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法律的老祖宗——《六法全书》 可以肯定地说,“六法全书”这个名词,百分之九十九的1949年以后出生在大陆的中国人没有听说过。 “六法”这个名称是从日本引入的,因为日本曾经是中国现代化的老师(“愤青”和“愤老”别不服气)。“六法”指的是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联的法规条律的6大类法律。 简言之,《六法全书》就是一本民国时期制定的法律大全,包括国民党撤到台湾后制定或修订的法律。 见有关连接: 以前看书时,依稀看到过“六法全书”这个词,由于自己不求甚解,稀里糊涂地就“咽”了下去。 这次社区公共图书馆出售社区居民捐赠的旧书,我淘弄到这本由台湾同胞带到美国又捐献给图书馆的《六法全书》。 我手中的这本《六法全书》,由国民党元老于右任题写书名,台北的大中国图书有限公司于1966年出版。 刊载在书中最前面的“中华民国宪法”,是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2月25日国民大会制定的,从1947年12月25日起施行,显见是抗日战争结束后制定的宪法。 紧接着中华民国宪法后面的法院组织法,于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制定、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7月1日施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时间: 著作权法:1928年(民国十七年)5月14日公布,同日施行。 国籍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2月5日公布,同日施行。 民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5月23日公布,同年10月10日施行。 票据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10月30日公布,同日施行。 公司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公布,1931年(民国二十年)施行。 保险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公布,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修正,1963年施行。 工厂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公布,1931年(民国二十年)施行。 交易所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公布,1930年(民国十九年)施行。 渔业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公布,1930年(民国十九年)施行。 工会法:1929年(民国十八年)公布,同年施行。 土地法:1930年(民国十九年)6月30日公布,同日施行。 出版法:1930年(民国十九年)12月16日公布,同日施行。 矿业法:1930年(民国十九年)公布,同年施行。 商标法:1930年(民国十九年)公布,1931年(民国二十年)施行。 营业税法:1931年(民国二十年)6月13日公布,同日施行。 户籍法:1931年(民国二十年)公布,1934年(民国二十三年)修正并施行。 银行法:1931年(民国二十年)公布,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修正并施行。 森林法: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9月15日公布,同日施行。 行政执行法: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12月28日公布,同日施行。 行政诉讼法: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通过,1933年施行;后经1937年和1942年两次修改并施行。 兵役法: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公布,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修正,1936年施行。 民事诉讼法: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2月1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 破产法: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公布,同年施行。 刑法: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公布,同年施行。 刑事诉讼法: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公布,同年施行。 会计法: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公布,1936年施行。 提审法: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公布,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施行。 诉愿法: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1月8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商业登记法: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6月28日公布,同日施行。 预算法: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公布,1938年施行。 决算法:1938年(民国二十七年)公布,1941年(民国三十年)施行。 律师法:1941年(民国三十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水利法:1942年(民国三十一年)公布,1943年(民国三十二年)施行。 医师法:1943年(民国三十二年)9月22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药剂师法:1943年(民国三十二年)9月30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助产士法:1943年(民国三十二年)9月30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专利法:1944年(民国三十三年)公布,1949年(民国三十八年)施行。 会计师法: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6月30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所得税法: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公布,1948年(民国三十七年)修正施行。 遗产税法:1946年(民国三十五年)4月16日公布,同日施行。 摘录《诉愿法》的第一条和《行政诉讼法》的第一条,看看当时制定这2个法律的作者的民权意识: 诉愿法:(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1月8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 第一条:人民应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背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诉愿。 行政诉讼法:(1932年(民国二十一年)通过,1933年施行;后经1937年和1942年两次修改并施行。) 第一条:人民应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违法处分,致损害其权利,经依诉愿法提起再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再诉愿逾三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想: --中国人不是像毛泽东说的那样,一直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至少从1920年代和1930年代起,中国已经具有大致与现代社会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了。 --制定这些现代社会的法律,需要一批有见识的具有现代法律知识的法学工作者和研究者。他们需要从各国相应的法律条文中吸取经验和教训,然后制订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这批知名和不知名的法律工作者值得后人向他们致敬,也应该为他们立传、写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