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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純華:論兩岸統一的政治正當性條件
   

論兩岸統一的政治正當性條件

——兼與當下主流統一敘事商榷

 

作者/楊純華

 

摘要


本文圍繞“兩岸統一的政治正當性條件”這一核心問題,嘗試將長期被情緒化與口號化處理的統一議題,重新置於現代政治理論與比較政治學的規範分析框架之中。文章指出,統一併非一種天然正當的政治目標,而是一項涉及政治共同體重組、主權再配置與公民權利重構的重大制度選擇,其合法性必須接受嚴格審查。

通過區分領土控制、制度整合與政治共同體形成三個層次,本文論證了僅有領土意義上的統一,無法構成現代政治意義上的真正統一。文章進一步從人民自決原則、制度差異、程序正義經濟敘事限度等方面展開分析,指出缺乏權利保障、制度對等與民主同意的統一,必然面臨合法性赤字與長期治理風險。

在比較伊朗、委內瑞拉與東歐等案例的基礎上,本文強調歷史經驗並不支持“先統一、後正當化”的路徑假設。相反,只有在權利、制度與程序層面滿足最低正當性條件時,統一才可能成為穩定與合作的基礎。文章最終提出,統一若不能首先改善人的處境,便難以被視為一種道德義務,這一反問亦構成本文的開放性結論。

 

關鍵詞

兩岸關係;政治正當性;人民自決;制度統一;程序正義;統一理論

 

前言:寫在當下統一敘事高漲之際


本文的寫作,源於一次並不陌生、卻令人深思的現實觸發。

2025年10月29日,昔日的親密同事、現任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副主任潘賢掌博士,出席蘇州市台協會成立三十周年暨“兩岸兩鏈”創新融合發展大會並發表致辭。致辭內容延續了當下主流統一敘事的核心邏輯:以發展規劃、產業體系、市場規模與融合前景,描繪統一所承載的現實利益與歷史使命。

從政策語言的角度看,這樣的表述嚴謹、完整,也符合當下大陸對台工作的既定話語結構。然而,正是在這種高度成熟、幾乎不再被質疑的敘事之中,一個問題愈發清晰地浮現出來:當統一被不斷訴諸為發展機遇與民族願景時,權利、制度與人民選擇的位置,是否正在被系統性地邊緣化?

本文並非針對某一次發言或某一位官員而寫,而是試圖對一種已經高度定型的統一敘事進行規範性回應。作為一名出生於福建、長期關注兩岸議題的研究者,筆者既理解統一情感在歷史與文化中的根源,也無法忽視現代政治正當性所提出的基本要求。

正是在這一雙重意識之中,本文選擇不以立場對立的方式參與爭論,而是回到更為根本的問題:統一若要具有說服力,其前提究竟是什麼?

若統一無法在權利保障、制度對等與人民同意層面作出清晰而可信的回應,那麼無論其發展承諾多麼宏大,都難以轉化為真正的政治認同。統一不是宣傳工程,而是制度工程;不是情緒動員,而是正當性建構。

本文謹以此文,作為一份學術性的、公開的討論文本,嘗試為兩岸未來的政治想象,提供一種以權利為中心、以人民為主體的思考路徑。

 

第一章 問題的提出:為什麼“統一”需要被重新論證


在當代兩岸政治語境中,“統一”往往被視為一個不證自明的政治目標。它頻繁以歷史必然、民族大義或國家利益的形式出現,並在公共話語中獲得高度道德正當性。然而,正是在這種高度確定化的敘事中,一個根本性問題被系統性地迴避了:統一是否、以及在何種條件下,才構成一種正當的政治選擇?

從現代政治理論的角度看,統一併非一個天然正當的目標,而是一種需要被規範審查的制度安排。任何涉及主權重組、政治共同體變更與公民權利再分配的行為,都必須回答正當性來源的問題。若這一問題被懸置,統一便可能從政治選擇退化為權力行為,從制度整合滑向支配關係的延伸。

在兩岸關係中,這一問題尤為突出。一方面,大陸方面的主流統一敘事,傾向於將統一表述為歷史進程、民族復興或發展機遇;另一方面,台灣社會已在既有憲政框架下形成穩定的政治共同體,其政治生活、權利結構與公共認同具有高度制度化特徵。在此背景下,任何關於統一的主張,若繞過台灣人民的選擇權,或以發展利益替代政治授權,均難以滿足現代政治正當性的基本要求。

本文正是在這一張力之中展開討論。本文並不預設統一或獨立的結論立場,而是將分析重點放在“統一的政治正當性條件”之上。換言之,本文關注的不是統一“是否應當發生”,而是統一“在何種條件下才可能被視為正當”。

為此,本文將區分三個在公共討論中常被混淆的概念層次:領土控制、制度整合與政治共同體形成。文章將指出,僅有領土意義上的統一,並不自動生成政治意義上的統一;若缺乏權利對等、制度一致與責任共擔,所謂統一更可能構成統治範圍的擴展,而非共同體的重建。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採取規範政治理論分析與比較政治研究相結合的方式。一方面,藉助主權理論、民主合法性理論與人民自決原則,對統一的正當性來源進行概念澄清;另一方面,通過對不同國家與地區的比較案例,檢驗外部整合、制度差異與政治授權之間的實際關係。

