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整個公正理論體係為1971年出版,直到1999年經過多次改編的《正義論》 (A Theory of Justice),以及2001年首刊,2005年再版的《平等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兩部著作全面闡述。他發明了一個判斷公正的一個假設道具(方法)稱之為初始立場(Original Poistion)或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將判斷是否正義者放在屏幕後方,無法看到自己在現實里的位置,也就自然排除了個人做判斷時受下/無/有意識偏見影響。也就是說你不知道一條原則是否會對你有/無利,完全持客觀立場做出道德判斷。比如你在選擇學校錄取公平(正義)條件時並不知道你是否會有孩子,甚至有無何種特長,你只能憑道德或常識/理判斷錄取條件缺乏個人利益考量。
公民責任與義務 相對應於社會公平性,作者在第三及第六章里,詳盡不厭其煩地論述了公民的責任和義務,指出他們不僅自由平等,而且應當合理與理性,具有正義感,好意願,後兩者被稱之為兩種道德力量(two moral powers)。許多讀者只關注公平原則,缺乏對公民責任義務的重要意義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維護社會公平的重要意義了解,導致一味追求社會公正正義改革而不強調公民個體的責任和義務。這也許是當代年輕人普遍的迷失,那些為了社會正義施行暴力鼓動者們基本誤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