罪。凱西·安東尼的行徑之惡不下於這些。

這個分歧一定會扯出人治還是法制的問題。美國是絕對的法制---雖然只是在理論上,而實際上,評審團也是人,但問題是:評審團依據的是法,而不是情理。而這 些法,是黯熟法律的律師發威的地方。所以,不奇怪的是:判決無罪後,很多評審團成員都哭了,因為他們不得不違背良知表決。

至於辛普森暗就更加荒唐,辯護律師居然抓住警察有歧視傾向而使其得到的鐵證失效---美國做賊心虛的‘政治正確’最終成了殺人犯的防空洞。

 

昨天晚上ABC電視60分鐘節目,是一個34歲女子,和9個當兵的結婚,被指騙婚,因為當兵福利好。丫不否認這點,但不承認騙婚,而且和他們離掉一個,再結一個的。從17歲開始。而且和他們各生一個小孩。聽起來她沒有觸犯法律,卻鋃鐺入獄。丫傻傻一臉憨厚。我想是沒有好律師了。作為弱女子,她是“政治正確”的沾光朋友,但和愛國,軍人這個大“政治正確”比,她就太渺小了。。。


在中國,西化影響下,荒唐事也開始出現。南京那法官判罰救助跌倒老人就是個例子,結果最近的例子是一群路人互相作證之後才敢動手救助遇險者。藥八刀不是也有許多法律專業人士幫他說話?鄧玉嬌殺鄧 貴大不也被以法律名義重判?好在依靠網絡,中國人民的怒吼還是起了作用。重慶打黑,人民歡呼,但自由派則誣衊為黑打。

在我看來,人民的喜怒哀樂就是法,那才是文化的集中體現!而法,只不過是實現這個目的工具。讓人民不高興的法,就是惡法,不必,也不應該死板的服從。按照法,64就是完全胡鬧,死了活該。劉和珍等學生被殺也是。但人家段祺瑞為什麼要拍手頓足喊不好,趕去下跪,然後終生吃素。但是,他的孫子仍然在64中被打死了。現在的共黨,比北洋軍閥還不如。

最犯法的朋友,當然是陳勝吳廣,誤了趕路,就是死罪。共黨1911成立,根本也是犯法。如果中國人民循法就解決問題,就沒有包公,劉羅鍋。。。

包公,就是法,更是天,不是什麼讀條條的律師。包公的紫金鞭,下打貪官污吏,上打皇親國戚,直到皇帝本人。皇帝口含天憲,但中國文化是君為輕,民為重,比皇帝低級的法,又算老幾?


中國革命的勝利,是‘為人民服務’文化的勝利,不是靠什麼十大元帥,十大大將。沒有人民的擁護,一切免談。30年的改革,已經基本葬送了優良的傳統。面對人 欲橫流的當今局面,各派打出了自己的旗號。以溫家寶為首的西方體制派,也是中國的自由派,認為德先生可以救中國。薄熙來,則強調恢復優良傳統。其實我們海 外華人比任何人更清楚,西方自己已經病人膏盲,如果中國服西化這藥,只會更慘。良好的願望不能代替現實,如胡耀邦民族政策的無原則讓步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問題。如果迷信西方制度,放棄中國文化,中國將是苦海無邊。看看廣東的亂象其實就夠了!迷信西化的汪洋搞的‘公民社會’效果如何?和重慶比比怎麼樣?大家有目共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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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秋念11 留言時間:2011-07-11 15:36:27
西大,

還是某些人。不能靠什麼體系。

美國體系是最複雜的,典章成堆,律師占世界35%,罪犯比例世界名列前茅。。。現在美國日況愈下,前景堪憂。。。

律師的作用是渾水摸魚,比如說鼓搗當事人欺詐保險公司(當然,保險公司也非好鳥,他們會轉嫁消費者)。。。就是美國人自己,也公認律師是最壞的人。但這是文化決定的。

關於辛案,你言之有理。但我前面說法也成立。總之,美國警察質量極差,再整頓,也那樣,律師總歸可以找到漏洞。。。美國警察據說吃掉市政大半,給社會的貢獻,還遠不及騷擾民眾。。。如果中國西化靠制度,那就慘了。。。也是這號警察,這號政府工作人員。。。

中國以前一個縣,沒幾個工作人員,縣官大爺就是法官,升堂,打屁股。。。仍然可以路不拾遺,夜不閉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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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秋念11 留言時間:2011-07-11 15:17:25
濫用國家機器是美國的特徵,戰爭。以前針對國內多了,包括對華人的迫害。最後發現國內濫用國家機器得不償失,所以轉向國外。。。