本文的核心論斷可以概括為:統一的正當性並不源於口號、情感或人口規模,而取決於是否能夠在制度層面保障人的權利、尊嚴與選擇自由。 在這一意義上,“只統一領土,而不統一權利與制度”的方案,無法構成現代政治意義上的真正統一。

本章作為全文的引言,旨在確立問題意識與分析路徑。下文將首先從理論層面對“統一”的合法性來源進行系統梳理,為後續的制度分析與案例比較奠定規範基礎。

 

第二章 理論框架:統一的三種合法性來源


任何關於政治統一的討論,若要進入現代政治理論的嚴肅層面,首先必須回答一個基礎問題:統一的合法性從何而來?在公共話語中,這一問題常被歷史敘事、民族情感或現實利益所替代,仿佛“統一”本身即構成正當性。然而,在規範政治理論中,合法性並非目標本身所固有,而是必須通過可被檢驗的來源加以證明。

本文認為,政治統一的合法性至少可能來自三種不同但彼此關聯的來源:歷史—民族合法性、功能—績效合法性,以及規範—民主合法性。三者在不同政治傳統中被賦予不同權重,但任何一種若被單獨絕對化,都會導致統一正當性的結構性缺陷。

2.1 歷史—民族合法性:敘事資源而非授權機制

歷史—民族合法性是最常被援引的統一正當性來源。其核心論點是:基於共同的歷史記憶、文化傳統或民族認同,政治統一被視為一種“應然”的狀態。在兩岸語境中,這一合法性通常以“同屬一個民族”“歷史上曾經統一”或“分裂是外力造成的”形式出現。

然而,從規範政治理論的角度看,歷史與民族更多是一種解釋資源,而非授權機制。它們可以解釋為何統一在情感與象徵層面具有吸引力,卻無法自動生成政治統治的正當性。現代政治合法性要求可被追溯的授權過程,而非對過去狀態的復原。

更重要的是,歷史—民族合法性具有高度的選擇性與解釋彈性。歷史本身並不提供單一結論,不同政治主體可以從同一歷史中提取相反的規範含義。因此,若將統一完全建立在歷史敘事之上,便不可避免地滑向敘事競爭而非制度論證。

2..2 功能—績效合法性:發展承諾的條件性有效

第二種常見的統一合法性來源是功能—績效合法性,即以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或安全保障作為統一的正當理由。在這一邏輯中,統一被描繪為帶來更大市場、更高效率或更安全環境的制度選擇。

不可否認,功能—績效合法性在現實政治中具有重要地位。政治共同體的存續,確實需要一定程度的績效支撐。然而,其問題在於:績效本身具有高度條件性與不確定性。發展承諾並非自動兌現,而一旦預期落空,其合法性基礎便隨之動搖。

此外,功能—績效合法性無法回答一個關鍵問題:即便統一在整體層面可能帶來某些利益,它是否有權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重新分配政治權利?若發展被用來替代授權,統一便從一種選擇變為一種安排,個人權利則被置於集體目標之下。

2.3 規範—民主合法性:現代政治的不可替代前提

與前兩種合法性來源不同,規範—民主合法性強調統一必須建立在人民自決、制度同意與權利對等之上。在這一框架中,統一不再被視為歷史任務或發展工具,而是一種需要被人民授權的政治重組。

規範—民主合法性的核心原則在於:任何政治共同體的形成或變更,都必須得到其成員的同意。這一原則並不預設統一或獨立的結果,而是堅持程序優先於目標。正是這一原則,使統一從強制行為轉化為可被接受的政治選擇。

在兩岸問題中,這意味着統一的正當性不能繞過台灣社會作為政治共同體的存在事實。無論歷史如何解釋、發展前景如何描繪,若缺乏明確而自由的人民授權,統一便難以獲得規範意義上的合法性。

2.4 小結:合法性來源的層級關係

通過對三種合法性來源的分析,可以得出一個清晰結論:歷史—民族合法性與功能—績效合法性,均無法替代規範—民主合法性。前者可以作為情感與現實層面的補充,但不能構成最終授權依據。

因此,本文將在後續章節中以規範—民主合法性為核心尺度,對各種統一主張進行檢驗,並進一步分析制度差異、權利結構與責任機制在統一正當性中的決定性作用。


第三章 “統一”的概念澄清:從歷史敘事到現代政治範疇

 

3.1 問題的提出:為何必須重新界定“統一”

在當下兩岸政治論述中,“統一”一詞被頻繁使用,卻極少被嚴格界定。它在官方敘事中往往被自然化為一種“自明的政治目標”,仿佛其正當性無需論證,其實現方式也無需接受規範性檢驗。這種用法在修辭上具有高度動員力,卻在理論上極為粗疏。

從政治哲學與憲政理論角度看,任何重大政治目標若涉及主權、權利與強制性制度重構,都必須回答至少三個基本問題:統一“是什麼”、為何正當、如何實現。然而,當前主流統一話語往往跳過第一個問題,直接訴諸歷史情感或地緣安全焦慮,將“統一”簡化為領土完整的恢復。這種簡化不僅遮蔽了現代政治的核心關切,也為權力單方面擴張提供了話語便利。

