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组成一个国家除了追求共赢外,就是在不得不组成一个比部落更大的共同体的时候追求正义。如果一个国家不以正义为准则或最高价值而是以邪恶为最高原则,这个国家就完了。所谓正义,按照中世纪神学家阿奎那的解释,就是分配的正义。就是说,人类所说的社会正义,不管以什么形式讲,归根结底就是物质利益分配的正义。美国的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也说政治的最终目的是合理分配利益,实现正义。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论述正义的时候表示,人类社会里最求正义的时候有时以自由为目标,有时以平等为目标。他认为,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以自由为优先。他的这个观点反映美国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如果按照中国的社会主义价值观看,应该是在自由与平等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平等为优先原则。
本人认为,无论以自由为最优原则或者以平等为最优原则,都不对。应该以程序正义为最高原则或最优先原则。原因就在于,如果没有程序正义,一切自由和平等都无法实现。只有实现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实现自由或平等。所以,当程序与自由或平等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以程序为最优先原则。换言之,程序有其独立价值。关于这一点,中国的有些学者也承认。就是说,不管结果如何,单独追求程序正义也有意义。如果我们将一个国家的选举看作是程序的话,选举就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基本形式。离开选举,一切正义,包括自由和平等皆无法成立。就是说,在人类社会中,正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程序正义,另一类是结果(分配)正义。结果正义依赖程序正义。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西方民主国家里,选举奉行多数决定原则。一个政党在选举中获得多数选民支持,就代表已经选举获胜。这就是程序正义。换言之,选举的根本目的不是像现在的政治学家们认为的那样是选举产生人民信任的领导人。在逻辑上说,这个论断是不能成立的。换言之,选举被认为是民主的形式。所以,人民当家作主。人们选举自己的领导人。但是,在选举过程中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在选举中成为少数派的人没有能够行使自己决定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但是,他们也是人民的一部分。这就是不民主。关于这个问题,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政治家伤透了脑筋。霍布斯说,在选举中,用多数派得到的选票减去少数派得到的选票,剩下的就是有效票。这些有效票说了算。他用了一个巧妙的方法绕过了这个问题。其实,认真地看,他是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卢梭说,在选举过程中人民的意志成为公意,选举即意味已有一个约定,就是少数派有义务服从多数派。如果少数派不服从,多数派有权利强迫少数派服从。这个想法想错了。后来美国的立国者詹姆斯‧麦迪逊、法国思想家阿里克塞‧托克维尔和美国犹太人哲学家汉娜‧阿伦特都提出多数的暴政的看法。他们曾经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没有办法说明民主制度就是所有选民的民主而不是一部分人的民主。最后,阿伦特一锤定音:在这个问题上无解。
本人认为,他们都没有想到点子上。事实上,人类社会的选举追求的目标不是分配正义,就是说不是平等,而是程序。就是程序正义。每次选举后,少数派接受选举的结果,不是因为他们认为已经实现分配正义,因为结果肯定不意味将来的政策会对自己有利,但是,他们愿意接受选举的结果,原因就是选举追求的是程序正义。换言之,无论结果如何,他们都满意。虽然他们可能在政策选项上不满意,但是,他们对程序满意。因为只有遵守这个程序才能保证他们在下次选举中成为多数派。而且,只有各方都遵守这个程序,国家才能建立秩序,然后才能实现分配正义。如果人们不遵守程序,人们是无法指望掌权者实现分配正义的。就像我以前说的,公共场所有先来后到的程序。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这个程序而插队,不排队,人们无法指望他能管理人们排队的行为并保证先来后到。原因就是插队的人自己就不愿意遵守程序,他怎们能够要求他人遵守程序呢?所以,在西方,选举的结果对一些人有利,对另一些人不利,但是,从程序上说,对所有人都有利。所以,只有这个程序的正义是满足所有人的愿望的。而这个程序正义是社会中实现一切正义的唯一条件。就像法院的判决一样,败诉的一方接受法院的判决,因为法院的判决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选举也一样,如果人们选举合法,不论结果如何,人们都接受。原因就是人们追求 程序正义,而非分配正义。当然,人们也要求分配正义。但是,如果分配正义一时间无法实现,社会上还是有贫富差别,人们也可以接受。人类社会里的贫富差别永远存在。但是,人们无法容忍程序的不正义。如果出现程序的不正义,人们就会立刻抗议。
