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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会原理(52)
   

第十节   文明社会的畸形结构

上面我们所说的几大社会工具的功能性互补,以及文明结构的第二均衡原理,所说的只是一种理想情形,或者说完美状态。而在实际的人类历史上,由于人们对这第二均衡原理的认识不清,或者由于一些人为的因素(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由于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这种理想的均衡状态很难达到。此时,这个均衡原理将以一些特殊的形态或特殊的机制继续表现出来,此时的文明结构就会呈现出一种畸形。

举例来说,如前所述,行政第一法则所导致的等级制和行政第二法则所要求的让人民温饱安居,均需要市场系统的帮助以解决成本巨大的问题。但假如结构失衡、市场系统力量过小怎么办?这时,由于市场力量过小,就会同时导致理念系统中“多元并存”定律的弱小,从而使得由行政系统所选中的某一理论体系的力量过强,进一步就导致理念系统的基本统一,并由于理念系统的统一而使理念系统的力量变强,而这个被加强了的理念系统的力量必然会用另一种方式来保证行政系统内部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均衡(如果它做不到这一点,整个行政系统、整个文明社会就会很快解体)。

比如,在中国改革开放前,市场系统的力量微乎其微,而马列主义理论的力量极其强大。而恰恰正是靠着马列主义中的强大的“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压低了行政等级制的级差(物质待遇方面)及其维护成本、又靠着将来“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的强势观念压低了人民群众目前安居温饱的维护成本,从而基本保障了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以及整个文明社会的维持。

当然,类似这样以理念系统的作用来顶替、弥补市场系统的作用的异常方式不只一种,比如,如果占强势地位的不是马列主义,而是一种更强调等级差异的理论体系(就像古埃及文明神庙系统那样),那么,在这种理论体系大大加强了行政等级制的同时,它必然也会从理论上给予广大人民群众以一种心理上的安慰(或麻醉)来进行补偿(参见第二章中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之间的相互转化)。也就是说,这种方式是先以心理需求替代了人们的生理和安全需求,进而以牺牲人民的安居温饱成本来维护等级制的成本,从而导致两大行政法则之间的畸形均衡,并至少暂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整个行政系统的运转以及整个文明社会的生存。

再比如,假如在一个社会中市场系统过于强大,而行政系统的力量微乎其微,那么,这就会导致维护市场第二定律(不可违约)和第一定律(不可欺诈)的成本大大增加。可正是因为行政系统十分弱小,这就会同时导致理念系统中“多项备选”定律的大大增强。同时,理念系统中“多元并存”法则的强大会导致整个理念系统的相对弱化(参见第一章)。并且,我们知道,理念系统只有四大来源(参见第五章),由于市场过于强大而行政和理念过于弱小,那么,理念系统中来自于市场法则的观点就会大大加强,而来自于行政及理念系统自身法则的观点就会相对减弱。于是,这种来自于强势市场系统的观念就会在理念系统中占据主导地位,以致于在某种程度上它就会更快更牢固地转化为一种风俗(或强化原有风俗中所包含的市场因素,详见第六章),从而有效地使原本可由行政系统来保障的强制遵守市场定律改变为一种以风俗舆论的“强制”来保障的“自觉”遵守市场定律。或者说,靠加强了的风俗力量来降低维护市场第一定律和市场第二定律的巨大成本,从而基本保证了市场系统的生存运转,进而在一定程度和时间上保证了以市场为主的整个文明社会的生存。

用开汽车来做比方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汽车的发动机就类似市场系统,汽车的刹车闸就类似行政系统,汽车的方向盘就类似理念系统,汽车自身的质量惯性就相当于风俗系统。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当一个汽车的刹车系统不灵时,我们就会采取降低车速、多打方向盘来进行弥补;而方向盘不灵时,我们就会多刹车、多倒车、多改变车速来进行补偿;而当发动机动力不足时,我们就会采取少装货、少踩刹车等措施来补救。这正像上肢有残疾的人可以学会用脚来写字、从而继续维护某种功能上的均衡一样,某个社会工具有残缺的文明社会虽然也可以通过某种特殊机制和途径来实现其某种程度上的功能均衡。但我们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均衡毕竟是有缺憾的、畸形的,它在长远的效率上也是比不上我们前面所说的那种理想的均衡状态的——用脚来写字毕竟是不如用手来写字更好。对于一辆汽车来说,我们知道,方向盘和刹车系统越好、越灵敏,那么发动机的优势就越容易发挥出来;反过来,发动机越好,方向盘和刹车的优势也越能发挥出它们的效用价值。一个文明社会也一样,在理想的均衡状态下,各个社会工具系统不仅不易出毛病,而且均会发挥出它的最高水平。

我们再稍微换个角度来考察一下。在前面讨论文明社会第一均衡原理时,我们曾提到强势规则对弱势规则的巨大影响;同样,在一个文明社会内部,当某一个社会工具系统由于某种原因而处于十分强大的地位时,它也会对弱势工具系统产生强大影响,并进而产生出一种非正常的畸形结构形态。例如,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行政系统占据超强的地位,于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那些处于弱势的系统,例如市场系统就常常走上巴结行政系统的道路,产生出一种畸形的“官商勾结”的运作方式,出现大量的“红顶商人”,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害得市场系统自身越来越弱。理念系统也是如此,相互竞争中的各个理论体系,非常情愿地去投靠行政系统,以使自己的理论体系能够胜出,并获得实践的机会,即使在行政系统的支持下,损害了“多元并存”、“互不干涉”的理念规则也在所不惜。结果最终,当然是害了整个理念系统,而自己也沦为了行政系统的附庸。

除了这种“一主一仆”、狼狈为奸、不可持续的畸形结构外,历史上,在某种情况下,还会出现一种“双方互利、兄弟共赢”式的非正常结构。例如,在理念系统中,某个新出现的理论体系,它不仅遭到本理念系统中其它理论体系的一致反对,而且还遭到强大的外工具系统(例如行政系统)的强力压制,以致自身几乎丧失了任何一点生存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被迫,也可说是在阶序选择原理的作用下,它便不得不脱离本系统(理念系统),走上与其它(不压迫它的)系统相互融合的生存之路,从而创造出一种独特的、非正常系统。例如,西方罗马帝国时代,具有巨大心理补偿功能的基督教,就走上了与风俗系统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并最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理—俗系统”,也就是理念和风俗相结合的系统,也就是我们大家平时所说的“宗教”。这种“理—俗”系统和上面所提到的那种“一主一仆”式的畸形结构不同,它具有很强大的生存能力。道理在于,那个理论体系本身由于自身的逻辑关系,它产生变化的可能性很小;而风俗系统由于其自身的作用,也不会产生变化,因此,两者一旦结合,就互相加强,牢不可破,形成延续数百上千年的宗教。

与之相对照,例如,行政系统和某个理论体系相结合后,一方面,虽然理论体系不易变,可行政系统的命令是可以根据情况来改变的,这就造成行政系统或者最终抛弃该理论,或者把其架空,总之,两者的结合不可能持续不变。例如中国历史上,行政系统有时与儒家结合,有时与法家结合,有时又与佛教、道教结合,等等。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勾结也是如此。例如,当市场系统中的某个商家或商业集团和行政系统联姻,从而取得竞争优势并排挤了其它竞争的商家对手之后,由于它没有了竞争的压力,从而失去了进取的动力,并最终在行政因素的作用下而腐败,从而或者衰落下去,或者在行政命令的改变下一蹶不振。例如中国历史上的晋商集团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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