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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徒行傳查經(20)聖靈同在,保羅分訴-使徒行傳23章
   

A. 保羅分訴(二)(徒22:30-23:6)

1. 自辯與諷刺(徒22:30-23:5)

千夫長對保羅這“案件”還未到水落石出,他吩咐公會在營樓內召開臨時會議。因這是非正式的會議,故千夫長有權作出這個吩咐,這樣便給保羅在第二批人面前作第二次分訴。

保羅直言宣告,他凡事皆憑良心而行,表示這次事件完全清白,並無褻瀆或糟踐聖殿與律法(23:保羅的餘事(一)1751)。此言既出,大祭司亞拿尼亞立即吩咐人摑他的嘴(徒23:1),乃因保羅所言無意間擊中(或影射)亞拿尼亞過去以卑鄙毒辣的手腕獲得其大祭司的地位。據約瑟夫記,亞拿尼亞於主後四七至五八年間為大祭司,但他一生不擇手段從中漁利,虧空公款,中飽私囊,多次以暴力達成目的,又將其他祭司所應得的十分之一據為已有;他又打發他的惡僕,至百姓的禾場上,以暴力奪取米稻。在主後五二年因著名的“撒瑪利亞事件”,他與其子亞那努(Ananus)被召至羅馬解釋事件始末,但他又向官員行賄,結果無罪返回巴勒斯坦142。他前後任職十二年,在主後五九年被亞基帕二世撤職,同年被該撒尼祿召回羅馬接受審訊(參古史,20:9:1;8:8;20:5:2;6:2;9:2,4;戰史,2:17:9),十年後給匕首黨刺死(AD69)。有說在主後六六143,亦有說在主後六六至七0年猶太人暴亂時,亞拿尼亞躲在希律宮中被暴民發現,即時被殺144。

保羅立即還口責罵他是“粉飾的牆”(參太23:27;路11:44;結13:10;賽30:13。稱人為“粉飾的牆”是當時指責“極為虛偽”的侮辱俚語),並提出神要毒打亞拿尼亞的怒言,因他毫無證據便命人打保羅(徒23:3)。保羅可能想到利未記19章15節所記。猶太人亦有俚語說“凡摑以色列人面的,如同摑打神的榮耀”145,有些學者據此說保羅預言亞拿尼亞後來在猶太人暴動時被殺146。

聖靈的軌跡-使徒行傳詮釋176在旁邊的同黨為大祭司亞拿尼亞出氣,反言相譏保羅辱罵神的大祭司(徒23:4),保羅立時道歉說他不曉得那是大祭司,並引用出埃及記22章28節作支持,不該冒瀆大祭司(徒23:5),因在國家沒有君王時,大祭司就是全國的代表147。

經學家對23章5節的上半節,採用六個不同的解釋:

(1)保羅向大祭司道歉,因他眼睛有問題(近視),看不清楚(這是傳統之見);

(2)因那是一個非正式的公會會議,亞拿尼亞沒穿平常開庭時的服裝,因此認不出是他(如W. 1aSor;J. P. MacArthur);

(3)此外保羅離開公會已有二十多年,故不可能認出那是亞拿尼亞(如E. F. Harrison);

(4)保羅不曉得聲音從何而來,直至旁邊的人指出,他才發出歉言(如W. M. Ramsey);

(5)保羅在公會受摑頓然大怒,故忘記了亞拿尼亞的身分(如R. B. Rackham);

(6)保羅認為大祭司不當隨便吩咐摑人,況且他又不該受如此的凌辱,故以半譏誚的口吻,揶揄他不是正規的大祭司(如H. A. Kent;D. J. Wi11iams;J. Munck)。

2. 出生與信仰(徒23:6)

保羅深知公會的成員及派別如何,現今看出兩派各半,於是利用本身的背景與信仰,認同當中的法利賽派。自認世襲相傳都是此派的人,並宣稱今次受審問是有關此派的基本信仰而導致的(參約11:24。其他之別有三:(1)法利賽派接受傳統講解如無上權威,而撒都該派則只接受五經:(2)法利賽派相信“預定論”,撒都該派卻強調“自主論”;(3)法利賽派認為有天使鬼靈,而撒都該派則不相信)148。

B. 公會紛亂(徒23:7-9)

公會成員的神學立場本是對立的(他們居然能夠組成公會實令人費解),現今更是針鋒相對、互爭起來(耶穌也是在復活這事上受撒都該人試探,參太22:23-33),一些法利賽人立刻宣布保羅無罪(徒23:9)。

D. J. Wi11iams謂猶太教徒願意接納基督徒,如果基督徒肯遵守律法,故他們看到保羅引用律法而向亞拿尼亞致歉,他們認為保羅雖是基督徒,仍是遵守律法的,故判他清白149。

C. 保羅還押(徒23:10-11)

兩派人士大起爭吵,似乎準備大打出手,千夫長為安全計,仍將保羅收押營樓里,他有責任保護羅馬籍公民。人間沒有安全之處,當夜主向保羅顯現,祂的保證才是人生最強勁的安全感。兩日內三次命危在旦夕(徒21:31,22:22,23:10),主的現身與慰言,使保羅獲得莫大的舒暢與鎮定,那天晚上當是保羅多日來睡得最甜美的一夜。

五、結論由此可見兩件神奇的事:一是猶太人不擇手段,要除掉保羅;二是羅馬人卻竭盡心力保護保羅。神的安排真幽默!

