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有制”到權力私有化:一種反文明的制度悖論 艾地生
雲南公墓“欠費通知”之所以引發廣泛不安,並不在於費用本身,而在於它揭示了一種更深層的制度結構:個體對其所占有之物,是否擁有穩定、可對抗的權利基礎?
要理解這一點,必須回到一個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則:
產權必須清晰且可歸屬,權力必須受限且不可私有。
這並非抽象理念,而是近代以來政治秩序得以穩定的根本前提。自以來,產權被視為個體自由的物質基礎;而在的理論中,明確且穩定的產權,是防止權力任意擴張的制度邊界。
然而,當一種制度將土地及核心資源定義為“公有”,卻又無法將這種“公有”落實為每一個個體可主張、可捍衛的權利時,所謂的“全民所有”,就會在現實中發生結構性轉化——
它不再意味着“人人有份”, 而是意味着“無人有權”。
在這種狀態下,資源的最終支配權,必然集中到掌握解釋權的組織之中。
於是,一個表面上以“公有”為名的制度,實際運行的,卻是權力的高度私有化:
不是個人對資源的私有,而是權力對資源的獨占性支配。
這種結構,與傳統帝制存在着本質差異。
以為代表的皇權體系,固然以權力高度集中著稱,但它並不否認個體占有的現實基礎。土地、家產乃至祖墳,在社會運行層面,具有某種穩定的延續性。皇權的介入,更多體現為徵稅與徵用,而非對一切占有正當性的根本否定。
換言之,帝制之下,權力凌駕於社會之上,但並未徹底抽空社會本身的權利結構。
而當一種制度在理念上否認私有產權的終極正當性,在實踐中又不對權力施加有效限制時,它所形成的,就不再只是“專制權力”,而是一種更為徹底的支配機制:
個體失去了權利的根基, 權力獲得了對一切資源的最終解釋權。
在這樣的結構中,一切都處於可變狀態:
產權可以被重新界定, 契約可以被單方面重釋, 使用權可以附加不斷延伸的條件。
個體與其說是“擁有”,不如說是在權力許可之下“暫時使用”。
這正是現代社會最深層的不安全感來源——
不是貧富差距,不是資源多少, 而是缺乏任何不可被權力重新定義的穩定邊界。
當這種不確定性延伸至人的身後——連墓地這樣的最終安身之處,也無法擺脫“條件性存在”的命運時,它所揭示的,已經不是管理問題,而是制度的根本性質:
一個無法確立穩定產權邊界、也無法約束權力擴張的體制, 在結構上必然走向對個體空間的全面侵蝕。
因此,“墓地續費”之爭的真正意義,不在於收費是否合理, 而在於它無意中揭示了一點:
在一個以“公有”為名、卻缺乏真實權利分配與權力約束的制度中, 所謂的“公共”,最終只會退化為權力的代名詞。
而當“公共”不再屬於公眾, 當“權力”不再受到限制, 所謂制度,便不再是文明的保障, 而成為對文明原則的系統性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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