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从“君权神授”到“枪权神授”(晓观天下20211122) 当地时间2021年11月19日周五,在审判的第十四天早上,针对威斯康星州当地检察官所指控的一级故意杀人罪等五项罪名,陪审团一致认定凯尔·里滕豪斯(Kyle Rittenhouse) 无罪。 凯尔案之所以举世关注,是因为它关乎美国的宪政精神和公民自由,说到底,就是关乎美国是否还是美国,或者将国将不国! 因此,这一判决结果振奋人心。加上前段时间美国一些州和城市的由蓝翻红,让保守主义者再次看到美国巨大考验中的强大根基以及未来的希望。 在上篇专门给同学们写的文章中,我借凯尔案谈到“永远不要低估美国”。今天,要借凯尔案,和大家谈谈案中牵涉的美国的持枪权、沉默权、无罪推定以及陪审团等四项保障公民自由和基本权力的重要制度,让大家更好地了解一下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及公民社会、了解这个基于上帝的启示建立起来的独特国家,也让我们借此一起更多地思考中国的未来与前途。 1. 公民持枪权 凯尔持枪并击毙“黑命贵“运动中的两个暴徒、击伤一个暴徒。这是“凯尔案”的由来。 凯尔为什么可以持枪?为什么虽然发生了一起又一起“枪击案”,美国的保守主义者还是坚持公民的持枪权? 中国人的印象:自古以来,都是官有刀枪,百姓手无寸铁。所以,权力被称为镰刀,百姓被称为韭菜。 据说,中国元朝时曾规定,十户人家共用一把菜刀。这个说法有些争议,但《刑法志》的确明文规定:除了军人以外,任何汉人都不可以私藏任何兵器。这,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当然,最奇葩的是,韭菜们认为这是正常的,甚至歌颂说这样做有利社会治安。 然而,美国是个例外。“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之一,于1791年12月15日正式通过,它保障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亦即公民享有包括开枪还击在内的正当防卫的公民权利。 这个制度的形成有着历史的路径依赖。 1620年,第一批乘坐“五月花号”到达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正是依靠枪械等武器才得以在这片土地上落地生根,武器成为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工具。此后,北美十三州逐渐成形,因为没有常备的政府军,各州都依靠民兵进行自我防卫。 随着独立战争的打响,民兵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正是这些拥有武器的平民和英军作战八年,并成功赢得独立战争。美国建国后,于1789年“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被写于“权利法案”中,并于1791年以“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形式被批准正式生效。 这个制度的形成更有着《圣经》的启示。 基督教的上帝和世上五花八门的宗教所信的“神”最大的不同,是基督教的上帝是公义的上帝,是不可被人贿赂、收买的;另外,基督教所理解的人是罪性的人,"人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 这两点带来基督文明的绝然不同:第一,公权力必须公义,“唯公义使邦国高举”!第二,罪人必须悔改,不悔改不能进神的国。 为什么权力是罪恶的?因为人性是罪恶的,因此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为防范权力的罪恶,必须让权力制衡权力,决不能允许任何一种权力凌驾于其他一切权力之上。 美国国父据此设计了三权分立的制衡、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制衡、媒体“第四权”的制衡。这还不够,因为担心官官相卫,权力勾结,因此国父们还将最后一招留给美国公民,那就是持枪反抗暴政的公民自由权力。 赋予公民反抗的武器,关键时候以暴制暴,防止政府权力膨胀进而侵犯公民权力,便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内在精神,有人称之为“枪权神授”。 “枪权神授”的理念又与加尔文主义对美国建国之初基督徒的特别启发有关。 众所周知,古今中外的统治者都喜欢讲“君权神授”,但加尔文主义据于《圣经》启示却指出,上帝在《创世纪》一开始就明确把“治理的权力”赐给了祂的百姓——“所有的人民(‘we the people’)”,压根儿没有君主、国王或政府啥事: “上帝赐福给他们,上帝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这地,治理它;要管理海里的鱼、天空的鸟和地上各样活动的生物(创1:28) ’。” 上帝把治理的使命和权力给了人民,但人民不能一股脑涌上去治理国家,因此需要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所以,王权也罢、政权也罢,并非“君权神授”,而是“权利民授”。 权力来自上帝,上帝赐给人民,人民授权政府,政府权力本质上就是: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这正是林肯在著名的葛底斯堡演说中最精彩的段落。孙中山将之译为:“民有、民治、民享”,简称“三民主义”。 既然人民的权力来自上帝,人民当然有权持枪制衡公权力,故“枪权神授”。 从“君权神授”到“枪权神授”,我们可以分辨何为传统文化,何为现代文明?何为人的胡说八道,何为上帝的启示昭昭? 传统文化,无论是古埃及古巴比伦,还是仿古的塔利班,都是权力拿着枪,把老百姓关进笼子里,权力可以随便吃人;现代文明,则是老百姓拿着枪,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从而杜绝了权力吃人。 中国的官员经常胡作非为,就如《红楼梦》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哪为什么美国的法官为不敢“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终极答案是:美国公民有持枪权,因此哪个法官要是敢乱判,门外的“杨佳们”可不是一个,而是乌泱乌泱的,随时出门就可能某个“杨佳”一枪崩了! 试问,老百姓没有持枪权,世间哪有真正的法治与公平保障?你指望包青天和皇上圣明吗? 2. “沉默权”制度 中国司法,过去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实践中,大家发现其实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然而,人性是软弱的,公民在权力面前是弱势的;因此,当一个公民被抓捕并遭受各种刑讯逼供时,权力想让他招什么,他几乎都会招,诸如“电视认错”之类的都是小菜一碟。但这能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公民无沉默权,则无基本的自由保障。 因此,真正的法治国家,首先就要保障公民在公权力面前沉默的权力。只有允许公民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保持沉默才是合理的。至于审判和定罪,不用急,不妨让律师、陪审团等更专业的人士依法律程序慢慢来进行好了!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而不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此项权利。