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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范例哲学的本体和现象
以前提到过,范例哲学的本体,是一个“双层”的本体结构,它的现象界也是如此。作为范例的本体,它们分别是绝对和思维;作为范例的现象,它们是自然界万物和心灵的产物。
绝对与思维之异同在于,绝对是思维的抽象;思维是绝对的范例。所以思维总是个体的思维,具体的思维,有限制条件的思维。好比个人的思维是水滴,而绝对范畴是大海。一个水滴很容易干凅而大海不会。个体思维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它由于受个体环境的影响,不可能完全发挥其无限和绝对性质的本质。而只有对个体思维进行抽象,找到普遍意义的思维,思维的本质,相当于柏拉图的“Form”,才能真正挖掘出思维的“绝对无限”的性质。这种“绝对的绝对性”才能彻底地表露出来-它只有范例本体的第一范畴-绝对范畴了。
自然现象与心灵现象的区别在于,自然现象属于范例哲学的定在的范畴;而心灵现象属于范例的思在的范畴。正如自然现象的可数性质一样,如宇宙大爆炸下所形成的物质是有限的,心灵现象,在人类理性开始的“思维大爆炸”后,不论是集体(如古希腊早期的哲学家的活动),还是个人的(如一个人启蒙时代的开始),也都是有限的。犹如经典物理学等学科研究的是自然现象界的所在的宏观世界的运动,既,物质的运动,作为心灵现象界的思在,研究的是思维的产物“宏观思维世界的思想体系”等。而自然现象的微观世界,如量子力学所涉及的范围,是运动形成物质的范围。所对应的心灵现象的微观世界,则是思在“思不定”所显现的虚无缥缈的心灵产物,如梦境,思绪,感受,意志和心理的模糊对象等。
研究两层世界的出现过程,比较两层世界在其间的异同,是有意义的事情。因为通过比较,我们不仅可以了解自身的许多疑问的来源,通过比较我们还可以了解我们身外的自然世界,解决人类对自然界的疑问。很难使人相信的是,这样一个玄尔又玄的问题的解答来源,竟是踏破铁鞋无覓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它就在我们每个人身上,在我们所“携带的头脑”中。黑格尔是对的 - “熟知并非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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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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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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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6-09 17:5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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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巴门尼德认为思维与存在同一,范例不可以认为,思维的本质与存在的本质,是同一吗?他们都是绝对。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是相对的绝对,一个是无条件的绝对。我读了你这话好几便,好像是理解了。肯定比范例难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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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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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3-06-08 21: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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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我故作哲学状将慕博吸引来的?
你的评论使我感到你是很懂范例哲学思想的人。可以这么看吗?这是非常值得骄傲的事!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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