因此,在進入具體制度與案例討論之前,有必要對“統一”這一概念本身進行系統澄清,將其從歷史—民族敘事中抽離出來,重新放置於現代政治與法理框架之中。

3.2 歷史語境中的“統一”:王朝秩序與主權觀念的差異

在中國傳統政治語境中,“統一”首先是一個王朝—天下秩序概念,而非現代意義上的主權整合。所謂“天下一統”,強調的是對空間的控制、對人口的征服與對秩序的壟斷,其合法性基礎來自天命、武功或正統敘事,而非被統治者的同意。

這一點在秦漢以來的政治實踐中表現得尤為清晰:統一往往通過戰爭完成,其結果是行政區劃的重新安排與稅役體系的擴展,而不是權利結構的整合。地方社會並未作為政治主體參與“統一”的決策過程,其順從被視為秩序恢復的一部分。

問題在於,當這一前現代概念被直接移植到現代民族國家語境中時,便產生了嚴重的範疇錯位。現代政治中的統一,不再只是疆域控制的完成,而是涉及公民資格、憲法秩序、權利義務與制度合法性的系統重構。如果忽視這一轉變,便會將前現代的征服邏輯包裝為現代政治目標,從而在理論上製造混亂。

3.3 現代政治中的統一:制度、權利與責任的整合

在現代政治理論中,統一首先是一個制度性概念。無論是聯邦制國家的整合,還是分裂國家的再統一,其核心都不在於地圖的變化,而在於政治共同體的重構。

具體而言,現代意義上的統一至少包含以下三個不可分割的層面:

第一,法律與憲政秩序的統一。統一意味着適用同一套基本法秩序,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並受同樣的權力約束與保護。這一層面要求統一後的制度具有可預期性、可救濟性與權力制衡機制。

第二,權利體系的統一。統一若導致部分人群權利縮減、自由受限或救濟渠道關閉,則在規範意義上構成倒退,而非整合。正因如此,現代政治中的統一往往以“權利不降低”為最低底線。

第三,政治責任與公共負擔的統一。統一不僅意味着接受同一主權,也意味着共同承擔公共決策的後果,包括稅收、軍事義務與政策風險。如果統一後的制度安排無法確保責任的對等分配,其合法性必然受到質疑。

由此可見,統一併非單向度的“併入”,而是一項高度複雜的制度工程,其正當性取決於是否實現了上述多維度的整合。

3.4 “只統一領土”的概念困境

將統一簡化為“領土統一”,在理論上至少存在三重問題。

其一,它混淆了主權控制與政治認同。主權可以通過強制實現,但認同無法被強制製造。歷史經驗反覆表明,缺乏認同的主權控制往往需要持續高壓維持,其成本隨時間上升。

其二,它迴避了權利退化的問題。如果統一意味着部分社會成員從較高權利水平進入較低權利水平,那麼這種“統一”在現代政治倫理中缺乏可辯護性。權利的非倒退原則,已成為國際人權法與比較憲政的重要共識。

其三,它遮蔽了責任不對稱的現實。在高度集權體制下,決策權集中於少數政治精英,而統一後的風險與成本卻由全體承擔。這種責任結構本身就削弱了統一的道德說服力。

因此,“只統一領土”的說法並非中性的描述,而是一種帶有強烈政治傾向的話語策略,其功能在於壓縮討論空間,將複雜的制度問題轉化為情感與立場問題。

3.5 兩岸語境中的特殊性:統一為何更需要概念自覺

在兩岸關係中,統一問題之所以格外敏感,正是因為雙方在制度形態、權利保障與政治文化上存在顯著差異。在這種背景下,任何忽視制度落差的統一敘事,都難以獲得規範性認可。

台灣社會之所以反覆強調“程序正義”與“人民決定”,並非出於狹隘的身份政治,而是源於對現代政治基本原則的堅持:重大政治變遷必須獲得當事人明確且可撤回的同意。

如果統一被定義為一種無需同意、無需權利保障、無需制度整合的“歷史必然”,那麼它在理論上已不屬於現代政治範疇,而更接近前現代的征服邏輯。這正是本文試圖揭示並加以反駁的核心問題之一。

3.6 小結:統一必須回到現代政治語言中

本章通過對“統一”概念的歷史溯源與理論澄清,指出一個基本結論:統一隻有在制度、權利與責任層面實現整合時,才具有現代政治意義上的正當性。

任何將統一簡化為領土收回的敘事,都是對現代政治概念的退化使用。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本文堅持認為:討論兩岸統一的政治正當性,不能停留在情感動員或歷史隱喻層面,而必須回到憲政、權利與制度可接受性的嚴肅論證之中。

 

第四章 制度差異與統一的不可簡化性

——權利、福利與治理結構的比較分析

 

4.1 統一問題的真正難點:制度而非情感

在兩岸統一的公共討論中,制度問題往往被有意無意地邊緣化。主流敘事更傾向於強調歷史情感、民族認同或地緣安全,卻將制度差異視為“技術問題”或“可以在統一後逐步解決的次要問題”。這種敘事策略的核心假設是:統一本身具有壓倒性的價值,制度問題可以延後處理。

