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所当行,必不动摇(诗篇15默想3) “他不放债取利、不受贿赂以害无辜。行这些事的人、必永不动摇。”-诗篇15:5 大卫在诗篇第5篇中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来回答他第一节提出的问题:谁有资格寄居耶和华的帐幕,住在神的圣山? 作为回答,第二节先说积极方面的三件事,就是“就是行为正直(操守)、作事公义(行为)、心里说实话(言语)的人”;第三节叙述消极方面的三件事,“他不以舌头谗谤人(对众人)、不恶待朋友(对友人)、也不随伙毁谤邻里(对邻人)”,一连三个不字都带有消极的意义;第四节再从积极方面说到另外三点:“他眼中藐视匪类(恨恶罪)、却尊重那敬畏耶和华的人(敬畏神);最后一节再从消极方面的三点来回答:“他不放债取利(不贪婪)、不受贿赂(不诡诈)以害无辜(不枉法)”,内中也包含了三个不字。 总结这六件积极方面要作到的事情,而不去作另六件消极方面的事,就是能寄居耶和华的帐幕,住在神的圣山的人,必须要行所当行,止所当止,而这个“当”的标准自然是神的标准。而人却常常肆意篡改这个标准,恶意违背神的原则。所以大卫在诗篇15篇的最后提出,“行这些事的人、必永不动摇”。“动摇”一词在和合本圣经中又被译为“挪移”、“滑脚”。这个词多次被用来形容义人被坚固,如箴 12:3 中,“人靠恶行不能坚立,义人的根必不动摇”;诗篇112:6,“他永不动摇。义人被记念,直到永远。” 有人说,主耶稣的登山宝训(马太福音5-7章)是诗篇15篇的延展,而罗马书的12章的9到19节则含诗篇15篇的影子。我们基督徒真能按照这个标准去行,便被神坚固,如大卫所说,“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爱随着我,我且要住在耶和华的殿中,直到永远”(诗篇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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