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3月5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这部宪法被称为“七八宪法”。
如果说“七五宪法”是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的产物,那么“七五宪法”就是毛泽东死后中国共产党内部权力斗争的结果。也就是说中共中央迫不及待地修改“七五宪法”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
1976年毛泽东逝世。次年7月,中国共产党十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决议将“四人帮”开除出党并撤销其党内一切职务;时任中共中央主席的华国锋在会上宣布“文化大革命”结束。
华国锋在提出修改“七五宪法”时说:“去年,我们党和国家经历了非常事变,取得粉碎“四人帮”的伟大胜利,使我国进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进一步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特别是粉碎“四人帮”斗争的胜利成果,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大路线,实现“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迎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潮和文化建设高潮,中共中央认为,有必要提前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从华国锋的谈话中可以看出,修宪只是为了否定“四人帮”,并没有要否定文化大革命,甚至反要以修宪来“从政治上和组织上巩固和发展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
“七八宪法”的根本目的并非共产党当时所宣传的那样是为了“拨乱反正”,而是为了肯定文化大革命,维护毛泽东思想。
“七八宪法”序言规定:“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要求:“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战斗,把无产阶级革命事业进行到底的根本保证”;并宣告:“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
也就是说,“七八宪法”与“七五宪法”一样,其基调依然是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和坚持阶级斗争。
如规定镇压反革命、坏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和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在国际上反帝、反霸、反修等等。在经济制度中,按文化大革命的极左思想理解规定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分配形式和全面的计划经济体制。保留了文化大革命造反夺权创造的政权形式——革命委员会。
有人把“七八宪法”定义为是一部精神分裂的宪法,其诞生的本意是——既要“进一步消除‘四人帮’在国家政权中的流毒和影响”,又要肯定“文化大革命”。但问题是,“四人帮流毒”与“文化大革命”及“毛泽东思想”并无实质区别。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七八宪法”为何没有恢复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同时还一度保留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种开展群众运动的“言论自由”权利。
“七八宪法”通过后又经过两次“修正”,第一次是出台一年后,第二次是在1980年。这两次修正都是在邓小平直接干预下进行的。一部宪法,可以由个人意志随意修订,由此可见这是一部什么样的宪法。
“七八宪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是其“精神分裂”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其主导思想的先天不足——既要“清算‘四人帮’的流毒”,又宣布要“巩固文化大革命”成果,这样一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主张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党内右派势必就无法推行他们和毛泽东思想相违背的政策,所以历史发展注定了这部所谓的“宪法”行之不远,三年之后就被废除是必然的事情。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七八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名单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同样没有经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其成员完全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套人马(主席:华国锋,副主席: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汪东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韦国清、乌兰夫、方毅、邓小平、叶剑英、华国锋、刘伯承、许世友)。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公布之后,中央政治局内部指定了一个宪法修改工作班子,包办了宪法草案的修改工作,故而当时中央政治局的讨论几乎相当于宪法草案的讨论。所以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上和中国人民的意志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是由中国共产党一手操办,至于是否执行或者如何执行也是由中国共产党,尤其是由领袖个人的思想和意志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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