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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印度落後的根源:“土改”的不徹底
   

馬克思說革命就是解放生產力, 而革命常常與推翻王朝打倒地主連在一起。 推翻王朝打倒地主能夠解放生產力嗎? 能!  近代社會阻礙生產力發展的唯一因素就是強權(地主,資本家,寡頭,政府獨裁者)強行截斷勞動者獲得生產資料的權力, 勞動者要生產, 只能到攔路搶劫者那裡簽署一張賣身契,換點生產資料, 然後勞動成果拿去孝敬攔路搶劫者。 近代歷史上最大的攔路搶劫者就是地主, 他們霸占土地,勞動者要勞動必須交地租, 而地租的多少隨心所欲, 特別是壟斷大地主出現之後。  其實直到今天地主依然是最大的搶劫犯, 比如香港為啥百姓住鴿子籠, 因為大地主李嘉誠讓整個香港數百萬百姓都給他打工。 這就是超級地租。 當然, 今天的攔路搶劫者已經不僅僅是地主了, 比如美國坐擁這麼多資源和地理環境竟然增在30年代餓死八百萬(不同意算法可以找楊蒼蠅去磋商), 就是華爾街的攔路搶劫犯幹的好事。

順便說一下, 台灣小蔣是共產黨的徒孫,土改搞的不錯, 藉助於搜刮大陸的黃金外加美國建設不沉航空母艦的支持。 當然, 蔣介石父子在台灣能當共產黨, 因為他身後的大地主憎恨大陸共產黨,但是於台灣地主沒有血緣關係, 收拾台灣地主沒有啥牽掛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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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土改”的不徹底性及其後果——與中國比較

作者:             張文木 

印度獨立革命,使印度在獲得了獨立的國家主權的同時,也留下了舊時代的龐大的私有產權;而印度的土改不僅沒有剷除這寄生於生產流通和分配領域的私有產權反而還變相保留甚至新增了私有產權。這種低成本的革命卻使印度在國家現代化之初就面臨着幾乎是不可承受的制度成本。這種由龐大的私有產權關繫結織而成的非生產性巨額成本,是未來印度國家低效發展的總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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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土改”的不徹底性及其後果——與中國比較

一、土地改革:印度國家發展奠基中最大的政治“豆腐渣”工程

自然資源天然供給量和貯存量的絕對有限性,決定生產勞動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絕對手段。而人類生產勞動形成的絕對條件就是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的絕對結合。這有自然結合與強力結合的方式。財產私有制度出現後,強力結合便是人類歷史常見的方式。比如歷史上的羅馬人對地中海的征服、蒙古人對亞洲和歐洲部分地區的征服、克倫威爾對愛爾蘭人的征服、歐洲人對印第安人的征服、英國人對印度人的征服等都是這強力結合的歷史形式。一部分人通過壟斷生產資料形成對另一部分人的勞動成果的無償占有並由此形成對這部分人的政治統治,這就使勞動力與生產資料從人類早期的絕對的自然結合變為相對的人為強力結合,並由此在生產者與生產資料占有者之間以及不同的生產資料占有者之間形成複雜的財富占有關係。

但是,所有權並不是社會財富本身,而只是社會財富的占有形式。所有權並不創造價值,因此也不是財富的源泉。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私人所有權卻可以刺激勞動者個體的能動性及其私人積累財富的積極性,但如果構成社會勞動基礎的生產者的勞動成果被不同的私有者“截流”數量過於巨大從而使勞動者得不到合理反哺時,社會勞動也就開始萎縮。萎縮的程度與財產占有者對生產者勞動成果的“截流”數量為正比。

研究國家發展及相應國力的關鍵不在於研究其GDP或GNP的指數表現,而在於研究其利潤的歸宿及其對社會勞動者的反哺程度。馬克思說:“生產直接是消費,消費直接是生產”。勞動者也是消費者,他既是產品生產者,又是實現自己產品的基本消費群體。從這個意義上看:人民是國家的主體,不僅僅因為人民是國家生產的主體,同時他們更是國家消費的主體。只有社會產品反哺社會勞動者即人民的時候,這個社會的發展才是良性的和可持續的。當國家經濟持續增長而這種增長成果卻不能合理地反哺生產者,甚至不能維持生產者自身的生存延續,社會財富又越來越多地集中於沒有多少消費潛力的少數人手中,這時的國家發展就失去了可持續發展的動力,接踵而至的就是社會危機。這時生產力就會提出變革生產關係的要求。前面提到的印度和中國的民族民主革命,就是基於這個原因發生的。

