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這一、兩個月在思考,思考兩年以來,在網上讀文章,自己寫文章,看到了很多批評和指責,包括他人與他人,他人與我之間的批評指責。 批評和指責,當然是每一個人的權力,源於言論自由。我所思考的,不是他人對他人,或者對我的批評指責,而是思考開博兩年來,我對他人的批評指責。 我對他人的批評指責,是否考慮到尊重他人抉擇的問題。過去沒有,現在我認為:對他人的批准指責要慎之又慎,我應該尊重他人的抉擇。無論在我看來,他人的言行是多麼錯誤、多麼愚蠢、多麼花痴,我還是應該容他去犯我認為的錯誤,容他去做我認為的蠢事,容他去發我認為的花痴。 首先,錯誤不一定是錯誤;其次,他不認為是錯誤就不是錯誤;第三,認識錯誤由當事人自己覺悟最為自然恰當合適。愚蠢花痴也一樣。 尊重他人的抉擇,是我最近思考後領悟的心得之一。 討論爭論的時候,力所能及地,把自己的意見寫出來說明白,把對方意見觀點讀懂,就可以了,沒有必要抓住對方的漏洞或者錯誤批評指責,甚至窮追猛打。攻擊對方,既沒有必要,更失去了討論爭論的本意。討論爭論的本意是什麼?是學習。學習他人的思想和知識,用以豐富自己的學識和眼界。 對於個體,我尊重他的任何抉擇,因為我認為這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言論自由和思想自由。而對於團體,對於政黨和政府,我也尊重他們的抉擇,如果在不剝奪其他團體或個人的自由前提下。 尊重他人的決定和選擇,是我對自己的言行約束,不針對他人,也絲毫沒有暗示他人跟進的意願。你們盡可以臉紅脖子粗地像公雞一般地爭論吵架,這有利於圍觀和起鬨,當然少不了操練渾水摸魚。他人如果贊同或者反對“尊重他人的抉擇”,我都予以尊重。他人如果因為贊同我的“尊重他人的抉擇”而選擇“尊重他人的抉擇”,我無動於衷。我發表此文,呼籲我自己“尊重他人的抉擇”,決不是因為看到網友們之間打架吵架有感而發。而是為自己兩年來,一直板着批評指責他人的臉孔專業地批評指責他人有感而發。 當然,本着視過去的自我為他人的立場,對過去的我,我也尊重他的抉擇。故而,我就不代表過去的我向兩年來,深受我批評指責的網友和團體道歉了,雖然我可以代表。如果可以認為,反省也算是一種道歉,此文就多了一個角色了:道歉者。 假如網友真的以為我在道歉,其實那是虛情假意的道歉。我不後悔過去所說所寫。 因為那是真實的,是真實的過去的我的言論觀點,發自內心,如同我現在所寫所思一樣,代表着一個人的某一階段的思想和變化。 請容許我就一些實例來闡述我的“尊重他人抉擇”的觀點。 第一,薄熙來的申訴權辯護權。 薄熙來與胡習兩屆中央之間存在着矛盾,而且,這兩個對立的陣營各有各的支持者。同時,在法制層面,還有為完善法治而呼籲公開審理薄熙來的聲音。 胡習中央剝奪了薄熙來個人的言論自由權,特指在黨內的申訴權和法庭的辯護權。這是顯而易見的,沒有討論的空間。那麼,我是否會因此批評指責鄧共中央呢?不會。因為我認為,薄熙來自入黨那天起,就已經放棄了他在這個政黨權力所及範圍內的個人自由和其他權利。這個政黨是個黑社會性質的政黨,從來沒有民主自由可言。薄熙來加入這樣的政黨,他當然清清楚楚地明白和了解,他所加入的政黨是個什麼樣的政黨,一旦他被這個政黨所拋棄,他會處於一個什麼樣的境地,他會受到來自這個政黨什麼樣的壓迫和凌辱。 薄熙來,作為這個政黨的政治局委員,他無法說他不知道這個政黨是個什麼樣的政黨,他無法否認他作為這個政黨的高級官員時,是如何對待其他被這個政黨所拋棄的黨員幹部的。 所以,我尊重鄧共中央對薄熙來的處理方式和方法。我也尊重薄熙來選擇被鄧共中央這樣處理的決定。別告訴我薄熙來反對鄧共中央這樣對待他。開這種玩笑也要看人,看時間,和看地方。 第二個例子,是關於新科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莫言,他的得獎和他的言行,以及他人對莫言獲獎和言行的態度議論。 我是這樣認為的:我尊重莫言所有的言行,無論他選擇獻媚還是批評中國專制政府。我尊重諾貝爾委員會頒發諾貝爾文學獎給莫言的決定,無論莫言是個中共黨員,是個黨員幹部。無論莫言的小說多麼糟糕,或者多麼偉大。我也尊重那些批評指責莫言和諾貝爾委員會人的觀點立場,無論他們的指責多麼荒誕,或多么正義。我當然也尊重那些為莫言得獎而興高采烈的人,無論他們的興高采烈出於本能,還是出於對諾貝爾獎的膜拜。 莫言是一位作家,他因為他的小說而得獎。得獎之後,有人希望他能與他以前不一樣。以前寫小說,入黨,當幹部。得獎之後,那些人希望他批評專制政府。莫言選擇不批評政府。不批評政府的莫言為自己辯護,說了些讓那些人從失望轉為氣憤的話。批評指責莫言的人不尊重莫言的言行,強求莫言按照他們腦袋裡固有的劇本演:諾貝爾得獎者兼具批評政府功能。也好,莫言給大家上了一課,讓大家知道諾貝爾獎只是一個諾貝爾獎,與批評政府無關。你瞧,失望的那一群人轉而去批評諾貝爾委員會去了。我,尊重他們和莫言的言行。 第三,我要說說對藏民自焚的看法。 他們有自焚的權利。我尊重他們的自焚權。我把自殺自焚看作一個人的生死權利。自殺有多種原因造成,其中一項主要原因是憂鬱精神疾病導致的。我這裡主要談自焚,今年的藏民自焚事件。 我們總是在說珍惜生命,總是說生命是寶貴的。我們更受過這樣的“教唆”: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但是,當教唆者----中國政府教育部的“教唆”顯見成效,有人為了自由而自焚的時候,同樣是中國政府部門的檢察院公安局不樂意了,他們指出,教唆他人自焚是不人道的,是違法的。 黨曾經教唆中國人民起來推翻自己的中華民國政府。在戰爭中,參加國民黨的中國人民與參加共產黨的中國人民自相殘殺,這種間接致死千萬人的教唆,該如何定罪? 我不懷疑自焚藏人受到“教唆”。但如果把教徒平日裡接受長者導師教誨的行為都視作“教唆”的話,那麼,宗教如何生存?即便是凡人,從小到大都在學校家庭社會上受教育被“教唆”,那麼請問,是否一個人犯罪後,法庭要治家長老師的罪:教唆犯罪? 藏民們有追求西藏自治的權利,有追求西藏獨立的權利,也有不追求西藏自治或獨立的權利。我尊重他們的抉擇。但是,如果說漢民或者中國政府有決定藏民前途的權利,那麼,我選擇不尊重漢民或中國政府這樣的權利。 尊重他人的抉擇,是尊重個人自由的一部分。在追求理想,追求自由和追求民主的行程中,尊重他人的自由意志,是我的一個腳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