保羅的餘事(二)保羅在該撒利亞(徒23:12-26:32)

一、序言

神在夜間給予保羅無限的安慰(徒23:11),但反對者卻“夙夜匪懈”地計謀殺害他(徒23:12),可見反對福音的人,是何等地狂熱。

從12節起,路加記述保羅在發生一連串的事件後,終在該撒利亞被禁囚二年之久。神雖然應許保羅在羅馬為祂作見證(徒23:11),卻沒有預告在該撒利亞會有這段插曲。不過既有神的應許,路上必有他的同在,這是信徒的保證。

二、第九天:從耶路撒冷至該撒利亞(徒23:12-35)

A. 殺害保羅之計謀(徒23:12-22)

1. 計謀約定(徒23:12-15)

在公會的審訊時,保羅利用他們不同的神學立場,而使會議瓦解,但反對保羅者並不因此罷休。

當中有四十人立下毒誓,若不將保羅除滅,願神取去他們的性命(“不吃喝”之誓)150。他們計劃在下次公會提押並審問保羅時,在半途突施狙擊。

他們不怕引起公會成員之對立,他們也認為大祭司會允准,因他的雙手沾滿別人的血。這四十人聯同出此毒計,因為他們知道在公會內或透過合法之途徑不能定保羅死刑(與耶穌之案件般)151(近代學者如Sch1atter、Jeremias、Brandon等,視這批人必是奮銳黨無異,雖然奮銳黨與公會的人在目標上大不相同,但為了除去共同仇敵,他們可能成為朋友【參撒都該、法利賽及希律黨因耶穌事故而成為朋友】)。

2. 計謀外泄(徒23:16-22)

神在前一個晚上已向保羅保證,他必能在羅馬作見證(徒23:11),故這四十人的毒計終不得逞。作者記述保羅的外甥是破壞猶太人毒計之人,但他未解釋這位外甥如何得知反對保羅者的計謀(立誓人數這麼多,難免秘密外泄)152。他只記載此人頗有膽量地向保羅告密(徒23:16-17),如此輾轉相傳,百夫長及千夫長皆曉得。千夫長頗為聰明,他即時連夜秘密護送保羅出走,外邦人似乎比猶太人更可愛。

B. 第九天:保羅被解往該撒利亞(徒23:23-35)

1. 文書擬就(徒23:23-30)

保羅受四百七十兵士及兩個百夫長的護送,在夜色的遮掩下(亥時即晚上九時),秘密解送到六十哩外的該撒利亞巡撫腓力斯衙門(徒23:23-24)。千夫長作事謹慎妥善,計劃周詳,他照羅馬律例所規定先擬就文書,解釋罪犯押解到來的始由。羅馬律例要求屬下的官長若將“政治囚犯”解送至上級時,必須有公函記述始末及因由153。

24節的“牲口”是複數字,可能(1)為裝備行李用;(2)為接力用;(3)為保羅與被鎖的兵士用;(4)為保羅的朋友用(如路加、亞里達古,參27:2)154。公文書中有數點與事實不太相符,千夫長有點高舉自己的才幹,而有關自己非法禁錮保羅則隻字不提。如:(1)“我得知他是羅馬人,所以下去救他出來”(徒23:27);(2)“又吩咐告他的人在你面前告他”23:30),但也表示保羅的清白(徒23:29)。先前18章14-15節的迦流與後來的非斯都及亞基帕皆表示同感(參26:31-32),亦透露給讀者知道他名叫“革老丟呂西亞”。

2. 護送成功(徒23:31-35)

在夜色掩護下,他們來到三十七哩外的安提帕底,是猶太地與撒瑪利亞的邊界城,此城是大希律為紀念其父安提帕(Antipater)而建。在羅馬時代,此乃該撒利亞與耶路撒冷間的兵士中途站(徒23:31)。翌日,餘下的二十五哩路由馬兵繼續護送,步兵則折回耶路撒冷(徒23:32)。

不久他們來到該撒利亞,這是自希律安提帕死後(AD44,12:23),羅馬政府將巴勒斯坦劃分為一省分,政制改為總督制(procurator或governor),督府設在該撒利亞。此時總督(中譯“巡撫”)為腓力斯(Fe1ix,AD52-60),他是羅馬在猶太之第二任巡撫,在任八年,全名為Antonius Fe1ix。他本為革老丟之母Antonia的奴僕,後蒙革老丟賜自由身,便取主母之名為己名。主後四八年,奉派為撒瑪利亞的副巡撫;五二年,巡撫庫馬納Cumanus失職,腓力斯被調升為正巡撫。故保羅說,“他在這國里斷事多年”(參24:10)。

腓力斯先後共有三妻,第一任妻名字不詳,第二任為Antony&C1eopatra的孫女,第三任為希律安提帕一世(徒12:1)之幼女土西拉。土西拉有兩哥哥:亞基帕二世(徒25:13)及Drusus(夭折)及兩個姊姊,百尼基(徒25:13)和Marianne。土西拉情夫為Emesa王Azizus,因這土王勢力不及巡撫,故土西拉嫁腓力斯。羅馬史家塔西圖(Tacitus)說腓力斯的權力像土王,頭腦如奴僕(Histories,5:9)155。約瑟夫記載他組織暗殺黨,將國內異己的文武官員逐一殺害。在他統治下,巴勒斯坦暴民充斥,終於引爆“猶太人反叛羅馬的暴亂”[古史,20:8:5)。

腓力斯得悉保羅的籍貫(徒23:34),他不敢貿然行事,待告他的人來到,才進行審訊,遂將他押禁在“希律衙門”里,那是巡撫的住宅(徒23:35),正應驗亞迦布不久前的預言(參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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