土地是人類生存的第一資源,生產關係的最初版本就是人地關係。因而也是古今形成生產關係,從而階級關係的原生酵母,更是現代資本形成的原生酵母。大凡國家改造和社會改革,多以土地改革為起始。因此,與基因鏈的優劣決定生命發育的終極結果一樣,國家土地改革的後果,也就命定了國家肌體發展,尤其是傳統農業大國肌體發展的終極潛力。印度與中國民族革命成功後第一基礎性的國家改造工程就是土地改革,其結果差異則奠定了兩國發展速度及其潛力的差異。

如果將土地革命分為民主革命與社會主義革命兩階段的話,印度的土改不僅沒有社會主義土改內容,也沒有像中國那樣的徹底的民主改革的內容。獨立之初印度國大黨認識到從英國人那裡繼承下來的封建土地關係是獨立前印度農業陷入慢性危機的主要原因。為此,根據1948年12月全國邦稅務部長會議的決定和國大黨土改委員會1949年的報告建議,各邦開始按照中央確定的廢除柴明達爾中間人制度等原則,制定本邦土改法律。1953年中央政府建立了中央土改委員會,由計劃委員會成員和內務部長、糧食部長組成,作為土改指導機構。土地改革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消除土地所有制結構中阻礙農業生產的因素;二是使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直接與勞動者結合,創造條件使農業經濟實現高效高產。土改內容包括三方面,分兩階段實施。

一是廢除柴明達爾等中間人制度。獨立前印度存在三種土地租佃制度:柴明達爾租佃制、馬哈瓦爾租佃制和萊特瓦爾租佃制。在柴明達爾等土地租佃制度下,代為殖民政府收稅的柴明達爾等實際上成了在外地主,對租佃土地的耕種者進行殘酷剝削。在殖民政府收取的農業稅收和柴明達爾等從事收稅的管理費外,柴明達爾等在外地主還隨意提高租金,加強對佃農的剝削。印度政府通過廢除這種中間人制度使耕種土地的農民直接與土地聯繫,並直接向政府交稅。在獨立後長達30年的時間裡,印度政府從地主手中買地共花去67億盧比,約將577萬公頃土地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

二是改革租佃制度。“高額地租是印度土地結構的共同特徵”。英國統治時期土地租佃不僅在印度農業中十分普遍,而且除公開租佃外,印度農村中還盛行非正式或口頭租佃。土地供給是確定的,而人口和貧困人口卻與日俱增,佃農受到地主持續提高的地租剝削,而且租期極不穩定。手工業的衰落,進一步加重了勞動者對土地的依賴,從而加重了租金剝削。從1953年起各邦政府通過了系列有關“租佃改革”的法案,其主要內容是“公平租金”和“保障租佃關係”。獨立後印度政府在土地改革過程中實行了租佃制改革,具體措施包括固定租金、保障租佃,並授予部分佃農的永佃權等。根據各邦的具體情況,各邦政府規定的租金占農業收入的比例有所不同,大體保持在農業收入的1/3到1/6。同時,為了方便農民交租,還決定把過去長期實行的實物地租改為貨幣地租。為了保障土地租期,印度政府還規定,允許地主以自耕名義收回土地,但重新收回土地時必須為佃戶保留維持生活所需最低面積的土地,且不能驅逐佃戶。此外,第三個五年計劃期間,政府也要求佃農購買土地,使佃戶直接與國家發生關係。這也是土改第一階段的內容。

三是實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額制度,這是土改第二階段的內容。國大黨政府在1959年1月那格浦年會上通過了實行“土地限額”的決議,要求各邦政府在當年年底前制定出相應法案令。1961年底印度政府宣布各邦實行土地持有最高限額的法律,規定超出限額以外的土地,由國家交給村評議會,並由村評議會分給無地少地的農民或農業合作社耕種。此舉意在限制大地主對土地的壟斷。1971年8月,印度中央土改委員會又確定調整最高限額。以5口之家為一個分配單位,規定最高限額為最好的土地10英畝到最劣的土地54英畝之間。1975年7月1日,印度政府宣布了二十點經濟綱領,提出土地最高限額制,並要求加快對超額土地的分配和登記註冊工作。1977年人民黨上台,要求加快土改步伐,通過調查,改革土地法上的弊病和漏洞。規定每戶農民最低土地持有限額為2.5英畝。

