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已对刑讯逼供赵作海的6名警察作出一审判决,其中5人获刑,一人免于刑事处罚。6名被告均提起上诉。在法庭审理时,赵作海向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申请了60万的民事赔偿。但是这一赔偿并未获得法院的认可。 2011年10月18日,开封市龙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赵作海作为受害人和他的两个山东的公民代理人出庭。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赵作海组织、实施了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6月26日,龙亭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松林、郭守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丁中秋、罗明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司崇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6名被告中除丁中秋和罗明珠认为其应当构成玩忽职守罪以外,其余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刑讯逼供的罪名均表示没有异议。 一、案情回放 1、六被告的实际身份 王松林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郭守海系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丁中秋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罗明珠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司崇兴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周明晗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控申大队指导员,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 1999年5月8日下午,赵作海因涉嫌故意杀害赵振裳被控制在老王集乡派出所。5月9日,对赵作海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的被告人罗明珠根据丁中秋的要求,将审讯组分为三个组。三组审讯人员采取不让赵作海休息、饿饭、木棍敲头、手枪砸头等刑讯逼供手段对赵作海进行轮流审讯。 2、赵作海被刑讯逼供33天 5月9日上午,被告人丁中秋在老王集乡派出所召开案情分析会,会上丁中秋要求办案民警“坚定信心,加大审讯力度,争取早日突破”。 5月9日傍晚宣布拘留赵作海后,就开始分组突审。在突审前开会,丁中秋局长讲到,“要树立信心”,“案件不会错,嫌疑人就是赵作海”。 赵作海从1999年5月8日至1999年6月10日,先后被控制在柘城县老王集乡派出所和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员分班轮流审讯和看守,持续长达33天。 3、赵作海24小时被铐不能睡觉 周明晗供述称:5月9日晚8点,丁中秋亲自讯问赵作海。赵作海面朝丁跪在地上,李德领还踢了赵几脚让他跪好。分组突审两个人一班,每班8小时轮流讯问,不得休息。赵作海长时间被铐住得不到正常休息。 4、分3组24小时不间断审讯 王松林在供述中说:“我们三组是连续讯问,不间断,赵作海是没法睡觉的。”司崇兴供述:三组不间断审讯,不让赵作海吃饭。此外,在公安局刑警队关押期间,有时被铐在摩托车后轮上,有时铐在床腿上,让他坐在地上,24小时都铐着,上厕所才给打开。郭守海供述:“赵作海不承认杀人的事,李德领用小木棍敲赵作海的头”,“李德领还用手枪敲过赵作海的头,还敲出了伤,流血了,也包了。” 二、冤案造成的实际后果 由于赵作海被刑讯逼供,直接导致其于2002年12月5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4月30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赵振裳在失踪13年后,回到了村中。当年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然而,冤案给赵作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当无罪释放的裁定下达后,57岁且已妻离子散的赵作海失声痛哭。赵作海已服刑11年,妻子改嫁,房子倒塌,4个孩子3个送人。赔多少钱,都不能洗去他10多年的冤屈。12年前他有媳妇,同村的赵晓齐。两人属“自谈对象”,结婚时,赵作海29岁,赵晓起19岁。生了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1998年赵作海因“无头尸案”被抓走,家就塌了。但在这漫长的十年里,赵作海的前妻赵小齐带着四个子女中的两个嫁了人,其他两个孩子,则在村里邻居的帮扶下艰难度日。入狱前,赵作海做的是青菜批发买卖。而如今,种地,似乎成了他对未来生活的唯一念想。 就案件惨痛的教训,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表示,赵作海案两次被检察院退卷,却最终酿成冤案,源于政法委联席会定调调,这暴露出商丘市政法委的超然地位,公安局在三者权力格局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院与法院异化为对警方侦查结果的一种“追认”。 三、法院是怎么剥夺了当事人的赔偿? 1、以国家赔偿为借口。 2011年10月19日,赵作海曾写给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法院一份刑事谅解书。谅解书内容为:因王松林等人涉嫌刑讯逼供一案,本人已获得国家赔偿款65万元,经协商,上述被告人另向谅解人额外补偿现金15万元。赵作海的诉讼代理人闵凡玉则称:“龙亭区法院的法官将我和赵作海叫到了法院,给我们做工作,劝我们放弃民事赔偿。他们认为赵作海已经获得国家赔偿款,不能再获得这个民事赔偿款,后来审理时就一直没说这个事。”赵作海称:他并未如数得到15万元补偿。“他们只给了10万,剩下那5万没给。” 事实上,国家赔偿只是一种司法救济,只是对赵作海入狱的工资补助,并没有后果进行赔偿。刑讯逼供本身就是故意伤害,当事人有权取得被告人的经济赔偿,然而,法院却给非法剥夺了。 2、法院是予认定的玄机。 法院没有把赵作海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写进判决书,就以为着他没有上诉和申诉的权利,不仅是放弃了经济赔偿权,也不能对6名被告的量刑持异议。这就是法院的真实意图。 3、案件对比。 2002年12月5日赵作海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制造冤案的6 名被告,王松林、郭守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丁中秋、罗明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司崇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赵作海是故意杀人,死缓量刑正当,可这是冤案造成的,如果没有当事人出现,也只能在监狱里度过残生。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从法院当事人表述可以看出,被告没有向受害人积极赔偿,谅解书是法院的一场骗局,为的就是包庇被告。法律明确赋予受害人取得伤残赔偿和精神抚慰金的权利,也赋予受害人对判决不公的诉讼权利。然而,这一切已经不复存在了。 试问中共:老百姓的命咋就这么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