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代法律的老祖宗——《六法全書》 可以肯定地說,“六法全書”這個名詞,百分之九十九的1949年以後出生在大陸的中國人沒有聽說過。 “六法”這個名稱是從日本引入的,因為日本曾經是中國現代化的老師(“憤青”和“憤老”別不服氣)。“六法”指的是憲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聯的法規條律的6大類法律。 簡言之,《六法全書》就是一本民國時期制定的法律大全,包括國民黨撤到台灣後制定或修訂的法律。 見有關連接: 以前看書時,依稀看到過“六法全書”這個詞,由於自己不求甚解,稀里糊塗地就“咽”了下去。 這次社區公共圖書館出售社區居民捐贈的舊書,我淘弄到這本由台灣同胞帶到美國又捐獻給圖書館的《六法全書》。 我手中的這本《六法全書》,由國民黨元老于右任題寫書名,台北的大中國圖書有限公司於1966年出版。 刊載在書中最前面的“中華民國憲法”,是1946年(民國三十五年)2月25日國民大會制定的,從1947年12月25日起施行,顯見是抗日戰爭結束後制定的憲法。 緊接着中華民國憲法後面的法院組織法,於1932年(民國二十一年)制定、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7月1日施行。 以下是一些常見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時間: 著作權法:1928年(民國十七年)5月14日公布,同日施行。 國籍法:1929年(民國十八年)2月5日公布,同日施行。 民法:1929年(民國十八年)5月23日公布,同年10月10日施行。 票據法:1929年(民國十八年)10月30日公布,同日施行。 公司法:1929年(民國十八年)公布,1931年(民國二十年)施行。 保險法:1929年(民國十八年)公布,1937年(民國二十六年)修正,1963年施行。 工廠法:1929年(民國十八年)公布,1931年(民國二十年)施行。 交易所法:1929年(民國十八年)公布,1930年(民國十九年)施行。 漁業法:1929年(民國十八年)公布,1930年(民國十九年)施行。 工會法:1929年(民國十八年)公布,同年施行。 土地法:1930年(民國十九年)6月30日公布,同日施行。 出版法:1930年(民國十九年)12月16日公布,同日施行。 礦業法:1930年(民國十九年)公布,同年施行。 商標法:1930年(民國十九年)公布,1931年(民國二十年)施行。 營業稅法:1931年(民國二十年)6月13日公布,同日施行。 戶籍法:1931年(民國二十年)公布,1934年(民國二十三年)修正並施行。 銀行法:1931年(民國二十年)公布,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修正並施行。 森林法:1932年(民國二十一年)9月15日公布,同日施行。 行政執行法:1932年(民國二十一年)12月28日公布,同日施行。 行政訴訟法:1932年(民國二十一年)通過,1933年施行;後經1937年和1942年兩次修改並施行。 兵役法:1933年(民國二十二年)公布,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修正,1936年施行。 民事訴訟法: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2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 破產法: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公布,同年施行。 刑法: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公布,同年施行。 刑事訴訟法: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公布,同年施行。 會計法: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公布,1936年施行。 提審法:1935年(民國二十四年)公布,1946年(民國三十五年)施行。 訴願法:1937年(民國二十六年)1月8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商業登記法:1937年(民國二十六年)6月28日公布,同日施行。 預算法:1937年(民國二十六年)公布,1938年施行。 決算法:1938年(民國二十七年)公布,1941年(民國三十年)施行。 律師法:1941年(民國三十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水利法:1942年(民國三十一年)公布,1943年(民國三十二年)施行。 醫師法:1943年(民國三十二年)9月22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藥劑師法:1943年(民國三十二年)9月30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助產士法:1943年(民國三十二年)9月30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專利法:1944年(民國三十三年)公布,1949年(民國三十八年)施行。 會計師法:1945年(民國三十四年)6月30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所得稅法:1946年(民國三十五年)公布,1948年(民國三十七年)修正施行。 遺產稅法:1946年(民國三十五年)4月16日公布,同日施行。 摘錄《訴願法》的第一條和《行政訴訟法》的第一條,看看當時制定這2個法律的作者的民權意識: 訴願法:(1937年(民國二十六年)1月8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第一條:人民應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背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法:(1932年(民國二十一年)通過,1933年施行;後經1937年和1942年兩次修改並施行。) 第一條:人民應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再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感想: --中國人不是像毛澤東說的那樣,一直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至少從1920年代和1930年代起,中國已經具有大致與現代社會相配套的法律體系了。 --制定這些現代社會的法律,需要一批有見識的具有現代法律知識的法學工作者和研究者。他們需要從各國相應的法律條文中吸取經驗和教訓,然後制訂出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這批知名和不知名的法律工作者值得後人向他們致敬,也應該為他們立傳、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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