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冲突的解决途径及后果 以上我们分别讨论了不同社会工具系统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那么,这些彼此对立的社会系统之间的冲突如何得到解决呢?这些冲突最终又会导致一个什么样的后果呢?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早、中期,当人们对文明结构的均衡互补原理还没有认识到时,可能的冲突解决途径只有三条:一条途径是其中的一个较强的系统完全压倒或基本压倒另一个较弱的系统;还有一条途径是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当两大社会系统同时受到第三个强势社会系统的威胁时,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对立的系统也有可能暂时放弃分歧而联合起来,共同对付那个强势的第三个社会系统;第三种情况是对立冲突的两大社会系统的力量基本上势均力敌,于是在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斗争之后,彼此划定各自的势力范围,相互妥协,和平共处(甚至更进一步开展互利合作)。 我们先来看第一种情况。例如,行政系统和理念系统相冲突,当行政系统的力量十分强大,而理念系统的力量十分弱小时,行政系统往往是毫不犹豫地对不听话且妨碍了行政统一管理的理念系统采取直接的打压措施。例如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后来的“三武灭佛”,以及当代中国上世纪50年代的“反右”扩大化以及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等。或采取另一种变相的打压措施,即,从整个理念系统林立的各派理论中间,挑选出某个基本上符合行政规则系列的一派理论,然后加以有意的扶持,使其成为自己的工具和附庸。例如中国自汉武帝之后历代行政系统对待儒家理论(理念系统之中的某一理论派别)即是如此。再比如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当行政系统十分强大,而市场系统十分弱小时,市场系统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成为行政系统的附庸,相互竞争中的商家就会争相巴结各级大大小小的行政官员,就像中国历代社会中所出现过的情形一样。(相比之下,在欧洲中世纪,是处于弱势的市场系统中的商家纷纷巴结投靠处于强势地位的理俗系统——罗马教皇。) 我们再来看第二种情况。比如在古代印度的历史上,由于传统的宗教(理俗系统)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处于相对弱势的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就往往联合起来以同强大的理俗系统相抗衡(尽管联合后的力量往往仍然弱于对手)。巴列维时代及之后的伊朗,情形也大致如此。 第三种情况比较著名的例子是,在西方文明的历史上,在中世纪时,由于某种机缘,社会中产生了两个基本上势均力敌的社会系统:世俗的国家(行政系统)和罗马的基督教会(理俗系统)。由于两者的力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势均力敌,于是就彼此妥协,世俗的事务基本上都归行政系统管理,而宗教方面的事务都归罗马教会管理,彼此井水不犯河水(各收各的税,各判各的案),和平共处。 从上面我们所讨论的冲突的解决途径,可以导致如下的两种社会结构上的后果。一种后果是,整个文明社会变成一个“超紧密型”的社会;另一种后果是,整个社会变成一个“超松散型”的社会。 什么是“超紧密型”社会呢?“超紧密型”社会是指,由于在文明社会内部的冲突中,某一个社会系统过于强大,完全压倒了别的社会系统,以致使别的社会系统成为这个强大社会系统的附庸,或者说别的社会系统被这个强势社会系统所收编,以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转化成了这个强势社会系统自身的某个功能部门。例如,理念系统被行政系统所吞并、收编,转化为了这个行政系统中的一个宣传部门。或者,行政系统被理念系统所打败,然后从这个理念系统内部又生长派生出某个代行社会组织管理功能的行政部门。前者的例子如前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后者的例子如伊斯兰教兴起后所建立起的众多阿拉伯国家(最典型的当属当代的伊朗)。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超紧密型”结构的社会,并不是单一社会结构的社会(在上一章我们已经讨论过单一社会结构的社会不可能存在,或仅只能在一个小规模的水平上存在),而只是一个“畸型”的多元结构的社会。在这种畸型结构的社会中,正像我们在第七章讨论过的,由于某种机缘,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彼此对立的定律和法则、规则之间也能达到一种大致的平衡,因此,整个社会也能维持一种“勉强”的运转而存在下去。比如,拿政教合一的国家来说,行政的第二定律和第一定律之间的平衡可以在“教”的帮助下自然而然地实现:“命令必须明确”,由“教”的“圣典”来保障;“命令可以改变”由教阶中的上层领袖采取对“圣典”的不同解释来实现(任何一条圣训都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同样,行政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平衡也可以在“教”的帮助下轻易实现:等级权威主要不靠物质上的差别来建立,而靠精神上的不同荣誉来保障;一般人民生活上的不足,也主要由“教”的心理补偿作用来弥补。再从市场系统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如,第二市场定律和第一市场定律之间的均衡,可由“不可欺骗”、“信守承诺”的“教”的信仰来保证。第一市场法则和第二市场法则之间的均衡则可以由“积善(善有善报)行德”及“不可放高利贷”等“教”的信条来调整。 除了“超紧密型”社会之外,由于某种机缘巧合,且在相互冲突的社会系统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文明社会也会偶然地生成一种“超松散型”社会。