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裡實際上是對一些概念不清楚的問題,比如權力與權利,大概是因為同音字的問題,老中經常混淆,英文就很容易區分,power與right是兩個非常不同的概念,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是保證公民具有同樣的constitution right,而不是同樣的power。 因為一個具有同樣power的環境裡不是社會的概念,而是烏托邦的概念。 即便是美國這種憲法權利的平等問題,在現實中也是無法實現的,即便是排除各種種族因素或者官僚因素。一個在美國爭論過的關於這個問題的典型例子就是監獄的犯人是否有一樣的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 犯人中很多是美國公民,這大概沒人懷疑,但是否應該給他們投票的權利?這就是爭論的問題。沒記錯的話,大概所有州的犯人都是沒有投票權的,只有麻州給過。 而沒有投票權,在美國的民主體制下就沒有代言,也就不可能對於諸如改善監獄環境一類的議題關心,那麼出現的問題就是,這些人的憲法權利是如何保證的? 從法理的角度可以爭辯的是關於權利與義務的關係,沒有履行義務(做一個守法的公民)也就沒有權利,可以解釋剝奪犯人憲法權利的原因。但有些事情上就不是能用義務與權利的概念能解釋的了,比如社會福利,也是公民的權利,但並不是以義務為前提的。 中國很簡單,剝奪政治權利多少年的,也就避免了這類問題。 因此,這類事情是不可能泛泛地弄幾個理念來解決的,而且永遠沒有解決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