比如,在中国,执政党说它拥有统治的合法性。这个说法是令人怀疑的。说在六十多年前的内战中取胜是拥有民心所向是无法证实的。军事斗争的胜利不代表获得人民的多数的支持。历史上,蒙古几十万大军征服了南宋的一亿人。蒙古统治者只是少数人。也能够在战争中取胜。不代表他们拥有民意。清兵入关征服汉人,最后建立统治全中国的清朝也没有多数人的民意支持。我们假设中国又冒出一个政党声称拥有全体中国人的大多数人的支持,共产党一定也说自己拥有全国人民的大多数支持。于是,就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如果彼此再兵戎相见,以武力夺取政权,就更加无法说明哪个政党获得民意支持了。这个时候,就需要选举来证实。这就是程序。这就是程序正义。还有中国的一些御用文人为执政党辩护说,中国不需要选举。只要有政绩,就有合法性。选举是多余的。或者说,现在中国经济发展快,管理有方,换一个政党执政无意义。所以,不需要民主,即不需要选举。但是,问题是,如果还有一个政党说它有更好的良策既能保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还能解决社会不公的问题。还能节省每年令人咂舌的维稳经费。那么怎样解释这个问题呢?有人说,如果当年国民党没有败,可能中国建设的比共产党建设的还要好。就像今日台湾一样。至少不会有文革那样的折腾。那么,究竟哪个政党最合适?人们又要争论起来。这又要回到程序正义这个问题上了。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人们就不会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达成一致。国家就没有秩序。今天,中国的贫富差别大,人们不满意。如果有程序正义,人们就比较能够接受现实。而且由于没有程序正义,人们无法保证掌权者能真心实意最求分配正义。 要知道,人类社会里建立秩序的根本手段不是强制力或武力,而是程序。即使政府有武力,秩序可能也不稳定。虽然国家必须拥有强制力,只有建立一个被各方都接受的程序国家才会长治久安。
在美国,人们将自由当作最高价值。其实,人们的看法不准确。在美国,是由于有程序正义,所以才有自由。在中国,是因为没有程序正义,人们才没有自由。比如,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受到限制。广电出版总局又发文要求禁止出版或发行有些人的著作。在香港,人们要求获得具有国际标准的选举规则。其实,这个口号不是最恰当的。应该说要求选举实现的程序正义。换言之,选举的程序一视同仁。只要获得多数票就当选。不能看侯选人的背景。如果说候选人不被北京中央政府看好,即使获得多数票也不能当选,就是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比如,两个人打乒乓球比赛。举办单位宣布打输了的人为冠军,原因是那个人是单位的领导。这就违反程序正义原则。换言之,乒乓球比赛的规则是,谁打赢,谁是冠军。如果单位领导打输了,他的下级打赢了。那么,他的下级就是冠军,这才是程序正义。所以,目前香港人应该争取程序正义。人类社会的一切自由和民主都必须以程序正义为起点。
中国的问题就在这里:自从辛亥革命以来,始终没有能实现政治的程序正义(北洋政府时期或许除外)。国民党统治时期,蒋介石独裁。没有程序正义。共产党用武力夺取政权,没有经过选举,也没有实现程序正义。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当年的国民党和今日共产党都是非法执政。直到今天,在国家的管理上还没有确立程序正义。于是,宪法也可以不要了。法治的精神也阉割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沦为空话。民主有名无实。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人们对程序正义一无所知。就是中国的那些最有觉悟的知识分子对此也没有多少知识。有人提到程序正义。那是因为他们读了西方人写的一些书。但是,对于选举的意义没有认识到位。于是,他们找不准奋斗的方向。主张自由或民主是虚脱的目标。虽然这样的口号能够唤醒民众,但是也会将人民引入歧途。唯有认识到程序正义为最高原则,才能一步一步地脚踏实地朝着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迈进。到那个时候,无论是自由或平等都不是问题。实现程序正义,国家才会有序。人们才有可能追求自由或平等。换言之,人们现在对政府不满。例如,有很多人主张官员财产公开。但是,北京不允许。还将主张官员财产公开的人士投入监狱。这就是缺乏程序正义。所以,现在应该追求的是,程序代表正义。反对这个程序就是非正义。不是民主与独裁的对抗,而是正义与非正义的搏斗!中国的管理者不要程序。人民就要努力促使建立这个程序!只有当执政者表示愿意遵守程序的时候,他们才会谦虚。这个时候才会关心人民关心的分配正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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