比如,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整个文明社会忽然具有了丰富的、几乎是取之不尽的物质资源,由此就会大大减轻不同社会系统之间彼此相争的压力,从而导致三大系统的和平共存。但在和平共存中,这三大系统之间是彼此几乎完全独立的,并不存在第七章的讨论中所提到的相互间的结构性互补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三大工具系统都能各自独立生存了,用不到外系统的帮助了,因此彼此之间也就没有了有机的紧密联系,整个社会结构处于一种极松散的状况。历史上,西方的罗马帝国中晚期,就大致处于这样一种超松散的状况。具体来说,由于罗马军事力量的极度强盛,导致由战争掠夺而来的财富及奴隶极度增加,从而使几乎整个行政系统、理念系统都可以靠此而“无成本”地生存无忧了,而市场系统靠着大量的极低成本的奴隶劳动和极广大市场需求的帮助,几乎不用竞争就可以人人发财致富了。三大系统你好我好大家好,都靠吃免费的奴隶这碗饭而“无忧无虑”了。当然这种松散的社会结构,必然导致三大系统各自的退化或说是“八旗子弟化”。这样的超松散型社会,稍一遇外来的冲击,就会一溃不可收拾。我们可以合理猜想,繁盛一时的罗马文明,恐怕主要就是因此而消亡的。 实际上,在近当代文明社会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些“超松散型”社会的影子。例如在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由于外来资本的大量涌入,主导了当地经济;又由于这些外来资本只管利润,自身又能得到母国政府的保护,他们和当地的政府就缺乏产生那种互助互利关系的动力,由此就造成了这些南美国家中行政系统和市场系统的相互分离,井水不犯河水,并进一步造成了军人政府的长期存在以及整个社会的不协调发展。这也就是何以在当代我们常看到亚洲不断有国家迅速崛起,而在和欧美文明有更深的亲缘关系的南美,却很少看到有国家迅速崛起的原因。 顺便说一下,还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某些文明社会导致了一种超紧密型的社会结构(例如政教合一),又由于当代偶然的地理机缘,这个社会又获得了几乎取之不尽的资源(例如石油),那么,这个超紧密型的社会的紧密度虽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但其整体的发展速度依然会较慢,因为,此时由于有免费的资源这碗饭,它们仍然缺乏竞争发展的动力。 当然,各种社会工具系统长期相互冲突的结果,在种种因素和不断试错的情况下,更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均衡型”的文明社会,在这种均衡型文明社会中,几个社会工具系统相互配合,取长避短,互利共赢,并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附:文明社会内部冲突的本质 在第三至第五章中,我们曾分别讨论了各自社会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并曾指出,有着各自不同利益的相互对立的人们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各个社会系统内部的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或者是第一法则和第二法则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本质上,这种对立和冲突实际上是各个系统内部各自的系统均衡原理在起作用,或者说,是各个系统均衡原理在为自身的实现而开辟道路。 在本章中,我们又讨论了在一个文明社会的内部不同的社会工具系统之间所发生的种种冲突。这种冲突和以前我们所讨论的工具系统内部的冲突不同,它实际上不是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定律和不同法则之间的冲突,而是不同社会工具系统的不同的规则之间的对立和冲突,或者更简单明确地说,它是各个社会系统的不同的根本公律之间的冲突(因为不同的规则系列都是由各自不同的根本公律派生出来的)。例如,“服从命令听指挥”的行政公律和“自愿交换”的市场公律之间的冲突。而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它不是一个系统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而是不同系统的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同样,从本质上来看,我们也可以说,这种不同系统原则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就是整个文明社会的结构均衡原理(见第七章第八节)在为自己的实现而开辟道路。 在这里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一般来说,人们对于系统内部的均衡原理比较容易认识清楚。这一方面是因为,同在一个系统之内的人们,虽然有彼此的对立,但大家心里都明白,如果没有了对方,自己这一方也无法生存。就像在一个军队中,不管士兵们对将军有多少意见,他们心里也都明白,不能没有将军。同样,将军不管对士兵多么不满,他们也都知道,不能没有士兵。但在不同的系统之间,人们往往就没有这种意识了,总会出于自我肯定的本能,认为没有对立的另一系统,自己的这一系统也能生存,而且会生存得更好。还有另一方面(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就是,文明社会中的人,无一例外都是从漫长的原始社会中走过来的,因此,他们都背负了沉重的原始社会特有的文化遗传基因。其中一个重要的文化基因就是在一个社会中只能有一个组织系统,这个组织系统就是风俗传统,其物质表现形式就是早期的部落大会或晚期的长老会议,而不能有两个甚至三个组织系统。而我们知道,在文明社会诞生后,或迟或早它都会出现三个社会组织系统(行政、市场、理念),这对于脱胎于漫长的原始社会的文明人来说,认识到这一点,并最终适应这一点,是极不容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社会中不同社会系统之间的长期冲突,从本质上来看,也是文明人不断在和自己潜意识中所继承下来的原始文化基因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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