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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婆婆妈妈的判决案例
   

              德国法院婆婆妈妈的判决案例

 

    德国是个法制社会。各种各样的法律条例用“多如牛毛”来形容一点儿也不为过。尽管如此,这貌似“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严密,还是难免挂一漏万,露出死角。这时,案例制就可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谓案例制,就是法院对某个特殊案件作出判决。该判决将作为样板,作为以后所有类似案件的判决依据。

  每当有这种“样板案例”出现时,相关媒体就会作出报道。

   这几年,除了杜伊斯堡音乐节发生一起人踩人的拥挤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之外,德国几乎没出现其它人命关天的大案要案。可是,律师照常营业,法院照常运作。他们都在忙些什么?

    最近,在德国杂志上看到几个案例,觉得非常有趣。写出来,供大家一乐。

   德国人爱打官司。一点儿屁大的事儿、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根本就不是问题的问题,会被他们兴师动众、正儿八经地告到法院去。这一方面说明,德国人法律意识很强,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显示德国人处理解决日常问题的能力不够强,太缺乏弹性。

    那些鸡毛蒜皮、不足挂齿的事,德国法院居然会受理,而且作为案例,一板一眼地公布出来。判决的结果,往往幽默风趣,让人忍俊不禁。

    案例一: 某德国男士携家眷到南部度假。但一天后,这男士离开了事先预定好的酒店,声称,终止跟这家酒店的合同。原因是,这家酒店的床不合规格,只有1.98米长(大概也只有德国人会这么精确地丈量床的尺寸吧?),导致他腿不能伸直,整晚没能睡好觉,因为这男士身高2米。这男士不但不支付酒店的费用,还反过来把酒店告上了法庭。

    法庭在多如牛毛的法律条例中,找不到有关睡床是1.98米、给住客造成不便时该如何判决的法律依据,只能作为特殊案例,进行裁决。

    法院进行了受理。判决结果是:原告不能因为床短了2 厘米(通常一般睡床为2米长)就终止与被告的合同。如果有身高的特殊要求,那么,可以事先向酒店说明,若酒店不能满足客人要求,那么,可以采取降价至25%的方式,补偿给客人带来的不便。由于原告没有事先向酒店提出身高、床位的特殊要求,所以,原告虽在酒店只住了一天,但还是必须按合同支付全部费用。

     最后,法院还一本正经地向原告提出了具体解决问题的办法:可以在床头放一个跟床一般高的、有四条腿的、稳固的物件,然后再把腿伸直、把脚放上去,这样就可以睡个安稳好觉了。

   读到这儿,差点儿没让我笑得喷饭:德国人怎么连这简单的一招都想不到,还得等法院的法官们来耳提面命,教他如何变通?

    问题是,那“四条腿的、稳固的物件”到底是什么?凳子、椅子还是桌子?要是都不能跟床一般高呢?或者,床脚有挡板,即便放了四条腿的物件也无济于事,那该怎么办?是不是得反过来告法院的法官们,那“馊主意”还是害得他们伸不直腿、睡不好觉?

   案例二:一德国男士雨天在街道上行走,被一辆驶过的汽车溅了一身泥水。事后,这男士把这辆车的主人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这男士把溅有泥水的外套拿到干洗店,花了39欧元。他认为,这费用应该由车主支付,正因为车主行驶速度太快,才导致泥水溅了他一身。

    在德国,车辆有礼让行人的传统。因此,这个被溅了一身泥水的男士状告车主,看上去颇有道理。

    法庭经过调查后,裁定:被告车主是按正常速度在城里行驶,因此,不必支付原告的干洗费。

    最后,法官的一句反诘语,不乏幽默风趣:如果下雨天所有车辆为避免溅起泥水而必须以散步的速度行驶,那城中交通岂不要瘫痪?

   这些芝麻小事,要是拿到中国去,法院能受理吗?如果这类“屁大的事儿”都受理,那法官们岂不得忙得脚丫子朝天?连上厕所的时间都没了?

   看看,德国没有矿难,没有高铁事故、没有征地拆迁以死相拼、没有婚姻法的纠结,整天就这些鸡毛蒜皮、婆婆妈妈,无聊不无聊呀?

     或许,这正是一个社会走向井然有序、达到高度文明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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