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6月27日18点,德国联邦议院议长诺贝特·拉默特(Norbert
Lammert)教授与华人政治家班贝格市议员、联邦政府国策智库保守派德语专栏作家谢盛友,作为特邀嘉宾在班贝格大学专家论坛
(Podiumsdiskussion)座谈,讨论联邦议院如何影响联邦政府。
合影。左起﹕国务秘书Thomas Silberhorn﹑ Prof. Dr. Norbert Lammert和谢盛友 德国的选举制度使得单个政党很难单独组阁。战后以来,单独组阁的情况只出现过一次。通常,政党间要组成联盟。为了让选民知道,他们选举的党派将与哪个党结盟执政,各政党大多在选举前就颁布结盟书。选民投票支持某个政党,一方面说明自己支持某个党派联盟,另一方面也由此决定了它所希望的未来执政伙伴的力量对比。
联邦议院是民选的人民代表机构。从技术的角度来看,598个联邦议院议席中的半数通过选举各党派州竞选名单(第二票)来分配,另一半则通过299个选区选举个人而产生(第一票)。这一分配方法不会改变选举体制中政党的关键地位,只有那些隶属于某个政党的选区代表才有望当选。联邦议员的党籍归属应该反映出选票的分布情况。为了避免因众多小党的存在而使得达成多数意见复杂化,一个限制性条款,即所谓的“百分之五条款”,把这些小党阻挡在联邦议院大门之外。 联邦议院就是德国的国会,议员们组成议会党团,并从其中选举产生议会议长。联邦议院的任务是选举联邦总理并通过认可其政策来支持其执政,议会也可以通过投不信任票来罢免总理。从这一点来看,联邦议院同其他国家议会相似。德国的总理是由选举产生的,而英国或其他议会民主制中的总理是由国家元首任命的, 这在本质上也没有大的区别。在其他议会民主政体中,一直是获议会多数派支持的政党领袖被任命为政府首脑。 议员们的第二大任务是立法。1949年以来,议会共收到10000多份法律提案,颁布了6600余项法律,其中多数是关于法律条文的修改。联邦议院 主要通过由联邦政府提交的法律议案,从这个意义来说,德国的联邦议院与其他议会制民主国家相同,但是位于柏林帝国议会大厦内的联邦议院更多体现的是所谓的美国式工作型议会的特点,而非英国所体现出来的辩论型议会文化。联邦议院的专业委员会仔细并按专业咨议提交给议会的法律草案。 联邦议院的第三大任务是监督政府工作。公众能看到的议会监督工作由议会反对派来完成,而另一部分少为人见、但同等有效的监督工作由执政党的议员来承担,他们在闭门会议室向政府代表提出批评性问题。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61条规定,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有权提出对总统的弹劾。德国的弹劾制度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不同于一般由议会两院分别来提出和审理弹劾案,联邦德国由两院中的任一院提出弹劾案,由专门的宪法法院进行审理﹔二是德国弹劾制度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于弹劾对象的规定极为明确,仅为总统和法官。但是,对总统的弹劾,实际上也是对联邦政府的一种监督问责措施,因为德国的联邦总统虽具有崇高的地位,但是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力,在其发布规定或指令时,必须经联邦总理或主管部长副署才能生效。因此,总统在政治上的错误事实上由联邦政府或联邦政府有关部长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政治责任引起并连带了行政责任。 建设性不信任投票。建设性不信任投票是在汲取魏玛共和国政府不稳的教训后写入基本法的,是德国宪法上一项独特的制度。德国联邦议会要对内阁总理提出不信任案,必须事先有过半数的议员选出继任的内阁总理,以备总统任命。在总统免去总理后,原内阁其他成员负连带责任,亦同时卸任﹔新总理马上便组织全新的联邦政府,学者称之为“建设性的不信任投票”。 质询是德国联邦议院议员对联邦政府及其成员进行问责的最直接也是最常用的手段。现在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大质询、小质询和议员个人质询。大质询即议会党团的质询,由联邦议院至少 5%的议员、议会党团或议会集团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涉及政府的一般性政策问题或重大的事件。小质询也是一种议会党团质询,涉及的主要是政府的具体工作问题。议员个人质询是对一般现时热门话题交换意见的形式。 应1/4议员的请求,联邦议院可以成立调查委员会。其主要是为了调查发生在政府成员身上或者是因为政府行事不当而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一般情况下,委员会的调查听証公开进行,只有经过多数成员的决定才能转为秘密会议。为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调查委员会独立于政府机关和司法系统,有准司法权,可以通过传唤証人、收集証据、索要文件等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採用的手段取証,有关个人和部门必须配合工作,否则可能受到委员会的制裁以至法院的刑事追究。调查结束后,委员会向联邦议院的全体大会提交书面报告和决策建议,其中包括调查过程和结果,以及委员会对所调查的事件的法律上和政治上的评价。由联邦议院考虑是否在报告的基础上採取进一步的行动。
违宪审查是德国司法问责的一个重要环节。二战后,随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和《联邦宪法法院法》的相继颁布,德国确立了以宪法法院为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制度。德国基本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由联邦法官和其他成员组成。联邦宪法法院的成员,半数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半数由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他们不隶属于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政府、或州的有关机关”。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联邦国家机关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它既是一个政治机构,又是一个司法机构,其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司法化的监督权,在监督政府活动、制约政府权力方面发挥着其他国家机构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此外,德国还设置了专门的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司法审查。当公民个人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时,便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请,这样,引起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司法审查。如果某一行政行为违法,则撤销该行政行为。 《德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社团或被赋予公务权的机构中任职,从而形成公务关系或服务关系的人员。在国家政府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是国家直属公务员﹔在国家政府下属机构、社团或被赋予公务权机构中任职的公务员是国家下属公务员。” 德国对公务员的问责表现在:通过立法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违法就要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职责、权利、待遇、收受礼品以及不准兼职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就是违法,就要依法追究。如,规定公务员收到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好处要报告其上级。只要违反规定不报告,所收受钱物达到 50—80欧元,检察院就可以查处。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主要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只有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才由本行政机关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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