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普罗大众,首先不一定清楚过犯与作恶的区别。比如一般以为,东特拉和西特拉是为作恶,小偷小摸为过犯;杀人越货为作恶,谎言、骂人为过犯,等等。由此观之,似乎恶大为恶,恶小为过。但什么是“大”,什么为“小”,看起来也是一笔糊涂账。刘备临终时嘱咐其子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为为之;也说明过犯和作恶靠大小是不易区别的。 在基督信仰里面,因为基督徒相信“人人都是罪人”这个说法。而且这个“罪”是一个广义的罪,不单指刑事上的“罪”。用基督的量器来衡量,过犯和作恶都是“罪”。 这样,问题就来了:同样的一宗“罪”,有人说是“过犯”,有人则说是“恶”。那么到底如何区分过犯和作恶呢?事实上,我们的先人早就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传统中华弟子规中所言:无心非,名为过;有心非,名为恶。而且这个标准是非常准确、非常严格的。看到这里,那些把中华传统文化从信仰中割裂出来的弟兄姊妹需要好好想一想了。 无意中犯错,哪怕是致人伤残都可归为“过犯”;明知故犯哪怕是未能得逞,尚未造成危害,也必然是为“作恶”。 另外我们中间有不少同胞,为大奸大恶辩护,其逻辑就是:第一,恶人的这些事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干的(似乎欲套“无心非”这个马甲)。对此,飞云只想问一句:恶人许多次的作恶,统统都“不知情”,这样的“蠢”人是如何能够爬上高位的? 第二则是说,恶人的出发点是“好”的。关于“好”的出发点,我只想说,这是一件任何罪恶都可以穿的护身马甲。比如:杀人者是不是可以声称杀人是为世界节省粮食、节省布匹?杀了富人是为了让穷人过得好一点?这些杀人者,他们的恶都有这样非常美丽的“好”的出发点。难道杀人不是作恶反而成为行善了吗?如果从“好”的出发点来辩护,强盗也有“好”理由。如果从“好”的出发点来辩护,这个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恶。 这样我们就又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区别:博弈 vs. 阴谋;这是我们的另一潭浑水。淌在这潭浑水中,最可悲的还不是不清楚,最可悲的是把它们搞反。即把阴谋恶计淡化为博弈;把正常的精彩博弈反而诠释为“阴谋”。 到底何为博弈,何为阴谋? 飞云以为:博弈是按既定游戏规则,在一定规范之下的争竞、较量;妥协或双赢。比如棋类,或其它体育比赛;比如经济和国际贸易;比如常规战争和西方的议会政治,全国大选;乃至过去西方为女人或诺言而进行的决斗。从博弈的角度来讲:胜者为王,败者技不如人,却并不为寇。 那么阴谋是什么?显然,阴谋就是罔顾规则,突破人类道德底线的一种为了胜利不择手段的“争竞”方式。阴谋得胜,胜者为王、败者为“寇”。比如,乘裁判解手的空档,哄对方棋手说:“你看后面的是谁”。待对手一扭头,咱们就偷偷“拿”走了对手一杆“车(JU)”。对手发现了,咱就不承认,然后再买通旁观者做个假见证,于是咱就“胜”了。 马拉多纳在足球场上对英格兰队的“上帝之手”也是阴谋,虽赢却耻。 再如勾践,恩将仇报,以熟粮代种欺骗吴国战而胜之,是为无耻阴谋,胜之不武。 吾友张三李四王小麻子,他们极其崇拜叹服以阴谋恶计取胜的“王”者。飞云常常会这样告诫他们:从明天开始,飞云将会有办法在一年之内把你的压箱金条,包括夫人的金簪玉镯都纳入我的旁氏系统工程公司;事成之后,欢迎你们携夫人毕恭毕敬地来寒舍对我叩头膜拜,飞云一定笑纳,哈哈哈哈。。。。。。不必多礼。 话不絮烦,书归正传:博弈中自然有犯规之处,对犯规的处罚也是博弈的环节。博弈往往与过犯(犯规)相关。 美英为代表的西方,其主流是契约、条约、法律规范之下的博弈。 中国历史,则写满了不讲规则、成王败寇的惊险故事;以致最后发展成完全不要底线的、一切以胜利为目的的“超限战”。 故“过犯”与“博弈”是为兄弟;“阴谋”与“作恶”互为倚角。“阴谋”入侵“博弈”时,博弈不再公平;“阴谋”战胜“博弈”之日,必是邪恶大行其道之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