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題A:倫理道德應獨立於宗教之外。
我認為命題A應該成立。原因很簡單,首先,一個社會中總有教徒和非教徒,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信仰不同的宗教,或曰拜不同的神。然而不管有沒有宗教,信奉什麼宗教,其信仰的主體(subject)都是人,只要同是人就需要相同或至少是相容的道理倫理。例如,不管在什麼社會,什麼宗教之中,行騙都被認為是壞的,自不待言。
其次,從理性的角度看,善也必須是自足的(Goodness must be an END in itself)。也就是說,人行善事不是為了遵循神的指令,而是對自身負責;否則等於從本質上剝奪了人的自由意志。宗教的真正目的是解決來世的問題,生命意義的問題,而不是現世生活的道德基礎。
對於命題A我想不會有太多的異議。但稍有不滿的是如果倫理道德是人制定的,其“權威性”似乎會存在的疑問,因為總有一種傾向認為人制定的東西是不完美的,似乎覺得倫理道德應該從“上面”來的才行,或曰神授。但如果承認倫理道德是神授,命題A便不成立。於是我想解決這麼一個問題:給倫理道德賦予一個的形而上的基礎,但是將這個基礎從宗教中剝離出來,也即,使倫理道德不依附於某個宗教。以下是我的嘗試:
首先看道德到底是什麼,我取互動百科的定義:道德是指以善惡為標準,通過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來評價人的行為,調整人與人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相互關係的行動規範的總和。
於是道德的標準依賴於善與惡的定義。那麼,什麼樣的思想與(其導致的)行為是善的呢?經過考慮,我覺得所有善的東西歸根結底都具有這兩個屬性: 1.有益於人(類)的生存-不能不讓人活 2.有益於人(類)的幸福-不能令人生不如死 那麼能不能說:凡是有益於人類整體幸福地存在的行為是道德的,相反就是不道德的。
但是我想還應該對#2做個修正,把幸福換成和諧。因為和諧比幸福的含義更廣,和諧不僅可以涵蓋幸福,同時還可以涵蓋人與自然的關係。因此得到命題B:凡有益於人類和諧地存在的行為是道德的。“和諧地存在”這個準則理應是人類公認的準則,必須得到維護。
那麼這個命題的形而上的基礎是什麼呢?本來中國人有“天理”這種說法可以借鑑,如果說什麼什麼事情不合天理就是說不見容於老天爺,但是這樣的話等於說天有意志,天對人類的行為有interest,或者說,如果某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會遭到天譴,但真的有這種關係嗎?
我曾一度有種感覺好像有天理這種東西存在,即天理是一種宇宙實體(當然不是物理實體),一種存在。但沒過多久就否定了這種想法,因為實在是沒有根據,也就是說“天理”之說實在是很渺茫。但就沒有更好的解釋了嗎?我想到了宇宙的自然規律這個東西。沒人會否定宇宙的自然規律的存在,我們千真萬確地知道整個宇宙就是在這個規律的掌控下運行的,能不能以這個做個起點?為了方便討論,將這個宇宙的自然規律稱之為“The Law of Existence”。
根據霍金等物理學家的最新研究理論,宇宙的產生是早期量子運動的產物,因此可能還存在很多不同的宇宙,每個宇宙的Law都不同,而我們這個宇宙剛好能夠支持生物的存在。那麼,在太陽系這個特定的環境中,在地球這個大舞台上,根據達爾文的自然選擇理論,在一個漫長的時間過程中,大量的物種都消亡了,最後人這個物種脫穎而出。
如果審視這整個過程,從宇宙的形成,再到人(類)的出現,歷史的變遷,從野蠻走到今天的文明,這個過程非奇蹟中的奇蹟不足以形容。 如果審視我們的存在,不難看到,不是別的,正是“The Law of Existence”(以下簡稱“The Law”)允許了我們的存在。“The Law”本身是“和諧”的-宇宙是穩定的,天體在“The Law”的掌控下有序地運行;具體到我們這個星球,陽光雨露、山河湖海、草木植被、飛禽走獸,這一切的生存環境是和諧有序的。因此,“The Law”成就了我們盼望得到的生存原則-“和諧地存在”。雖然這一切可能是無意中造就的,但對於我們人類來說卻是“有意”的,從人的角度來說,我們似乎可以說:“The Law”對於人是“道德”的。 所以關鍵是要打破“活着是天經地義的事”這個定式,質問自己這樣一個問題:“我怎麼會存在的?”,只要意識到“我”之存在是一件不平凡的事,是一件極不可能發生卻發生了的事,才知道“我”之“被允許存在”是一種特權(privilege)。由於得到了這種特權,那麼維護道德 ,或曰維護“和諧地存在”就成為人的必然使命。因為You are essentially promoting your own existence,或抽象地說,成為宇宙的“維護”者。
如果道德一定需要一個形而上的基礎,以上就是我的嘗試,我覺得這已經夠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