土地改革是印度民族革命成功後,實現民主革命的基礎工程。就其深度、廣度及革命的徹底性而言,印度土改的效果與中國比簡直是判若泥雲。究其原因還在於各自革命的領導權性質存在的本質差異。與中國20世紀20年代蔣介石國民黨注意到但無法解決農工問題的原因相似,尼赫魯國大黨也看到了徹底的土地革命對於印度的未來具有關鍵的意義。但是,由於國大黨本身所代表的是大地主大資本家利益,以及由大地主大資本家階級占據的議會席位形成的對尼赫魯政府的制約,這使國大黨政府,即使有再好的政治設計,也無法實現。與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由於基礎是建立在封建官僚買辦的支持之上,即使早就認識到土地問題的重要性也無法在中國大陸進行徹底有效的土地革命的道理一樣,印度國大黨推行土地改革30餘年,最終不得不以“具有雷鳴般的熱情”開始,而以“沒精打采”的結局告終。

儘管如此,印度的土地改革還是在相當程度上解放了農業生產力。從1951~1952年度到1978~1979年度,印度農業生產年平均增長2.8%,是從1900~1901年度到1949~1950年度平均增長的3.5倍。60年代以來,印度開展“綠色革命”運動,印度糧食播種面積從1950~1951年度的9730萬公頃,到2000~2001年度的11980萬公頃,增長了23.1%;到70年代糧食就基本上達到自給。但是,在生產關係變革的方面,“除了廢除了柴明達爾以外,就全國而論,其他各項實際上並未認真執行”。而正是這方面的失敗,不僅使印度的土改成果大打折扣,而且還由此鑄定了印度在後來半個多世紀中落後於中國的歷史命運。

獨立初期,不到農村人口15%的地主、富農卻占有85%的土地,其中不到人口2%的大地主,卻占全部土地的70%;而占農村人口85%以上的貧苦農民僅占15%的土地。其中占農村25%的農戶卻無立錐之地。土改後,這種土地集中在極少數大地主手裡的情況有所緩和。如下表所示:

印度“土改”的不徹底性及其後果——與中國比較

資料來源:轉引自[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頁。

上面提供的數據可分三類。第一類是同類人數比例增長遠遠高於相應的土地面積比例的增長。這主要表現在邊際農類中。土地持有者數量從1970~1971年度的7100萬增加到1985~1986年度的9800萬,大約增長了38%,而經營面積僅大約從1.62億公頃增加到1.64億公頃,增加了1.2%。土地面積增長遠遠低於土地持有人的數量的增長。其間持有1公頃以下的邊際占有者從51%增長到58%,增加7%。而其持有土地面積從9%增加到13%,只增加了4%。持有土地增長低於邊際農的數量增長。這表明,占農業人口1/2以上的“這類耕種者土地少,繼續生活在貧困線以下”,而“印度農民貧困化的加重表明邊際農或接近無地勞動者的數量正在擴大”。

第二類是同類人數比例降低的同時,所持土地面積比例卻大規模增加。這主要表現在小土地占有者類中。在土改中受惠最大的是占地1~4公頃的小土地持有人。這部分人數占土地持有人的1/3強。在1970~1985年間,小土地持有人在總土地持有人數中從34%下降到32%,而所持有土地則從30%增長到了38%。這說明土改使地權大規模地向小地主轉移。

第三類人數與所持土地面積比例同時減少。這主要表現在占地4~10公頃之間的中等占有者與占地10公頃以上的大土地占有者類別中。中等占有者人數在這15年間,從11.2%下降到8%,占有土地面積則從31%下降到29%。大占有者人數則從4%下降到2%,而所占土地面積也從31%下降到20%。

土地改革的上述結果基本也就確立了獨立後印度的農業生產關係金字塔結構:

1985~1986年度,占土地持有人數2%的大地主占據着印度的20%的土地。占土地持有人數8%的中等地主則占着29%的土地。二者之和則是占10%的土地持有人卻擁有49%的土地。另一方面,占持有地人數58%的人,卻只有13%的土地。如果算上持有地條件大大改善的小占有者,占持有地人數90%的人,只擁有51%的耕地。即使如此,印度的土改方案在許多方面只是法律上的原則規定,在各地執行方面不僅差異很大,而且還受到不同程度的抵制。“對於諸如極高的地租額、農業僱工(主要為受歧視迫害的賤民)、極端落後的契約工和高利貸剝削等方面的問題,卻在土地改革中沒有觸及”。

