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是自家小君主:民法如何生出憲政 ——民法性國家在民族與國家的拉鋸中
你有沒有發現,真正的憲政從來不是風平浪靜的?它總是在民族和國家的拉扯中長大。民法性國家尤其如此——它必須讓私法(民法)不斷對抗公法(國家機器),才能讓民族不被國家一口吞掉,讓普通人做自家小君主。 民法性國家:民族要免於國家的吞噬 民法性國家不是一個和平的大家庭,它天生就處在民族與國家的衝突里。 民族是活生生的、有歷史、有土地、有血脈的共同體;國家則是機器,是權力,是公法的總和。 國家太強大,就會把民族吞掉,把活人變成抽象的“臣民”。 這時候,私法就成了抵抗的武器: 合同、侵權、人格權……這些日常小權利,像一根根釘子,把個人釘在自己的土地、自己的歷史、自己的民族裡。 公法(憲法、行政法)是自上而下的“管”;私法是自下而上的“守”。 民法性國家,就是讓私法不斷推開公法,讓民族能喘口氣,讓每個人繼續在民法這部“世俗聖經”里修行,做自己事務的小君主。 海德格爾的“翻轉”:效忠也可以收回 海德格爾1933年對納粹國家的效忠,看起來是“站錯隊”。但在存在主義眼裡,這件事是可以翻轉、顛倒、收回的。他和德國地下抵抗運動的曖昧關係,其實就是這種翻轉的痕跡——手伸出去支持國家,但隨時可以收回來,回到民族的懷抱。 為什麼能翻轉?因為海德格爾真正關心的,從來不是哪一個政權(魏瑪共和國、納粹帝國、聯邦德國都不重要),而是德意志民族生存的延續。他需要探索的是民族活下去的結構和法則。他一度把納粹看成救星,是出於對民族生存的渴望而產生的“幻覺”。這種幻覺來自自然法——自然法總是給人一種“正當性”,讓你覺得“為了民族,我賭一把”。可賭注下錯了,就成了冒險。戰後,那些參與道德審判的知識分子,把海德格爾死死釘在“犯罪席”上。他們用絕對的善惡標準,一棍子打死,不允許任何翻轉。 但存在主義的辯證法告訴我們:彼可被取代之——任何立場,都能被相反的立場隨時取代。 政治立場就像法庭判決:白天執行一個判決,晚上可以用老理由重新審查。成敗兩蕭何,國家可能成就民族,也可能禍害民族。 純粹的絕對領域 vs. 現實的處境決斷 如果停留在純粹的絕對領域,海德格爾就是“法官”或“法庭”本身——他可以根據不同處境,做出不同判決,但曲調旋律必須是同一個:守護德意志民族的生存。在什麼山唱什麼歌,但歌的靈魂不變。 海德格爾超善惡,他基於民族生存的渴望做判斷,結果卻被拖進善惡的區分,被釘在恥辱柱上。 不過,新教傳統里本來就有一種抵抗國家的傾向——把國家當成民族的潛在敵人。這種傾向在德國(民族和國家邊界常常合一)很容易被抹殺,國家被美化成民族的化身。但正是這種新教的“抵抗基因”,讓海德格爾1933年的立場能夠悄悄翻轉。只是在極權主義條件下,翻轉不夠明顯,世人看不見。手伸出去又收回來,在黑暗中完成。回到民法:私法是民族對抗國家的最後防線 海德格爾的存在論,正是給私法提供了最硬的哲學地基: 此在“向來我屬性”、本真決斷、“有罪責”的承擔……全都在私法里落地。 私法不是國家頒布的“聖旨”,而是從民族歷史、土地、日常生存里自下而上長出來的“民族法”。 民法性國家因此必須永遠保持警醒: 讓私法對抗公法,讓民族免於被國家吞噬。 每一次合同糾紛、每一次侵權訴訟、每一次隱私維權,都是常人在為權利而鬥爭,都是在練習當自家小君主,都是在給民族續命。 法律人對民法的“宗教體驗”,其實就是這種守護民族的虔誠——在民法這部異教的、舊約式的世俗聖經里,感受世界本身。 民法性國家,註定活在民族與國家的張力里 海德格爾的“翻轉”告訴我們:效忠可以收回,立場可以更替,判決可以重審,但民族生存的旋律不能變。 當我們這些普通常人,在私法里一次次簽字、一次次主張權利、一次次承擔“欠債”般的責任時,我們就是在用民法守護民族,用日常修行對抗公法的吞噬。 人人都是自家小君主—— 不是因為國家允許,而是因為我們在民法這部聖經里,學會了自己做主。 憲政,就是這樣在拉鋸中、翻轉中、日常鬥爭中,一點一點生出來的。 從今天開始,當你為一件小權利較真時,想想:你不只是在維權,你是在為民族留住呼吸的空間,也是在海德格爾式的存在里,練習最本真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