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里实际上是对一些概念不清楚的问题,比如权力与权利,大概是因为同音字的问题,老中经常混淆,英文就很容易区分,power与right是两个非常不同的概念,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保证公民具有同样的constitution right,而不是同样的power。 因为一个具有同样power的环境里不是社会的概念,而是乌托邦的概念。 即便是美国这种宪法权利的平等问题,在现实中也是无法实现的,即便是排除各种种族因素或者官僚因素。一个在美国争论过的关于这个问题的典型例子就是监狱的犯人是否有一样的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犯人中很多是美国公民,这大概没人怀疑,但是否应该给他们投票的权利?这就是争论的问题。没记错的话,大概所有州的犯人都是没有投票权的,只有麻州给过。 而没有投票权,在美国的民主体制下就没有代言,也就不可能对于诸如改善监狱环境一类的议题关心,那么出现的问题就是,这些人的宪法权利是如何保证的? 从法理的角度可以争辩的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没有履行义务(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也就没有权利,可以解释剥夺犯人宪法权利的原因。但有些事情上就不是能用义务与权利的概念能解释的了,比如社会福利,也是公民的权利,但并不是以义务为前提的。 中国很简单,剥夺政治权利多少年的,也就避免了这类问题。 因此,这类事情是不可能泛泛地弄几个理念来解决的,而且永远没有解决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