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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注定要改变中国现代历史,颠覆中国人思想,改变亡国奴命运的划时代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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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国经历(1)共同纲领 2014-08-03 12:21:10

共同纲领

 

19499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以后所有法律的基石。

 

共同纲领序言: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已使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时代宣告结束。中国人民由被压迫的地位变成为新社会新国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代替那封建买办法西斯专政的国民党反动统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并制定以下的共同纲领,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从这个序言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并非是由中国共产党独立创建或领导创建的,而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共同所组成,中国共产党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新民主主义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多个阶级“联合专政”,也就是“废除一党专政,还政于民。”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说:“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他还引用孙中山先生的话讲:“‘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

由此可见,新民主主义不是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是人民民主主义,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成的人民民主的国家,并不是受某一政党统治的国家。

中央人民政府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的人民自己的政府,而不是受任何政党领导的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共同纲领》明确指出,凡参加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这其中当然也应该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中国共产党在签署《共同纲领》的成员里面并没有任何特殊的地位。

《共同纲领》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也包含了中国共产党对全国人民的承诺——废除一党专政,还政于民,实行人民民主,普选人民代表。

然而,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后不久,中国共产党在其共产国际组织的领导苏联共产党领袖斯大林的干预和催促下,就走上了背离建国纲领,违背建国承诺,背叛中国人民,实施共产党一党专制,领袖独裁,以进行所谓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名,没收全体人民的私人财产,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从此走上了奴役和压迫人民的罪恶道路。

 

《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

这一条清楚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而不是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

   

    第三条:“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这一条很清楚地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并且要建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然而中国共产党从1954年开始就彻底剥夺了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土地和财产全部归了集体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事实上,自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就完全失去了合法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在中国共产党的极权统治下,人民也失去了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二章 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

这一条很清楚地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合法来源属于人民,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的方法产生之。人民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从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有哪一级人民代表是由普选产生的?又有哪一届人民政府不是党直接任命和委派的?

 

《共同纲领》的存在充分证明了中国共产党违背了建国承诺,篡夺国家政权,背叛中华民族,奴役中国人民和篡改历史,编造谎言的犯罪事实。

中国共产党在他们的党章以及他们制订的宪法中反复强调党对国家政权的全面统一领导,党组织全面寄生在国家政权和政府机构之中,实际控制着政府的职能和权力。从根本上讲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大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法,其领导下的中国政府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伪政府。

下面是《共同纲领》中的一些重要条款摘录,读者可以对照后面的宪法内容进行进一步的阅读研究。

 

第—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入民政府必须负责将人民解放战争进行到底,解放中国全部领土,完成统一中国的事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入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

 

    第二章 政权机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在普选的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章 军事制度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根据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积爱国精神教育部队的指挥员和战斗员。

 

    第四章 经济政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第四十二条 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 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第六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尽力保护国外华 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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