下表反映的是1961年到1971年間,印度農村地區財產分配比例。

印度“土改”的不徹底性及其後果——與中國比較

資料來源:《第六個五年計劃》第8頁。轉引自[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上),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625頁。

二、不徹底的土地改革及其惡果

我們看到,截止1971年,81.9%的財產掌握在30%的上層大地主手中,而占70%的中下層只掌握着18.1%以下的財產。也就是說,印度農業創造的國民財富的主要部分為上層少數人所截流,而真正生產者同時也是生產產品的最大需求者即中下層農業勞動者,則得不到合適的利潤反哺。這說明,印度土地改革仍是一場排除殖民經濟代理人後,印度富人之間的財富再分配,而印度人民並未成為這場革命受益的主體。除了柴明達爾中間人被廢除外,其餘則與英國殖民地時期的社會結構沒有本質差別。卡爾·馬克思一語中的,他說:“過去一切階級在爭得統治之後,總是使整個社會服從於它們發財致富的條件,企圖以此來鞏固它們已經獲得的生活地位。”印度國大黨領導並取得勝利的民族革命的結果就是這樣。

生產的主體不能成為消費的主體,而消費的主體卻不是生產的主體,這兩個主體嚴重錯位,是整個第三世界,也是印度國家經濟因發展而不能發展的根本原因。印度民族革命後所實行的民主革命並未解決因社會生產成果不能反哺生產者及由此造成的生產力萎縮的問題。土改後,廣大農民的貧困化程度不僅沒有減輕,反而長期保留下來。

中小農民在世界歷史上永是一個最不穩定,因而是必然要發生兩極分化的階層。印度土地改革後,農業生產力在緩慢上升的同時,農村家庭債務總額也在逐年上升。印度儲備銀行在1951年和1971年進行了3次農村債務調查,全國抽樣調查組織1981年進行的全國第37次抽樣調查表明,在1961年到1981年的20年間,估計農村債務已從195.4億盧比上升到619.3億盧比。農村債務1961~1971年10年間增長97%,1971~1981年也增長60%。耕種者的債務增長比率比非耕種者的債務增長更快。如下表所示:

印度“土改”的不徹底性及其後果——與中國比較

資料來源:轉引自[印度]魯達爾•達特、K.P.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頁。

值得說明的是,1971~1981年的20年中,“非耕種者的債務是負增長率,似乎與現實不符。根據這個事實就只能解釋:抽樣調查沒有考慮高利貸者和地主提供的大量現金和實物貸款,這些是作為債務勞役被迫勞動”。但耕種者債務比例20年中從85%上升到93%,而同期非耕種者的債務比例從15%下降到7%的數據,至少反映了印度農業勞動的主體部分長期得不到其勞動成果反哺,以至使勞動難以為繼的現實。

更為可怕的是,在印度耕種者的借貸結構中,高利貸是農民借款的主要來源。如下表所示:

印度“土改”的不徹底性及其後果——與中國比較

資料來源:轉引自[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98頁。

從1951到1971年的20年中,高利貸在耕種者借貸總額中的比例在各種借貸來源中一直居於絕對主體地位。從1971~1981年的10年中,由於國家合作社和商業銀行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幅提高,造成高利貸借款比例迅速下降。“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鄉村高利貸者至今還占優勢”。小農由於缺乏償還能力,缺乏貸款信譽,不能大規模應用新技術,當然也就不能從自己的生產中獲得較大的收益。信貸組織特別是合作社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過期未還貸款。過期未還貸款率,合作社大約是40%~42%,地區農行是47%。而借款未還的多是無助小農,這迫使一些金融機構貸款傾向大農。由於大農具有良好的償還能力,合作社和商業銀行事實上更願意向大農提供比如6~10%的低息貸款,這迫使小農必須從高利貸或其他非組織的資金市場按12%~75%的利息借錢。其結果導致日益嚴重的小農破產和兩極分化現象的產生。這也是印度一些地區比如比哈爾、西孟加拉、奧里薩和安得拉邦等農民暴動延綿不絕的直接原因。