至於中國,或許64有一點。。。但總的說起來,比美國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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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1-07-11 13:58:57
OJ案件是基於警方“有做偽證的可能”而判缺乏證據的。
這個“可能”,有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無意,比如李昌鈺的證詞證明警方的實驗室的混亂有可能使得罪證被“污染”,因此不具有法庭效益。我不認為李這樣作證具有什麼政治目的,因為是違法的。
這個案子不是要偵破警方的錯誤到底是有意還是無意,。而是警方的證據是否是“證據”。
後來LA警方實驗室據說被整頓,可以想象因此有人被開除或內部處罰。
至於是否是有意為之,或是無意為之,那是與這個案子無關的,因為辯方需要的是“可能”,而不是事實,這就足夠了,因此不屬於案子的內容。假如有證據證明有意為之,DA就可能代表國家對相應的人起訴,那也是與OJ的案子沒有直接關係。因此即便有這個後來的案子,媒體未必關心,普通人自然無法知道。

你這篇東西其實只要弄清楚一個問題就可以檢驗,就是“誰”可以代表人民的福祉?
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還是某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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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秋念11 留言時間:2011-07-10 21:04:40
很高興能領教西大人。。。(另一位理論家西大人---西西里不見了)。

辛普森很吃力戴手套我想起來了。。。丫要戴進去就死定了,當然不肯戴進去了。。。但手套吃血幹掉收縮變小肯定---李昌鈺傻瓜?或許相反,他太聰明了,逮住辛普森,黑人暴動,白人埋怨,李就是惹禍朋友。

美國警察是破不了案的---無論什麼案,也破不了。。。抓住的朋友也跑了。
但幹嘛作假?誣陷辛普森?這可能性當然有,但多大?

再說,如果警方承認99%可能是偽證,那這罪名等級,必須追查,如何可以不了了之?

很顯然,可能白人看見黑人暴動,怕怕,寧可放過辛普森。當然,更可能就是警方從來不得力,被無孔不入的律師鑽了空子。。。而且這不是偶然的,因為警察既無水平,更無責任心,如此草菅人命,可能性是100%,再下一個還是如此---反正他們既省心,工資一分不少。。。而那邊鷹鷲般的律師總歸可以發現這個那個問題,大做文章。

至於人治好還是法治好,或許在美國只能完全不講人治。但中國不能那樣,中國有自己的文化優勢,不能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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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岸 留言時間:2011-07-10 19:39:00
這個觀點是要不得的。
中國或其實大陸法系都具有“法律不過是人情”的概念,就是有通融變通的餘地,比如中國過去有過“嚴打”的行為,民憤極大就必須殺人平民憤,藥家鑫什麼的。這個體系是背離契約社會準則的,因為本質上存在了一種可能,就是法律可以被人根據人情解釋,因此屬於人治的本質。
美國這種法律高於人的看法,甚至是多數人的看法的基於契約社會原則的體系從理論上就杜絕了這個漏洞。
任何體系都有優點,也有相應的缺點,但基於契約文化的體系最低限度提供了一個相對公平的平台,即法律的解釋不是可以任何人都行,必須經過類似高法這種專門的機構,和透明的解釋過程。在法律不過是人情的環境裡,法律的解釋者不得不看社會情緒,也就是說任何人,包括mob都可以影響解釋法律。
那麼有權利的政客呢?一旦法律體系提供了可能被濫用的漏洞,那麼必然會被濫用,墨菲定律早就證明了。

在OJ的案子裡,種族因素只是表象,沒有人認為OJ是黑人,因此政治正確就不應該給他判罪。而是警方有濫用職權的嫌疑,種族歧視的言論表現了這種嫌疑的可能存在(不在於是否真的存在,因為證明的負擔在檢方,不在辯方)。一個罪犯被放走,與國家機器濫用,哪個對社會的副作用大?這是當時我的美國朋友解釋這個案子時的說法,在民主體制社會裡結論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所謂無罪推定的原則就是為了是檢方必須有過硬的證據,從而不能濫用國家機器。
製造偽證是絕對不允許的,因此只要有製造偽證的嫌疑,那麼其他任何證據都可能有偽證的嫌疑,因此OJ的案子沒有足夠的證據定罪。
LA警方的實驗室管理極為混亂,因此存在任何人製造偽證的可能,這是李昌鈺的證詞,他是世界級別的這個領域的權威,他的證詞是這個案子最關鍵的。
作為當時的普通人可以看到的媒體報道的在警方自己拍攝的搜查錄像里,有一段客廳地毯上有血跡的鏡頭,但同一部機器在15分鐘前拍攝的同一角度就沒有血跡,因此警方在洗衣室發現的帶血的襪子就不能作為證據,因為明顯存在作假的可能。
你如今問不論什麼美國人,包括黑人,是否OJ殺人,大概80%會認為他是殺人犯,但你問警方是否有可能作假,大概99%認為確實可能。
警方關鍵人物馬克佛曼發現帶血手套不是在第一時間,而是經過了一段時間,而且是單獨一人發現,沒有其他人證明確實是現場發現。加上這廝對黑人的成見,和手套明顯過小,那就存在一種可能,即這個證據是佛曼栽贓。並不在於他是否真的栽贓,而是是否存在這個可能,陪審團認為這個可能是存在的。而LA警方實驗室的管理混亂,使得人們可以很容易獲得受害人的血跡。。。
所有這些,都表明至少存在一種可能,即警方有人基於什麼原因(比如迅速定案)偽造證據。
這是濫用國家機器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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