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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國演義之‘習總日記’》是一部演義類小說。繃着諷刺現實與歷史的神經,內容荒誕,作者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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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邊:談談誅心與詭辯
   

何岸泉註:本人曾真切體驗來自萬維某一些人的誅心和陷害,故時常提醒自己切莫對他人高舉誅心的屠刀。今讀到網名為【河邊】的文章。與大家分享。

河邊:談談誅心與詭辯


一、

誅心一詞的涵義是指缺乏確實的根據而推斷他人的動機定其罪責的意思。但誅心具有的定人罪責的功效卻不是誅心自有的,而是政教合一制度下才會有的普遍現象。因為在那種制度下,一個人的罪否,不在於其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而是取決於權力根據所選定的信仰或意識形態的判決,不同意官定信仰或官定意識形態的想法都可能被定罪,所以誅心才有了定人罪責的功效,實屬制度性現象,是不可避免的。

誅心現象在中國尤甚,至今不絕,原因在於中國除了有悠久的政教合一的傳統,更因為中國文化是“德治”文化。道德所管轄的就是人的行為的動機,所以在這種文化下面,在中國就不僅是統治者要誅心,普通百姓也誅心。統治者誅心是鞏固權力的需要,百姓誅心是生活的需要。“知人知面不知心”、“人心險惡”、“包藏禍心”、等等,心就是行為,行為就是心,《在線漢語字典》上列出的含心字的成語有400個之多。所以誅心給人定罪責的功效在中國還可以來自普通人作出的道德譴責。

把思想和行為相等同在古代是對於人的認知過程的深刻理解,道出了行為後面總是有其動機這一事實,有了這種認識才可能發展出倫理學,因為倫理要管束的就是思想,通過教化而不是通過神的無上權威因此也可以培養出善人來。所以“人皆可以成堯舜”,一切取決於人心的教化,這就是中國古代倫理的核心。我們不能不承認在當年經歷了數百年不停的戰亂並且沒有一個統一的宗教的戰國時期,能提出這樣一種理論體系來平息戰亂的人的確是思想十分深刻的人。

不過上面這種等同到了現代就成了愚昧,因為這種等同抹殺了這樣的事實:不僅不同的動機可以導致相同的行為,相同的動機還可以導致不同的行為。換句話說,在行為和動機之間並不存在嚴格的一對一的因果關係。最先用邏輯方法證明的這一點的人是休謨,他證明了我們無法根據經驗所產生的“應當(ought)”來推論出“存在(being)”。他的意思是:就算老張看見過100次殺豬行為,每一次殺豬都是為了吃肉,那麼老張還是在看見第101次殺豬時無法肯定這一次殺豬也是為了吃肉。

二、

對於法治下的社會生活,一個人的罪否須通過法律而不是特定的信仰或意識形態來界定,前文所說的誅心給人定罪責的功效因此也就失去了。由於西方原有的基於基督教的道德原則里就有“不可論斷他人”的教訓,休謨的證明正好給出了這一教訓的邏輯學基礎,於是誅心的做法在西方法治社會裡一般都是要避免的。這一點對於保持社會秩序非常重要,它有效地約束了公眾,使大家做到就事論事,因為真正使一個被碰撞了的人犯怒的不是他人對自己的碰撞,而是這個碰撞後面的動機。同時,由於犯罪動機的確定是法治下界定犯罪行為的要件之一,司法對於犯罪動機的認證變得審慎。但儘管如此,錯判人的動機而致人於罪的情形還是無法避免

不久前我去附近的學校看學生的表演,其中四年級的兒童的演出中有一段是一群孩子輪流說一句他們學到的行為教導,其中有一個孩子說的就是“I don’t judge others.”(我不論斷別人)。對於思想言論的辯論來說,在法治社會裡生活的人挖別人的動機是人所不齒的行為。其中的理由除了前文所說,還因為法治下的定罪要件除了犯罪動機,還要有實質傷害-----即生命財產的損失,思想言論當然不能造成這樣的損失,挖言論後面的動機因此成了人們眼裡的不許別人說話的做法,違反了人們心裡的言論自由原則,招人反感。所以在法治社會裡不論是誅他人之心還是說他人誅心都是犯忌的做法。

三、

前文說誅心是德治社會裡不可避免要發生的事-----例如老礁觀察到的國人關於海地問題以及文革中殺人問題的辯論,都是這樣的例子,在我看來是一種文化現象。而誅心的發生則一定要通過詭辯來進行,其中的邏輯就是誅心一定會有論題的變換,將與原論題無關的問題提出來作為誅心的理由,典型的做法就是將與好壞善惡無關的事實討論變換為價值判斷問題。這方面的例子太多,無須我在此例舉了。

需要指出的是,詭辯是一種思維方式,不是故意說謊,它是隨着關於知識的真偽辯論發展而來。但是這種思維將辯偽與辯贏混為一談,逐漸以辯贏作為辯論的目的,辯贏=辯偽。由於道德判斷屬於善惡判斷,而辯偽通常都是真偽判斷,所以將真偽判斷問題變為善惡判斷問題就必須要有一個論題變換(或概念偷換)的過程,這樣一來論者就無可避免地會尋找相應的思維方式來解決問題,詭辯因此就發達起來。

詭辯的發達當然是指辯論雙方都習慣於運用詭辯思維來解決問題。所以一旦一方啟動詭辯以後,另一方即跟上去,雙方於是陷入詭辯,你來我往,最後往往以吵架結束討論,原先的論題早已跑到了九霄雲外。

所以詭辯思維對於辯偽在我看來不僅價值不大,甚至負面影響更多,因為我們的思維都是有缺陷的,一旦進入一個思路後,就會被大腦而不是意識領着走,錯了也未必能知覺。所以我們應當避免使用詭辯法,最好的辦法就是就問題論問題,對於價值問題----也就是好壞判斷問題----不求統一,說明自己的理由就可以;對於真偽判斷問題限於事實討論,不往價值上靠,一旦發現了跑題,就要回頭;如果發現對方改換了論題,要堅持原論題,不要跟進。

當然,治根的辦法還是要取消政教合一的教育,從德治教育專(何岸泉注,應為“轉”)向法治教育,不給誅心給人定罪責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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