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一草博《選舉人團的歷史和弊端》中的附錄B
一草博《選舉人團的歷史和弊端》 http://blog.creaders.net/u/11405/201612/275205.html
中的附錄B列出了一個表格,把美國50州以及華盛頓特區的人口,除以各地區“選舉人”數字,用得出的51個商數來證明用目前實行的“選舉人團”選舉美國總統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但是,文章的作者犯了一個常識性的錯誤:他/她把每州的2位參議員也計算進去了。
眾所周知,50州+1特區的“選舉人”數目是由以下公式得出的:
某州的“選舉人”數 = 聯邦參議員2人 + 聯邦眾議員人數
根據美國“兩院”議員形成的方法,每州產生2個參議員,以示各州平等;每州根據人口的數目產生眾議員,人數多的州產生的眾議員也相對地多,以顯示“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因此,後面的結果,人們動一些小腦子就能理解了。
以人口最多的州CA(“選舉人”數是55,眾議員數是53),與人口最少的州WY(“選舉人”數是3,眾議員數是1)做對比。
根據作者原文附錄B中的數據, CA人口數是38,332,521,WY人口數是582,658。
兩者分別除以55和3,得出的2個商就是如附錄B中列出的696,955和194,219;因此兩者比例就如附錄B中那樣,是3.59。
但是當以兩州眾議員數53和1分別作為除數被38,332,521和582,658兩數去除時, 得出的2個新的商是723,255和582,658,即兩者比例是1.24。
而3.59與1.24兩者差“老鼻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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