導致土地改革失敗的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國大黨所依賴的階級基礎本身就是土地改革的對象。因此在改革中他們為自己留下了許多變相保存,甚至增值其財產的餘地。例如各邦法律規定柴明達爾可保留“自營地”,而對“自營”的概念的解釋又極為寬泛。北方邦1950年制定的廢除柴明達爾法4年後才生效,給了柴明達爾足夠的時間通過驅逐佃農擴大允許保留的“自營地”。這導致一度出現柴明達爾奪佃高潮。北方邦柴明達爾擁有土地3300萬英畝,以“自營地”名義保留了約700萬英畝。結果改革後這些柴明達爾搖身一變又成了大地主。這些擁有500英畝、700英畝,乃至1000英畝的大地主並不少見,原柴明達爾制下的次佃農、分成農和農業僱工依然受剝削。在租佃改革方面,國大黨遇到的阻力比廢除柴明達爾制還要強勁。因為這不僅損害了大地主的利益,而且還損害了富農,甚至中小地主的利益。他們在國大黨中、各邦立法院和政府中把持着各種權力。他們利用法律的不同解釋拖延改革進程。有些邦給土地出租者留下充足的逃避法律規定的時間。有的地主對佃農的佃田頻繁調換。更普遍的情況是地主紛紛以自耕名義奪佃,或逼使佃戶“自願”退佃,使要求地主收回出租土地要有限制的規定形同虛設。比如海德拉巴實行土改後,原來的佃農中有2.6% 農戶被合法奪佃,22.1% 被非法奪佃,17.5%“自願”退還佃耕地,三者共達42.2%,只有12%農戶購買了佃耕地,剩下的農戶保留了原來的佃耕地,得到了多少不同的佃權。在孟買,1947~1953年,佃農中有近20%的農戶失去佃耕地。大量佃農在地主奪佃的威脅下,為保住佃耕地,不得不接受更惡劣的佃耕條件。土地最高限額的改革除了遭到大地主的反對外,在法律規定的條款中也留有他們可鑽的漏洞。比如法令對甘蔗農場、果園、牧地等實行豁免,有的邦將最高限額設的範圍過大,結果使最高限額法令頒布後國家很少獲得用於分給無地農的土地。M .L .丹特瓦拉教授對土地改革的總體評價是:“印度大體上已經頒布了土地改革,在不久的將來這些考慮是正確的方向,然而由於執行不力,實際結果一點也不滿意。”

農業改革的失敗最終導致印度農業長期處於的萎縮性增長狀態。如下表所示

印度“土改”的不徹底性及其後果——與中國比較

資料來源:轉引自[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頁。

印度“土改”的不徹底性及其後果——與中國比較

資料來源:轉引自[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頁。

印度“土改”的不徹底性及其後果——與中國比較

按1980~1981年價格計算

資料來源:Statistical Profile of India 1999, Deep & Deep Publication PVT.Ltd.

,New Delhi,p.5.

我們看到,獨立後印度農業從耕地面積,主要作物及增長率方面均處於萎縮性增長狀況。對此,印度尼赫魯曾試圖選擇用社會主義方式解決反哺勞動者的問題,他一再強調,農業若沒有很大改善,工業化就得不到足夠的原料和商品糧的供應。而如果農民收入低,糧價高,就會造成購買力低下,市場狹小。糧食進口要大量占用國家有限的外匯,以致沒有足夠的外匯購買發展重工業基礎工業必需的設備和原材料。工業發展的全部計劃能否實現,取決於農業生產率能否大大提高。1954年7月,國大黨全印委員會通過《計劃發展》決議,其中提到要逐步指導國家經濟發展成“社會主義經濟”。1955年1月國大黨阿瓦迪尼年會根據尼赫魯的提議,通過了《關於建立社會主義類型的決議》。其結果是他的良好願望遇到黨內大地主大資本家階層的激烈反對,以致他連中間偏左的路線也難以推行。

印度獨立革命,使印度在獲得了獨立的國家主權的同時,也留下了舊時代的龐大的私有產權;而印度的土改不僅沒有剷除這寄生於生產流通和分配領域的私有產權反而還變相保留甚至新增了私有產權。這種低成本的革命卻使印度在國家現代化之初就面臨着幾乎是不可承受的制度成本。這種由龐大的私有產權關繫結織而成的非生產性巨額成本,是未來印度國家低效發展的總根源。孟子說“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而印度在獨立之初就將國家經濟建立在“上下交征利”的基礎之上,這對印度未來的影響幾乎是毀滅性的。

