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岸泉注:本人曾真切体验来自万维某一些人的诛心和陷害,故时常提醒自己切莫对他人高举诛心的屠刀。今读到网名为【河边】的文章。与大家分享。
河边:谈谈诛心与诡辩
一、
诛心一词的涵义是指缺乏确实的根据而推断他人的动机定其罪责的意思。但诛心具有的定人罪责的功效却不是诛心自有的,而是政教合一制度下才会有的普遍现象。因为在那种制度下,一个人的罪否,不在于其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而是取决于权力根据所选定的信仰或意识形态的判决,不同意官定信仰或官定意识形态的想法都可能被定罪,所以诛心才有了定人罪责的功效,实属制度性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诛心现象在中国尤甚,至今不绝,原因在于中国除了有悠久的政教合一的传统,更因为中国文化是“德治”文化。道德所管辖的就是人的行为的动机,所以在这种文化下面,在中国就不仅是统治者要诛心,普通百姓也诛心。统治者诛心是巩固权力的需要,百姓诛心是生活的需要。“知人知面不知心”、“人心险恶”、“包藏祸心”、等等,心就是行为,行为就是心,《在线汉语字典》上列出的含心字的成语有400个之多。所以诛心给人定罪责的功效在中国还可以来自普通人作出的道德谴责。
把思想和行为相等同在古代是对于人的认知过程的深刻理解,道出了行为后面总是有其动机这一事实,有了这种认识才可能发展出伦理学,因为伦理要管束的就是思想,通过教化而不是通过神的无上权威因此也可以培养出善人来。所以“人皆可以成尧舜”,一切取决于人心的教化,这就是中国古代伦理的核心。我们不能不承认在当年经历了数百年不停的战乱并且没有一个统一的宗教的战国时期,能提出这样一种理论体系来平息战乱的人的确是思想十分深刻的人。
不过上面这种等同到了现代就成了愚昧,因为这种等同抹杀了这样的事实:不仅不同的动机可以导致相同的行为,相同的动机还可以导致不同的行为。换句话说,在行为和动机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一对一的因果关系。最先用逻辑方法证明的这一点的人是休谟,他证明了我们无法根据经验所产生的“应当(ought)”来推论出“存在(being)”。他的意思是:就算老张看见过100次杀猪行为,每一次杀猪都是为了吃肉,那么老张还是在看见第101次杀猪时无法肯定这一次杀猪也是为了吃肉。
二、
对于法治下的社会生活,一个人的罪否须通过法律而不是特定的信仰或意识形态来界定,前文所说的诛心给人定罪责的功效因此也就失去了。由于西方原有的基于基督教的道德原则里就有“不可论断他人”的教训,休谟的证明正好给出了这一教训的逻辑学基础,于是诛心的做法在西方法治社会里一般都是要避免的。这一点对于保持社会秩序非常重要,它有效地约束了公众,使大家做到就事论事,因为真正使一个被碰撞了的人犯怒的不是他人对自己的碰撞,而是这个碰撞后面的动机。同时,由于犯罪动机的确定是法治下界定犯罪行为的要件之一,司法对于犯罪动机的认证变得审慎。但尽管如此,错判人的动机而致人于罪的情形还是无法避免
不久前我去附近的学校看学生的表演,其中四年级的儿童的演出中有一段是一群孩子轮流说一句他们学到的行为教导,其中有一个孩子说的就是“I don’t judge others.”(我不论断别人)。对于思想言论的辩论来说,在法治社会里生活的人挖别人的动机是人所不齿的行为。其中的理由除了前文所说,还因为法治下的定罪要件除了犯罪动机,还要有实质伤害-----即生命财产的损失,思想言论当然不能造成这样的损失,挖言论后面的动机因此成了人们眼里的不许别人说话的做法,违反了人们心里的言论自由原则,招人反感。所以在法治社会里不论是诛他人之心还是说他人诛心都是犯忌的做法。
三、
前文说诛心是德治社会里不可避免要发生的事-----例如老礁观察到的国人关于海地问题以及文革中杀人问题的辩论,都是这样的例子,在我看来是一种文化现象。而诛心的发生则一定要通过诡辩来进行,其中的逻辑就是诛心一定会有论题的变换,将与原论题无关的问题提出来作为诛心的理由,典型的做法就是将与好坏善恶无关的事实讨论变换为价值判断问题。这方面的例子太多,无须我在此例举了。
需要指出的是,诡辩是一种思维方式,不是故意说谎,它是随着关于知识的真伪辩论发展而来。但是这种思维将辩伪与辩赢混为一谈,逐渐以辩赢作为辩论的目的,辩赢=辩伪。由于道德判断属于善恶判断,而辩伪通常都是真伪判断,所以将真伪判断问题变为善恶判断问题就必须要有一个论题变换(或概念偷换)的过程,这样一来论者就无可避免地会寻找相应的思维方式来解决问题,诡辩因此就发达起来。
诡辩的发达当然是指辩论双方都习惯于运用诡辩思维来解决问题。所以一旦一方启动诡辩以后,另一方即跟上去,双方于是陷入诡辩,你来我往,最后往往以吵架结束讨论,原先的论题早已跑到了九霄云外。
所以诡辩思维对于辩伪在我看来不仅价值不大,甚至负面影响更多,因为我们的思维都是有缺陷的,一旦进入一个思路后,就会被大脑而不是意识领着走,错了也未必能知觉。所以我们应当避免使用诡辩法,最好的办法就是就问题论问题,对于价值问题----也就是好坏判断问题----不求统一,说明自己的理由就可以;对于真伪判断问题限于事实讨论,不往价值上靠,一旦发现了跑题,就要回头;如果发现对方改换了论题,要坚持原论题,不要跟进。
当然,治根的办法还是要取消政教合一的教育,从德治教育专(何岸泉注,应为“转”)向法治教育,不给诛心给人定罪责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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