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得赦免,此人有福(诗篇32默想1) 经文:“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凡心里没有诡诈、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诗篇32:1-2) 大卫所写的诗篇第32篇,属于七篇悔罪诗(第6;32;38;51;102;130;143)中之一篇,对于基督教会和基督徒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卫的这篇诗与他的经历相关联,给了基督徒赦罪的确据。诗篇第32篇,不仅仅是悔罪诗,也可以看作是基督徒的新生命指导诗(James M Boice),因其篇首注明为训诲诗。从内容来看,诗篇32篇不但讲到悔罪,也讲到感恩(3-8节)和智慧(1-2节;9-11节)。 诗篇一开始的1、2两节经文,两处提到“有福”,三处提到“罪”或“过”,应许“ 凡心里没有诡诈、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三个“罪”或“过”,有的英文版本分别用“transgression”,“sin”或“iniquity”表示。这三个词的原文意思分别用来表示:1.悖逆、忤逆或不忠(“transgression”);2.滥用神的旨意而行不当之事(“sin”);3.违背良心故意行错误的事(“iniquity”)。作者选择这三个词,并不特指某些罪,而是泛指各种各样的罪,不管是得罪神的罪,还是冒犯人的过错;大的罪,还是小罪;有意犯的罪,还是隐而未显的罪;是单个犯的罪,还是集体犯的罪,都可以来到神面前里寻求赦免。相对罪的赦免而蒙之福,罪的性质已显得无足轻重。神对罪之赦,诗篇藉三个短语表露无遗:“赦免其过”,意为除罪的行动;“遮盖其罪”表示神的恩典之下,罪被赎免、饶恕后神人关系的完全复合,和“不算为有罪”意思是神看被赦免之人不再为罪人,而看他们为义人。 32篇1、2节两提“有福”,而且这两个“有福”,都与行为(“做工”,罗4:4)没有关系。如果硬要论及行为,那与诗篇32篇和诗篇51篇有联系的行为是大卫犯罪的行为(参撒下第11章)。所以保罗在罗马书4:7引用这两节经文来说明“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 神,他的信就算为义。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 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4:5-6)。所以,虽是罪人,其罪皆得赦免,其罪都蒙遮盖,“这人是有福的”,这是罪得赦免的福。此外,神不但赦免罪过,而且接纳真心悔改的人,就像他从来没有犯过罪一样。罪全都归在替我们的罪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基督身上了,“这人是有福的”,这是称义的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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