三、與中國比較

看到印度不徹底的土地改革所造成的惡果,我們就會對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將“對所有權和資產階級生產關係實行強制性干涉”作為發展生產力的“必不可少”手段的指示有更深切的認識。馬克思寫道:

【無產階級將利用自己的政治統治,一步一步地奪取資產階級的全部資本,把一切生產工具集中在國家即組織成為統治階級的無產階級手裡,並且儘可能快地增加生產力的總量。要做到這一點,當然首先必須對所有權和資產階級生產關係實行強制性的干涉,採取這樣一些措施,這些措施在經濟上似乎是不夠充分的和沒有力量的,但是在運動進程中它們會越出本身,而且作為變革全部生產方式的手段是必不可少的。這些措施在不同的國家裡當然會是不同的。】

同此,我們也就更能體會出毛澤東同志於20世紀50年代在中共黨內關於農村社會主義改造道路那場大爭論(值得注意的是,同期印度國大黨內也在進行着關於道路問題的激烈爭論)中所堅持的快速推進集體化的決策,對中國未來發展所具有的生死存亡的意義。當時毛澤東批評那些提出“確保私有財產”和“四大自由”的人們,“言不及義,好行小惠,難矣哉”。與同期中國比較,尼赫魯的土改行了小惠而失了大義,其結果不幸讓毛澤東言中,印度後來的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確是一條“也可增產,但時間要長,而且是痛苦的道路”。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土地改革所依靠的是貧僱農和下中農,團結中農,走集體經濟的道路,用階級鬥爭的方式打破任何地主階級恢復封建剝削生產關係的企圖。“到1952年底,除一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及台灣省外,全國廣大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1956年中國基本上完成了對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農戶占總農戶的96.3%。農村中的封建剝削關係基本消滅。隨着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整個社會的生產關係只剩下最簡單的全民和集體兩種所有制。依靠複雜的產權關係寄生於社會生產之間阻礙社會勞動成果直接反哺社會勞動者的產權交易費用基本消除,農民債務更是不復存在。在徹底廢除勞動與勞動成果之間的剝削環節後,勞動成果得以直接反哺勞動者和用於國家基本建設的安排。1952年中國農業集體積累總額為15億元,其中生產性積累為11億元而非生產性積累為4億元。到1985年增長到325億元,其中生產性積累和非生產性積累分別為297億元和28億元。1953年至1985年間中國農村集體及其他所有制經濟積累總額年平均增長速度為8.1%。農村集體經濟及其他所有制生產性積累總額指數, 1953年為80%,其中生產性積累和非生產性積累分別為81.8%和75%,到1985年已增長為1312.2%,其中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積累分別為1936.2%和411.4%。

這種為印度尼赫魯渴望但又做不到的生產性積累遠高於非生產性積累的社會生產條件,只有中國這樣徹底廢除了龐大的寄生於生產、流通、交換、分配領域的產權關係的國家才能實現。在國際資本包圍的情況下,對剛獲得獨立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國家而言,只有高積累,才可能有切實和可持續的經濟增長。中國50年來農業成就如下表所示:

印度“土改”的不徹底性及其後果——與中國比較

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平衡統計司編:《國民收入統計資料匯編1949~1985》,中國統計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頁。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中國農業在這一時期提供的剩餘產品,有相當一部分通過價格“剪刀差”轉為國家基礎建設的原始積累。也不能否認在“極左”的時期,農民的消費幾乎處於近似管制性狀態。但由於國家切斷了流通和分配中的私有權寄生因素,農業剩餘產品只在掌握土地所有權的國家與勞動者農民集體兩大領域交換和分配。但無論如何,農業在工業化初期為國家提供了剩餘產品因消除了產前產後的中間產權多次分配因素,其制度成本大幅度減少,這使得同等農業產值,在中國對工業化的貢獻率要遠遠大於印度。

注釋:

1、馬克思:“在歷史進程中,掠奪者都認為需要通過他們自己硬性規定的法律,來賦予他們憑暴力得到的原始權利以某種社會穩定性。”《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51頁。

2、“生產直接是消費,消費直接是生產。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對方。可是同時在兩者之間存在着一種媒介運動。生產媒介着消費,它創造出消費的材料,沒有生產,消費就沒有對象。但是消費也媒介着生產,因為正是消費替產品創造了主體,產品對這個主體才是產品。產品在消費中才得到最後完成。一條鐵路,如果沒有通車、不被磨損、不被消費,它只是可能性的鐵路,不是現實的鐵路。沒有生產,就沒有消費,但是,沒有消費,也就沒有生產,因為如果這樣,生產就沒有目的。”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3~94頁。

