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准则,圣民标准(诗篇15默想2) “他眼中藐视匪类,却尊重那敬畏耶和华的人。他发了誓,虽然自己吃亏,也不更改。”(诗篇15:4) 诗人大卫在诗篇第15篇中除了告诉人们神的子民应当要谨言慎行外,也告诉我们神的子民应以神的标准来确立自己的价值观。强调神的子民要有一颗敬虔的心,要厌弃神所厌弃的人(经文中为匪类),尊敬敬畏耶和华的人。 根据利未记26:15,匪类就是指“厌弃我的律例,厌恶我的典章,不遵行我一切的诫命,背弃我的约”的那些人。律例、典章和诫命统称神的律法,先知以西结说,“遵行我的律例,谨守我的典章,按诚实行事,这人是公义的,必定存活。这是主耶和华说的。”反之,神责备那些不遵行律法的以色列儿女说:“他们的儿女悖逆我,不顺从我的律例,也不谨守遵行我的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干犯我的安息日。我就说,要将我的忿怒倾在他们身上,在旷野向他们成就我怒中所定的。”从这里可以看出,神对他子民的要求就是谨守遵行他与他们所立的约。 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虽然与诗篇中所写的大卫的时代不同,但神的准则却没有改变。因为耶稣基督所成就的救赎恩典,我们得以因信称义,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我们的行事为人就可以随从世俗,降志辱身。而是仍要以神的准则我们言语行为的标准。 主耶稣在马太福音5:19节说,“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 对这样敬畏耶和华的人,我们要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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