然而,從比較政治學與憲政理論的角度看,這一假設本身即站不住腳。制度並非外在於政治共同體的附屬物,而是決定權力如何運行、權利如何保障、衝突如何解決的核心結構。若制度差異被忽視,統一將不可避免地演變為權力結構的單向吸收,而非平等整合。

因此,本章的基本立場是:兩岸統一的核心障礙不在於身份差異,而在於制度差異;不在於情感隔閡,而在於權利結構與治理邏輯的根本不同。

4.2 權利保障體系的結構性差異

首先需要比較的是兩岸在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方面的制度結構。

在台灣,基本權利的保障以成文憲法、司法院釋憲機制與相對獨立的司法體係為基礎。言論、結社、宗教、遷徙與政治參與等權利雖在現實中並非毫無爭議,但其法律地位明確,限制需經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審查。這種制度安排的核心特徵是:權利先於權力,權力需對權利的限制給出正當化理由。

相較之下,大陸現行體制中的權利保障呈現出明顯的從屬性特徵。憲法雖形式上列舉大量權利,但缺乏可直接援引的司法救濟路徑;權利的實際邊界主要由行政與政治機關通過政策性文件與執法實踐界定。其運行邏輯更接近於:權力先行,權利在不構成治理風險時被允許存在。

這一差異並非技術層面的“成熟度不同”,而是兩種不同政治哲學的體現。在這種結構性差異下,統一若以現有大陸制度為主導,幾乎必然意味着台灣社會權利保障水平的系統性下降。

4.3 福利制度與社會保障:責任結構的差異

統一問題不僅涉及政治權利,也涉及社會福利與公共責任的重新分配。福利制度的比較,能夠清晰揭示統一後誰承擔成本、誰擁有決策權的問題。

台灣的社會福利制度以全民健保、相對透明的財政體系與代議民主監督為基礎。雖然面臨人口老化與財政壓力,但其基本邏輯是:福利分配需經公共討論,政府對公民負有可問責的義務。

大陸的福利體系則呈現出明顯的分層與差序特徵。城鄉、戶籍、編制身份在福利獲取上形成實質性差異,而福利本身常被作為治理工具,用以維持社會穩定或激勵特定群體。這種結構導致福利更像一種“政策性資源”,而非基於公民資格的權利。

在此背景下,若統一後福利制度由大陸主導,其結果很可能不是福利水平的均等化提升,而是台灣社會被納入一種不透明、不可問責的資源分配體系。這一前景,自然難以獲得台灣社會的理性認同。

4.4 治理結構:權力集中與權力制衡的對立

統一的制度難題在治理結構層面表現得尤為突出。

台灣的政治體制雖存在政黨對立與行政效率爭議,但其權力結構基本遵循分權與制衡原則:行政、立法、司法之間存在明確邊界,地方政府擁有相對穩定的自治空間,媒體與公民社會對權力構成持續監督。

大陸治理結構的核心特徵則是高度集中與黨政合一。關鍵決策權集中於少數政治機構,其運行過程缺乏透明的程序性約束。治理效率在短期內可能較高,但代價是制度糾錯能力的顯著不足。

統一若在這一結構下展開,其實質將是兩種治理邏輯的對接:一方以權力可被制衡為前提,另一方以權力不容挑戰為基礎。在缺乏根本制度轉型的前提下,這種對接幾乎不可能是對等的。

4.5 “制度可以漸進融合”的神話

面對上述差異,主流統一敘事常提出一種看似溫和的回應:制度可以在統一後逐步融合,權利保障也可循序推進。

這一說法在邏輯上存在兩點嚴重問題。

第一,它忽視了制度路徑依賴。一旦統一以某一制度為基礎完成,後續改革的動力與空間將被該制度本身所限制。歷史經驗表明,權力集中體制極少自發讓渡權力。

第二,它迴避了風險不可逆性。對台灣社會而言,統一後的制度退化風險一旦發生,幾乎不存在安全回撤機制。正是在這一點上,“先統一、後改革”的承諾顯得尤為缺乏可信度。

因此,從理性選擇的角度看,拒絕在制度不對等條件下統一,並非情緒化反應,而是一種高度理性的風險評估結果。

4.6 統一的最低制度門檻

基於以上分析,可以提出一個規範性結論:若統一要具備政治正當性,至少需滿足若干最低制度門檻。

這些門檻包括但不限於:權利不倒退的憲法性保障、獨立司法的可驗證存在、權力制衡機制的實質運行,以及福利與責任分配的透明性。若這些條件無法在統一前明確並制度化,統一便只能被視為單方面的政治擴張,而非共同體整合。

4.7 小結:制度差異不是障礙,而是判准

本章的核心論點在於:制度差異不應被視為統一的“絆腳石”,而應被視為判斷統一是否正當的關鍵判准。真正的問題不是台灣社會“為何不接受統一”,而是統一方案本身是否通過了現代政治的制度性檢驗。