3、“人地關繫緊張是土地制度變遷的重要前提。”溫鐵軍著:《中國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頁。

4、文富德著:《印度經濟發展、改革與前景》,巴蜀書社2003年版,229~230頁。

5、[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8頁。

6、 1936年4月印度國大黨在勒克瑙召開的第四十屆年會上提出了一項土地綱領,認為“國家最重要和最緊迫的問題是農民驚人的貧窮、失業和債務,這些基本上是由於過時的和壓迫的地權制度和田賦制度,而近幾年來農產品價格的大幅度下跌又加劇了這個問題。這個問題的最終解決必然包括清除英帝國主義的剝削、徹底改變地權和田賦制度,以及國家承認有向農村失業群眾提供工作的義務。” 1945年9月、11月,國大黨國家計劃委員會先後開會討論土地問題,還提出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組織合作社”和“取消國家和實際耕種者之間各類中間人地主”的土改方針,指出:“必須組織合作社來耕種開墾的荒地和由國家徵收的其他土地,並在各地鼓勵組織其他形式的合作農業;不承認國家和耕種者之間的各種中間人地主,他們的各種權利以及土地財產所有權被付與必要的令人滿意的償金以後由國家徵收;在現有田賦制度不變的情況下,對來自土地的高收入徵收累進稅,對實際的小耕種者適當減輕田賦負擔。”轉引自黃思駿著:《印度土地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284頁。

7、“土地改革計劃開始具有雷鳴般的熱情,但是,這個熱情的活力很快就消失了,土地改革的執行變成了沒精打采的事情。”[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頁。

8、四川大學南亞研究所:《印度經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頁。

9、文富德著:《印度經濟發展、改革與前景》,巴蜀書社2003年版,第79~80頁。

10、 四川大學南亞研究所:《印度經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3、40頁。

11、[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77頁。

12、四川大學南亞研究所:《印度經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頁。

13、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1972年版,第262頁。

14、[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40頁。

15、[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99頁。

16、[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05、183頁。

17、林承節著:《印度獨立後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史》,崑崙出版社2003年版,第93~99頁。

18、如安得拉邦的上下限為27~324英畝;拉賈斯坦為27~216英畝。

19、[印度]魯達爾•達特、K.P. M.桑達拉姆著,雷啟准等譯:《印度經濟》(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69頁。

20、“征交”,相互爭奪。引自《孟子·梁惠王上》。

2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2頁。

22、“關於農業互助合作社的兩次談話”,《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0頁。

23、經濟學家普納布·巴丹說:印度經濟低增長源於不合理的政治經濟結構。國家對工業資本家階級、富農階級和白領工人在內的自由職業階級安撫政策的結果是“越來越多的資金用去滿足占統治地位的有產階級的各方面的需要,在此同時,資金也就耗盡了”;巴丹指出“最重要的、滲透經濟各方面的因素是三個有產階級工業資本家、富農和自由職業階層的衝突。結果形成了用以滿足統治聯盟中各夥伴利益的補貼和優惠制度,致使用於資本積累的資金被吞蝕,非發展費用無限制地繼續增加”。(《印度經濟》(下)第281、284頁)

24、“關於農業互助合作社的兩次談話”,《毛澤東選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7頁。

25、董志凱主編:《1949~1952年中國經濟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0頁。

26、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平衡統計司編:《國民收入統計資料匯編1949~1985》,中國統計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頁。

27、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平衡統計司編:《國民收入統計資料匯編1949~1985》,中國統計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頁。

28、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平衡統計司編:《國民收入統計資料匯編1949~1985》,中國統計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頁。

29、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平衡統計司編:《國民收入統計資料匯編1949~1985》,中國統計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頁。

30、按可比價格計算。資料來源: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平衡統計司編:《國民收入統計資料匯編1949~1985》,中國統計出版社1987年版,第31頁。

31、按可比價格計算,以1952年為100。

32、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平衡統計司編:《國民收入統計資料匯編1949~1985》,中國統計出版社1987年版,第44頁。

【張文木,察網專欄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會主義研究中心常務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戰略問題研究中心教授。本文內容摘自張文木著作《印度國家發展及其潛力評估——與中國比較》第三部分,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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