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普羅大眾,首先不一定清楚過犯與作惡的區別。比如一般以為,東特拉和西特拉是為作惡,小偷小摸為過犯;殺人越貨為作惡,謊言、罵人為過犯,等等。由此觀之,似乎惡大為惡,惡小為過。但什麼是“大”,什麼為“小”,看起來也是一筆糊塗賬。劉備臨終時囑咐其子說: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為為之;也說明過犯和作惡靠大小是不易區別的。 在基督信仰裡面,因為基督徒相信“人人都是罪人”這個說法。而且這個“罪”是一個廣義的罪,不單指刑事上的“罪”。用基督的量器來衡量,過犯和作惡都是“罪”。 這樣,問題就來了:同樣的一宗“罪”,有人說是“過犯”,有人則說是“惡”。那麼到底如何區分過犯和作惡呢?事實上,我們的先人早就給出了明確的答案,那就是傳統中華弟子規中所言:無心非,名為過;有心非,名為惡。而且這個標準是非常準確、非常嚴格的。看到這裡,那些把中華傳統文化從信仰中割裂出來的弟兄姊妹需要好好想一想了。 無意中犯錯,哪怕是致人傷殘都可歸為“過犯”;明知故犯哪怕是未能得逞,尚未造成危害,也必然是為“作惡”。 另外我們中間有不少同胞,為大奸大惡辯護,其邏輯就是:第一,惡人的這些事情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干的(似乎欲套“無心非”這個馬甲)。對此,飛雲只想問一句:惡人許多次的作惡,統統都“不知情”,這樣的“蠢”人是如何能夠爬上高位的? 第二則是說,惡人的出發點是“好”的。關於“好”的出發點,我只想說,這是一件任何罪惡都可以穿的護身馬甲。比如:殺人者是不是可以聲稱殺人是為世界節省糧食、節省布匹?殺了富人是為了讓窮人過得好一點?這些殺人者,他們的惡都有這樣非常美麗的“好”的出發點。難道殺人不是作惡反而成為行善了嗎?如果從“好”的出發點來辯護,強盜也有“好”理由。如果從“好”的出發點來辯護,這個世界上根本就沒有惡。 這樣我們就又涉及到另一個重要的區別:博弈 vs. 陰謀;這是我們的另一潭渾水。淌在這潭渾水中,最可悲的還不是不清楚,最可悲的是把它們搞反。即把陰謀惡計淡化為博弈;把正常的精彩博弈反而詮釋為“陰謀”。 到底何為博弈,何為陰謀? 飛雲以為:博弈是按既定遊戲規則,在一定規範之下的爭競、較量;妥協或雙贏。比如棋類,或其它體育比賽;比如經濟和國際貿易;比如常規戰爭和西方的議會政治,全國大選;乃至過去西方為女人或諾言而進行的決鬥。從博弈的角度來講:勝者為王,敗者技不如人,卻並不為寇。 那麼陰謀是什麼?顯然,陰謀就是罔顧規則,突破人類道德底線的一種為了勝利不擇手段的“爭競”方式。陰謀得勝,勝者為王、敗者為“寇”。比如,乘裁判解手的空檔,哄對方棋手說:“你看後面的是誰”。待對手一扭頭,咱們就偷偷“拿”走了對手一杆“車(JU)”。對手發現了,咱就不承認,然後再買通旁觀者做個假見證,於是咱就“勝”了。 馬拉多納在足球場上對英格蘭隊的“上帝之手”也是陰謀,雖贏卻恥。 再如勾踐,恩將仇報,以熟糧代種欺騙吳國戰而勝之,是為無恥陰謀,勝之不武。 吾友張三李四王小麻子,他們極其崇拜嘆服以陰謀惡計取勝的“王”者。飛雲常常會這樣告誡他們:從明天開始,飛雲將會有辦法在一年之內把你的壓箱金條,包括夫人的金簪玉鐲都納入我的旁氏系統工程公司;事成之後,歡迎你們攜夫人畢恭畢敬地來寒舍對我叩頭膜拜,飛雲一定笑納,哈哈哈哈。。。。。。不必多禮。 話不絮煩,書歸正傳:博弈中自然有犯規之處,對犯規的處罰也是博弈的環節。博弈往往與過犯(犯規)相關。 美英為代表的西方,其主流是契約、條約、法律規範之下的博弈。 中國歷史,則寫滿了不講規則、成王敗寇的驚險故事;以致最後發展成完全不要底線的、一切以勝利為目的的“超限戰”。 故“過犯”與“博弈”是為兄弟;“陰謀”與“作惡”互為倚角。“陰謀”入侵“博弈”時,博弈不再公平;“陰謀”戰勝“博弈”之日,必是邪惡大行其道之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