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龍亭區法院已對刑訊逼供趙作海的6名警察作出一審判決,其中5人獲刑,一人免於刑事處罰。6名被告均提起上訴。在法庭審理時,趙作海向開封市龍亭區法院申請了60萬的民事賠償。但是這一賠償並未獲得法院的認可。 2011年10月18日,開封市龍亭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趙作海作為受害人和他的兩個山東的公民代理人出庭。法院審理認為,6名被告人在辦案過程中對趙作海組織、實施了刑訊逼供,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6月26日,龍亭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王松林、郭守海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丁中秋、羅明珠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司崇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處罰。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6名被告中除丁中秋和羅明珠認為其應當構成玩忽職守罪以外,其餘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刑訊逼供的罪名均表示沒有異議。 一、案情回放 1、六被告的實際身份 王松林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副大隊長,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郭守海系商丘市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幹警。丁中秋被捕前任柘城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羅明珠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隊長。司崇興被捕前任柘城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周明晗被捕前任柘城縣公安局控申大隊指導員,偵破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幹警。 1999年5月8日下午,趙作海因涉嫌故意殺害趙振裳被控制在老王集鄉派出所。5月9日,對趙作海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時任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隊長的被告人羅明珠根據丁中秋的要求,將審訊組分為三個組。三組審訊人員採取不讓趙作海休息、餓飯、木棍敲頭、手槍砸頭等刑訊逼供手段對趙作海進行輪流審訊。 2、趙作海被刑訊逼供33天 5月9日上午,被告人丁中秋在老王集鄉派出所召開案情分析會,會上丁中秋要求辦案民警“堅定信心,加大審訊力度,爭取早日突破”。 5月9日傍晚宣布拘留趙作海後,就開始分組突審。在突審前開會,丁中秋局長講到,“要樹立信心”,“案件不會錯,嫌疑人就是趙作海”。 趙作海從1999年5月8日至1999年6月10日,先後被控制在柘城縣老王集鄉派出所和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辦案人員分班輪流審訊和看守,持續長達33天。 3、趙作海24小時被銬不能睡覺 周明晗供述稱:5月9日晚8點,丁中秋親自訊問趙作海。趙作海面朝丁跪在地上,李德領還踢了趙幾腳讓他跪好。分組突審兩個人一班,每班8小時輪流訊問,不得休息。趙作海長時間被銬住得不到正常休息。 4、分3組24小時不間斷審訊 王松林在供述中說:“我們三組是連續訊問,不間斷,趙作海是沒法睡覺的。”司崇興供述:三組不間斷審訊,不讓趙作海吃飯。此外,在公安局刑警隊關押期間,有時被銬在摩托車後輪上,有時銬在床腿上,讓他坐在地上,24小時都銬着,上廁所才給打開。郭守海供述:“趙作海不承認殺人的事,李德領用小木棍敲趙作海的頭”,“李德領還用手槍敲過趙作海的頭,還敲出了傷,流血了,也包了。” 二、冤案造成的實際後果 由於趙作海被刑訊逼供,直接導致其於2002年12月5日被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0年4月30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人趙振裳在失蹤13年後,回到了村中。當年5月9日,趙作海被無罪釋放。然而,冤案給趙作海造成了嚴重的後果。 當無罪釋放的裁定下達後,57歲且已妻離子散的趙作海失聲痛哭。趙作海已服刑11年,妻子改嫁,房子倒塌,4個孩子3個送人。賠多少錢,都不能洗去他10多年的冤屈。12年前他有媳婦,同村的趙曉齊。兩人屬“自談對象”,結婚時,趙作海29歲,趙曉起19歲。生了三個兒子和一個女兒。1998年趙作海因“無頭屍案”被抓走,家就塌了。但在這漫長的十年裡,趙作海的前妻趙小齊帶着四個子女中的兩個嫁了人,其他兩個孩子,則在村里鄰居的幫扶下艱難度日。入獄前,趙作海做的是青菜批發買賣。而如今,種地,似乎成了他對未來生活的唯一念想。 就案件慘痛的教訓,著名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賀衛方教授表示,趙作海案兩次被檢察院退卷,卻最終釀成冤案,源於政法委聯席會定調調,這暴露出商丘市政法委的超然地位,公安局在三者權力格局中處於支配地位,檢察院與法院異化為對警方偵查結果的一種“追認”。 三、法院是怎麼剝奪了當事人的賠償? 1、以國家賠償為藉口。 2011年10月19日,趙作海曾寫給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法院一份刑事諒解書。諒解書內容為:因王松林等人涉嫌刑訊逼供一案,本人已獲得國家賠償款65萬元,經協商,上述被告人另向諒解人額外補償現金15萬元。趙作海的訴訟代理人閔凡玉則稱:“龍亭區法院的法官將我和趙作海叫到了法院,給我們做工作,勸我們放棄民事賠償。他們認為趙作海已經獲得國家賠償款,不能再獲得這個民事賠償款,後來審理時就一直沒說這個事。”趙作海稱:他並未如數得到15萬元補償。“他們只給了10萬,剩下那5萬沒給。” 事實上,國家賠償只是一種司法救濟,只是對趙作海入獄的工資補助,並沒有後果進行賠償。刑訊逼供本身就是故意傷害,當事人有權取得被告人的經濟賠償,然而,法院卻給非法剝奪了。 2、法院是予認定的玄機。 法院沒有把趙作海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受害人寫進判決書,就以為着他沒有上訴和申訴的權利,不僅是放棄了經濟賠償權,也不能對6名被告的量刑持異議。這就是法院的真實意圖。 3、案件對比。 2002年12月5日趙作海被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而製造冤案的6 名被告,王松林、郭守海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丁中秋、羅明珠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司崇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處罰。 如果趙作海是故意殺人,死緩量刑正當,可這是冤案造成的,如果沒有當事人出現,也只能在監獄裡度過殘生。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從法院當事人表述可以看出,被告沒有向受害人積極賠償,諒解書是法院的一場騙局,為的就是包庇被告。法律明確賦予受害人取得傷殘賠償和精神撫慰金的權利,也賦予受害人對判決不公的訴訟權利。然而,這一切已經不復存在了。 試問中共:老百姓的命咋就這麼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