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本文堅持認為:在制度、權利與治理結構未發生根本改善之前,任何以統一為名的政治主張,都難以在規範意義上成立。

 

第五章 程序正義與人民同意

——統一為何必須經由民主程序

 

5.1 從結果正義到程序正義:統一討論的範式轉換

在兩岸統一的主流敘事中,討論重心往往放在“統一能帶來什麼好處”之上,例如經濟增長、市場規模擴大或地緣安全提升。這種論證方式本質上是一種結果導向的正義觀:只要結果被認為是“有利的”,過程本身便可被弱化甚至忽略。

然而,現代政治正當性理論早已指出,正義不僅關乎結果,更關乎過程。即便一個政治安排在結果上可能帶來某些利益,若其形成過程缺乏人民同意、排除了真實選擇,其正當性仍然是可疑的。統一作為一種涉及主權重組的重大政治決定,尤其不能僅以結果合理性作為其合法性基礎。

因此,本章主張,統一問題的關鍵不在於“統一是否有利”,而在於“統一是否經由正當程序被選擇”。

5.2 人民同意原則的理論基礎

人民同意(consent of the governed)是現代政治正當性的核心原則之一。從洛克到盧梭,再到當代民主理論,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始終被視為源自被治理者的同意,而非統治者的自我宣稱。

在統一問題上,這一原則具有特別的意義。統一不僅是政策調整,而是政治共同體邊界的再劃定。它直接影響誰是“人民”、誰擁有政治權利、權力如何被分配。因此,人民同意不只是形式要求,而是構成統一合法性的必要條件。

需要強調的是,人民同意並不等同於情緒性支持或短期輿論波動,而應通過制度化、可驗證、可反覆確認的民主程序來體現。

5.3 程序正義的三個核心要素

要使統一具備程序正義,至少需滿足以下三個要素。

第一,真實選擇的存在。人民必須在不受脅迫、不被預設結果的情況下,在多個真實選項之間作出選擇。若統一被宣稱為唯一合法道路,或將反對統一等同於“非法”或“不忠”,則程序本身已失去正當性。

第二,充分而自由的信息環境。人民同意的前提是知情同意。若信息受到審查、異議被壓制、風險無法公開討論,所謂同意便淪為形式。統一問題尤其需要對制度差異、權利變化與長期風險進行公開辯論。

第三,可逆性與糾錯機制。正當程序不僅體現在選擇的當下,也體現在對錯誤選擇的修正能力上。若統一一旦完成便不可逆轉,程序正義的標準將被顯著抬高,甚至難以滿足。

5.4 台灣憲政框架下的人民決定權

在現行現實中,台灣社會已在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框架下,形成了相對完整的民主決策機制。無論是通過公投、代議機構表決,還是憲法修正程序,台灣人民擁有制度化表達政治意志的渠道。

從規範角度看,任何涉及台灣前途的統一或獨立方案,若繞過這一憲政框架,均缺乏程序正當性。這一點並非立場問題,而是對既存政治事實的承認。

反之,大陸方面目前尚不存在可供全民自由表達政治意志的等價機制。這種程序性不對稱,使得所謂“兩岸共同決定統一”的表述在現實中難以成立。

5.5 民主程序不是阻礙,而是最低門檻

統一敘事中常將民主程序描繪為“拖延”“製造分裂”或“被外部勢力利用”。這種看法忽視了一個事實:程序正義並非統一的敵人,而是其唯一可能的正當化路徑。

若統一真的具有吸引力,那麼在自由、公開的程序中,它理應能夠贏得支持。反之,若必須依賴威脅、預設結論或壓制異議才能推進,恰恰說明其正當性基礎本身不足。

5.6 小結:沒有程序,就沒有統一

本章的結論可以簡要概括為:統一不是一個可以被代為決定的結果,而是一個必須經由人民同意產生的過程。缺乏民主程序的統一,不論其名義多麼宏大,最終都只能被視為權力行為,而非政治共同體的自願結合。

這一結論為下文的案例比較研究奠定了分析基準:不同國家與地區的統一或整合實踐,其成敗與正當性,幾乎無一例外地取決於程序正義是否得到尊重。

 

第六章  “十億人要求統一”的規範性困境

 

在兩岸關係的公共話語中,一個反覆出現、卻很少被系統檢視的論斷是:“有十幾億中國人支持統一。”這一表述往往被用來強化統一主張的道德權威,暗示其代表“多數人的意志”,從而壓倒對台灣選擇權的討論。然而,從現代政治理論與民主規範的角度看,這一論斷在合法性層面面臨多重困境。其問題並不在於人數的多少,而在於這種“人數訴求”是否具備規範意義上的代表性、正當性與約束力。

6.1 民意表達的真實性問題:威權語境下的偏好不可觀測性

政治學關於民意的基本前提是:民意必須能夠在低風險、無懲罰的環境中表達,方可被視為真實偏好。然而,在缺乏言論自由、結社自由與競爭性選舉的政治環境中,所謂“支持統一”的表態,很難區分是個人真實意願,還是對政治風險的理性回應。

庫蘭(Timur Kuran)關於“偏好偽裝”的理論指出,在高壓政治環境中,個體往往系統性地隱藏真實偏好,以避免潛在懲罰。這意味着,公開表達的“共識”可能恰恰是最不可靠的指標。由此推論,在缺乏制度性保障的前提下,將“十億人支持統一”視為規範性民意,本身即缺乏方法論基礎。

因此,這種數量敘述即便在經驗層面成立,也無法在規範層面承擔為統一提供合法性的功能。

6.2 代表性與授權問題:誰被授權為“人民”發言?

