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A:伦理道德应独立于宗教之外。
我认为命题A应该成立。原因很简单,首先,一个社会中总有教徒和非教徒,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信仰不同的宗教,或曰拜不同的神。然而不管有没有宗教,信奉什么宗教,其信仰的主体(subject)都是人,只要同是人就需要相同或至少是相容的道理伦理。例如,不管在什么社会,什么宗教之中,行骗都被认为是坏的,自不待言。
其次,从理性的角度看,善也必须是自足的(Goodness must be an END in itself)。也就是说,人行善事不是为了遵循神的指令,而是对自身负责;否则等于从本质上剥夺了人的自由意志。宗教的真正目的是解决来世的问题,生命意义的问题,而不是现世生活的道德基础。
对于命题A我想不会有太多的异议。但稍有不满的是如果伦理道德是人制定的,其“权威性”似乎会存在的疑问,因为总有一种倾向认为人制定的东西是不完美的,似乎觉得伦理道德应该从“上面”来的才行,或曰神授。但如果承认伦理道德是神授,命题A便不成立。于是我想解决这么一个问题:给伦理道德赋予一个的形而上的基础,但是将这个基础从宗教中剥离出来,也即,使伦理道德不依附于某个宗教。以下是我的尝试:
首先看道德到底是什么,我取互动百科的定义: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动规范的总和。
于是道德的标准依赖于善与恶的定义。那么,什么样的思想与(其导致的)行为是善的呢?经过考虑,我觉得所有善的东西归根结底都具有这两个属性: 1.有益于人(类)的生存-不能不让人活 2.有益于人(类)的幸福-不能令人生不如死 那么能不能说:凡是有益于人类整体幸福地存在的行为是道德的,相反就是不道德的。
但是我想还应该对#2做个修正,把幸福换成和谐。因为和谐比幸福的含义更广,和谐不仅可以涵盖幸福,同时还可以涵盖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得到命题B:凡有益于人类和谐地存在的行为是道德的。“和谐地存在”这个准则理应是人类公认的准则,必须得到维护。
那么这个命题的形而上的基础是什么呢?本来中国人有“天理”这种说法可以借鉴,如果说什么什么事情不合天理就是说不见容于老天爷,但是这样的话等于说天有意志,天对人类的行为有interest,或者说,如果某人做了不道德的事会遭到天谴,但真的有这种关系吗?
我曾一度有种感觉好像有天理这种东西存在,即天理是一种宇宙实体(当然不是物理实体),一种存在。但没过多久就否定了这种想法,因为实在是没有根据,也就是说“天理”之说实在是很渺茫。但就没有更好的解释了吗?我想到了宇宙的自然规律这个东西。没人会否定宇宙的自然规律的存在,我们千真万确地知道整个宇宙就是在这个规律的掌控下运行的,能不能以这个做个起点?为了方便讨论,将这个宇宙的自然规律称之为“The Law of Existence”。
根据霍金等物理学家的最新研究理论,宇宙的产生是早期量子运动的产物,因此可能还存在很多不同的宇宙,每个宇宙的Law都不同,而我们这个宇宙刚好能够支持生物的存在。那么,在太阳系这个特定的环境中,在地球这个大舞台上,根据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理论,在一个漫长的时间过程中,大量的物种都消亡了,最后人这个物种脱颖而出。
如果审视这整个过程,从宇宙的形成,再到人(类)的出现,历史的变迁,从野蛮走到今天的文明,这个过程非奇迹中的奇迹不足以形容。 如果审视我们的存在,不难看到,不是别的,正是“The Law of Existence”(以下简称“The Law”)允许了我们的存在。“The Law”本身是“和谐”的-宇宙是稳定的,天体在“The Law”的掌控下有序地运行;具体到我们这个星球,阳光雨露、山河湖海、草木植被、飞禽走兽,这一切的生存环境是和谐有序的。因此,“The Law”成就了我们盼望得到的生存原则-“和谐地存在”。虽然这一切可能是无意中造就的,但对于我们人类来说却是“有意”的,从人的角度来说,我们似乎可以说:“The Law”对于人是“道德”的。 所以关键是要打破“活着是天经地义的事”这个定式,质问自己这样一个问题:“我怎么会存在的?”,只要意识到“我”之存在是一件不平凡的事,是一件极不可能发生却发生了的事,才知道“我”之“被允许存在”是一种特权(privilege)。由于得到了这种特权,那么维护道德 ,或曰维护“和谐地存在”就成为人的必然使命。因为You are essentially promoting your own existence,或抽象地说,成为宇宙的“维护”者。
如果道德一定需要一个形而上的基础,以上就是我的尝试,我觉得这已经够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