即便假設存在真實且廣泛的支持,仍需面對第二個問題:這些支持是否構成對台灣政治前途的合法授權?現代政治理論強調,政治意志的正當性並不來自於人數本身,而來自於被授權的代表關係。

在民主制度中,多數意見之所以具有約束力,是因為它產生於一個所有相關主體都被平等納入的程序之中。而在兩岸問題上,大陸民眾並未被制度性授權去決定台灣的政治歸屬,台灣民眾也未將此決定權委託給大陸社會。

因此,“十億人”的支持即便真實存在,也只能構成一種外部態度表達,而非具有約束力的政治授權。將這種態度表達直接等同於決策權,是對民主授權原則的根本誤解。

6.3 責任—權利不對稱:不承擔後果者不應擁有決定權

規範政治理論中一個常被忽視但至關重要的原則是:決定權應與後果承擔相匹配。統一或獨立所帶來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成本,主要由台灣社會承擔,包括制度調整、國際關係變化以及潛在的安全風險。

相比之下,大陸民眾並不直接承受這些後果,亦不對統一後的治理質量承擔直接責任。在這種責任分布不對稱的情況下,將決定權賦予不承擔主要後果的一方,在規範上難以成立。

這一原則並非特例,而是現代政治制度設計的基本邏輯。例如,地方自治、聯邦制以及公投制度,均強調決策層級應儘量貼近受影響人群。兩岸問題若無視這一原則,其正當性主張將難以經受理論檢驗。

6.4 道德對稱性困境:被剝奪選擇權者能否替他人作主?

“十億人要求統一”的論述還面臨一個更為根本的道德問題:那些自身缺乏政治選擇權的人,是否有資格否定他人的選擇權?

在大陸社會中,普通公民並不擁有通過自由選舉決定國家領導人或根本政治制度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台灣人民放棄其現有的選擇權與制度自主性,構成明顯的道德不對稱。

這種不對稱並非情緒判斷,而是規範一致性問題。如果選擇權被視為一種普遍價值,那麼它應當首先適用於提出主張的一方;若被視為非普遍價值,則其否定也不應被強加於他人。

6.5 多數主義的誤用:數量並非正當性的替代品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十億人”論述本質上是一種未經程序約束的多數主義。政治理論早已警示,多數並非天然正義,尤其當多數並非通過包容性程序形成時,其決定極易演變為對少數的結構性壓迫。

正如托克維爾所言,多數暴政並不一定表現為暴力形式,也可能以道德壓力與合法性話語的方式出現。在兩岸問題上,將數量優勢轉化為否定他者選擇權的理由,正是這種多數主義風險的體現。

6.6 小結:以人口規模壓倒台灣選擇權無政治合法性

本節通過對民意真實性、代表性、責任對稱性與道德一致性的分析,指出“十億人要求統一”這一論斷在規範層面存在根本缺陷。數量本身無法替代授權,態度表達無法轉化為決定權。正是在這一意義上,任何試圖以人口規模壓倒台灣選擇權的論證,都無法滿足現代政治合法性的基本要求。

 

第七章 經濟利益敘事的限度

——發展能否替代政治正當性

 

7.1 統一話語中的“發展承諾”

在當下兩岸統一的公共論述中,經濟與發展敘事占據核心位置。統一常被描述為一個“理性選擇”:更大的市場、更完整的產業鏈、更廣闊的發展空間,以及個人與企業層面可預期的經濟收益。尤其是在面對台灣社會的疑慮時,這種敘事往往被視為最具說服力的工具。

這種論證方式隱含一個重要前提:政治問題可以被經濟利益中和,制度風險可以被發展紅利抵消。統一因此被包裝為一種“去政治化”的選擇,仿佛只要賬算得清楚,其他問題便不再重要。

然而,正是這一前提,使得經濟敘事在政治正當性問題上顯得根本不足。

7.2 經濟理性與政治理性的區分

政治理論長期區分經濟理性與政治理性。前者關注效率、增長與資源配置,後者則關乎權力邊界、權利保障與集體自決。兩者並非對立,但不可相互替代。

統一作為主權與政治共同體層面的重大決定,其正當性基礎必須首先滿足政治理性的要求。若統一在權利、制度與程序上存在根本缺陷,即便其在短期內可能帶來經濟利益,也無法因此獲得合法性。

換言之,經濟收益只能是正當政治安排的附帶結果,而不能成為其合法性來源本身。

7.3 發展敘事的工具化傾向

在現實政治中,發展敘事常被用作一種治理工具。通過強調增長前景,權力結構得以規避權利與責任的討論,將政治服從包裝為理性選擇。

在兩岸語境下,這種工具化尤為明顯。統一被描述為“分享發展機遇”,但發展機遇的分配方式、決策權歸屬以及風險承擔,卻往往語焉不詳。經濟利益被承諾,卻缺乏制度性保障;風險被淡化,卻缺乏退出機制。

這種敘事結構的本質是:以不對稱的信息與權力,誘導對方接受不可逆的政治結果。

7.4 經濟依賴與政治脆弱性

比較政治研究表明,高度的經濟依賴關係,往往會削弱政治自主性。若統一以經濟融合為先導,而政治制度保持高度不對稱,依賴關係將進一步放大權力差距。

在這種情形下,經濟並非中性力量,而是可能成為施壓與約束的工具。市場准入、投資審批、產業政策都可能被政治化,從而侵蝕原有的制度自主空間。

因此,從風險評估的角度看,將統一建立在經濟吸引力之上,而非制度保障之上,是一種高度不穩健的策略。

7.5 “先發展、後權利”的歷史教訓

“先發展、後權利”並非新命題。許多威權體制曾以此邏輯為自身正當性辯護,聲稱政治權利可以在經濟成熟後逐步給予。

歷史經驗卻反覆表明,這一承諾極少兌現。權力一旦在發展敘事中獲得合法性,便缺乏自我限制的動力。經濟增長往往強化而非削弱既有權力結構。

在統一問題上,這一教訓尤為重要。若統一是在權利未被保障的前提下完成,後續改革將更為困難,而非更為容易。

7.6 個體理性與集體命運的錯位

經濟敘事往往以個體層面的理性選擇為切入點:就業機會、收入增長、商業利益。然而,統一所涉及的是集體層面的政治命運,其影響遠超個體短期得失。

將集體命運的問題簡化為個體收益的加總,實際上是一種範疇錯誤。即便部分個體在統一中獲益,也無法因此證明整體政治安排的正當性。

7.7 小結:發展不能替代正當性

本章的結論是明確的:經濟發展與政治正當性屬於不同層次的問題。統一若缺乏權利保障、制度對等與民主程序,即便披上發展敘事的外衣,也難以獲得規範意義上的合法性。

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本文認為,統一若要成為一種具有吸引力的選擇,其前提不是發展承諾的加碼,而是政治條件的實質改善。

 

第八章 國際比較與案例反思

——當統一缺乏正當性時會發生什麼

 

8.1 比較視角的必要性

規範理論的價值,最終需經由現實政治加以檢驗。若統一在缺乏權利保障、制度對等與人民同意的條件下強行推進,其後果並非抽象推演,而在世界範圍內已有多次體現。

本章並不試圖尋找“完全相同”的案例,而是通過結構相似性比較,分析不同國家或地區在政治整合過程中,因忽視正當性條件而產生的共同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政治不穩定、合法性危機、長期治理成本上升,以及社會信任的結構性瓦解。

8.2 伊朗:革命統一與長期合法性困境

伊朗伊斯蘭革命後所形成的政治體制,常被其支持者視為一種“民族與宗教統一”的成功範例。然而,從政治正當性的角度看,其問題恰恰在於:統一以意識形態動員完成,卻缺乏持續的人民授權機制。

革命初期的高度動員掩蓋了制度設計的缺陷。隨着時間推移,權力集中、權利受限與制度僵化逐漸顯現,導致合法性不斷被侵蝕。結果是,國家必須依賴越來越高的治理成本來維持秩序,社會抗議周期性爆發。

這一案例表明:即便統一在情感與動員層面獲得初期支持,若缺乏可持續的權利保障與程序機制,其正當性終將衰減。

8.3 委內瑞拉:經濟整合敘事的崩塌

委內瑞拉的政治危機提供了另一個重要警示。其政權長期以資源分配與社會福利作為合法性基礎,強調國家統一與“人民利益”的一致性。

然而,在缺乏制度制衡與程序監督的情況下,經濟敘事最終難以為繼。當經濟環境惡化時,政治權力缺乏通過民主程序進行調整的能力,導致治理全面失靈。

這一經驗清楚地說明:當政治整合主要依賴經濟分配而非制度授權,其合法性具有高度脆弱性。一旦經濟條件變化,整合本身便成為衝突源頭。

8.4 東歐:被壓制的統一與遲到的清算

冷戰時期的東歐國家,曾長期處於一種“形式統一、實質分裂”的狀態。政治整合由外部力量或意識形態強制完成,而非源自人民自願。

這種統一在短期內看似穩定,卻在制度層面積累了大量未被解決的矛盾。隨着外部約束減弱,合法性危機迅速顯現,最終導致體系整體崩潰。

東歐的經驗表明:被壓制的政治選擇並不會消失,只會延後爆發。缺乏正當性的統一,往往以更高的歷史成本被否定。

8.5 共同教訓:正當性赤字的結構後果

上述案例雖情境各異,卻呈現出高度一致的結構性後果:

第一,治理成本持續上升。缺乏正當性的統一必須通過行政控制、信息管制與安全手段維持。

第二,制度糾錯能力下降。權力集中使得錯誤難以及時被糾正,危機不斷累積。

第三,社會信任被消耗。統一不再被視為共同體選擇,而被理解為支配關係。

這些後果並非偶然,而是統一缺乏政治正當性的必然結果。

8.6 對兩岸問題的啟示

對兩岸關係而言,這些比較案例提供了清晰的警示:統一若無法在權利、制度與程序層面獲得正當性,其結果並非“穩定整合”,而更可能是長期不穩定的開端。

尤其在一個已高度現代化、制度化的社會中,強行改變政治共同體結構,只會放大合法性危機,而非消解衝突。

8.7 小結:歷史不是站在“統一”一邊,而是站在“正當性”一邊

本章的結論是:歷史經驗並不支持“統一本身具有終極正當性”的假設。相反,歷史反覆證明,只有當統一滿足政治正當性的基本條件時,才可能成為穩定與合作的基礎。

這一認識為全文的結論部分奠定了現實依據,也再次印證了本文的核心命題:只統一領土,而不統一權利與制度,並不構成真正的統一。


第九章 結論

——統一的前提不是口號,而是權利

 

9.1 統一問題的重新定位

本文自始即試圖將兩岸統一問題從情緒化、口號化的討論中抽離出來,重新置於現代政治正當性的分析框架之中。通過對主權理論、人民自決原則、制度差異、程序正義與國際案例的系統考察,本文得出一個核心結論:統一併非一種天然正當的政治目標,而是一種需要被嚴格論證的制度選擇。

在現代政治語境中,任何涉及政治共同體重組的行為,其合法性不再源於歷史敘事或人口規模,而必須建立在權利保障、制度對等與人民同意之上。統一若脫離這一規範框架,便難以避免滑向權力擴張或治理便利的邏輯。

9.2 三項結論的綜合展開

本文的結論可以概括並擴展為以下三點。

第一,台灣的統一或獨立,應由台灣人民在其既有憲政框架下自主決定。

這一原則並非價值偏好,而是人民主權原則的直接推論。台灣社會已形成穩定的政治共同體,其成員通過制度化程序表達政治意志。無論統一還是獨立,若繞過這一框架,均構成對人民自決權的否定。

第二,缺乏權利、制度與責任統一的“領土統一”,不構成現代政治意義上的統一。

統一若僅停留在領土控制或行政整合層面,而未能在權利保障、福利制度與治理責任上實現對等,其實質更接近於統治範圍的擴展。這種統一不僅難以獲得持續認同,反而會製造長期的合法性赤字。

第三,若大陸社會希望統一具有吸引力,其前提是自身制度在透明度、福利與公民權利上的實質提升。

統一的吸引力無法通過宣傳或經濟承諾強行製造,而只能通過制度實踐自然形成。權利保障越充分、制度越透明,統一越可能成為自願選擇;反之,統一隻能依賴壓力與動員,其正當性基礎必然脆弱。

9.3 “只統一領土”的規範否定

貫穿全文的一個關鍵命題是:只統一領土,而不統一權利,不是真正的統一。

這一命題並非修辭判斷,而是規範結論。領土本身不構成政治共同體,真正的共同體建立在權利對等與責任共擔之上。

從這一視角看,統一若不能首先改善人的處境——保障其權利、尊重其選擇、賦予其問責權力——便難以被視為道德義務,更談不上歷史正義。

9.4 開放性反問與未來討論空間

因此,本文最終提出一個反問,作為開放性結論:

如果統一不能首先改善人的處境,它為何應被視為一種道德義務?

這一反問並非否定統一的可能性,而是為統一設定必要的政治條件。它提醒我們,真正值得追求的並非統一本身,而是一個以權利為基礎、以人民為主體的政治共同體。

只有在這一前提下,統一才可能超越口號,成為理性、正當且可持續的政治選擇。

 

給潘賢掌博士的寄語

本文最後,謹以一段公開而坦誠的話,致潘賢掌博士。

我們曾在不同階段、不同崗位上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也共同經歷過兩岸關係中多次關鍵轉折。正因如此,我相信您比多數人更清楚:統一併非一句口號可以完成的事業,而是一項高度複雜、需要長期政治正當性積累的制度工程。

當下的統一敘事,已在文化交融、發展規劃、產業協同與市場規模方面形成成熟話語體系,但正如本文所反覆論證的那樣,任何無法正面回應權利保障、制度對等與人民選擇的問題的統一方案,其吸引力終將止步於政策文件,而難以轉化為真實認同。

台灣社會所關切的,並非是否共享發展機遇,而是統一之後,權利是否會更安全,制度是否更可預期,個人是否仍然擁有說“不”的自由。若這些問題無法被正面回答,再宏大的願景,也難以成為自願的選擇。

我相信,真正有信心的統一,不懼民主程序;真正穩固的國家,不怕權利討論;真正值得期待的未來,不需要以沉默換取認同。若統一真如主流敘事所言代表更優的制度形態,那麼它理應能夠在公開、自由、對等的討論中,經受最嚴格的檢驗。

謹以此文,作為一名研究者、也是一名長期關注兩岸命運的中國人,對您及您所代表的制度體系,所提出的理性期望:

願未來的統一討論,不再迴避權利,而是以權利作為起點。

 

作者簡介:

楊純華,獨立研究者,長期從事兩岸關係與政治正當性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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