简单地说,沉默权就是不回答问题的权利。 嫌疑人:“在我的律师到场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警察:“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美国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中规定:“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该修正案经过1963年的“米兰达案件”审判,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形成著名的“米兰达权力(miranda rights)”,也称为“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要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在对其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雇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无钱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律师。” 作出“米兰达警告”的美国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 别小看这四句话,这就是公民权、这就是公民自由保障,这就是法治国家,这就是现代文明——法大于权,公民的自由高于警察手中的警棍! “凯尔案”中,民主党人检察官极其无知地质问凯尔:为何你当初不讲出这些实情来?他指的是凯尔所陈述的他被暴徒追打不得已开枪的事实。但民主党检察官似乎忘了美国公民还有“沉默权”这一条,这可把法官惹毛了,站出来厉声喝斥检察官。观众们当然也都愣了:这是什么狗屁检察官,除了满脑袋的“左水”,在想啥呢? 3. “无罪推定”原则 中国人常常认为,“公检法”抓的人肯定是坏人,肯定犯事,否则怎么会“犯法”呢?殊不知,人性罪恶、冤案多多,最黑不是黑社会,而是社会黑,好人被冤枉的例子不胜枚举! 所以,公民的名誉很重要,不要随随便便就在人家头上安个“罪犯”的帽子;法治国家,在没有正式审判并裁定以前,仍须保障公民的权力包括名誉权。因此,不可随便称人“嫌犯”——嫌犯还是犯,称“犯罪嫌疑人”才对——嫌疑人,还是人,是合法公民,有合法权力。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要求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在超出合理怀疑的基础上有罪”。通俗解释,就是“控方如果无法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那被告人就无罪,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 此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 小凯尔在法庭正式宣判之前,他永远是公民凯尔,不是嫌犯,至多是“犯罪嫌疑人”;而在公义的审判之后,他被证明是社区卫士,是爱国英雄,是新时代的“公民凯尔”。 别小看“无罪推定”,它杜绝了权力可以随意将人在法庭公义的审判之前,就将人搞倒搞臭,让人低人一等,无法伸张公义的可能性!我们需要更多的“公民凯尔”,因此就需要“无罪推定”的文明司法规则。 4. “陪审团制度” “凯尔案”最终的审判结论不是法官作出的,而是陪审团作出的。如果是法官作出的,特别是这个法官是民主党左派的话,结果就可能大为不同。这对中国人来说,实在太不寻常了,因为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只有法官断案! 感谢美国有“陪审团制度”! 所谓的“陪审团”,其实就是“公民审判团”。 “陪审团制度”规定:案件的审判结果,由组成陪审团的普通公民而非法官裁决。这些公民中没有多少人受过专业法律训练,也没有多少法律知识,但法律却赋予他们判案的权力。 这合适吗?从经济学的角度,其实很好理解为什么需要“陪审团制度”,而不是将审判简单地交给法官。因为贿赂法官很容易,但要贿赂“陪审团”实在太难了甚至是不可能的! 另外,法律,既要合法,还要合理、合情。陪审团制度,显然既照顾了法律的严谨和技术层面,又兼顾了民意,因此合法、合理、合情能够相结合,让司法变得更加完善。 美国的陪审团的组成,分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及陪审团(Petit jury,有时也称为小陪审团)两类。大陪审团只负责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不涉及民事案件;而陪审团则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主要作用是在庭审期间,听取原告、被告的证词与证据,然后闭门做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判,并在法庭上公布。 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大陪审团决定,审判结果由陪审团决定;而民事案件的立案与大陪审团无关,审判结果则由陪审团决定。 大陪审团由十六至二十三名陪审员组成,可以在任期内(一般4周)审理若干起案子;陪审团则由六至十二名陪审员组成,一案一组。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陪审团,其组成人员都采用电脑随机挑选的方法,即根据民众的投票登记及驾驶执照选出合格候选人,这就杜绝了陪审团成员可能被收买的可能性。候选人的合格条件为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辖区内住满至少1年、通晓英语、精神及身体状况适合担任陪审员、目前没有涉及重罪指控及从未被裁定犯有重罪(除非已在法律上恢复了公民权)。 陪审团只就案件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被告一旦被判有罪,具体的量刑则由法官做出,而法官会因此进行重判。所以,不少被告选择在开庭前与法官、检察官达成抗辩交易(Plea Bargain),即被告同意认罪以求得从轻定罪或量刑。据统计,美国的刑事案件80%以上是通过诉辩交易解决的。 “陪审团一致裁决”的原则:要求选出来的陪审员听取双方的意见,依据常识判断该案所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必须所有陪审员一致认为被告无罪或者有罪才行。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全体一致,法官则不能作出判决。
“凯尔案”经过了十四天的审理,陪审团成员进行了四天的审议。最终,有良知、有正义感、尊重法律的十二名陪审团成员,经过四天的讨论与审议,站在宪法、法律、事实、证据的一边,一致做出“无罪”(Not Guilty)的裁决,从而结束了这场由民主党主导的无视宪法、践踏法律、捏造是非的荒唐审判闹剧。 凯尔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是对此案最好的点评: “在美国,不应该需要一个17岁的孩子拿起武器保护生命和财产。那是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但是,他们失败了,以至于守法公民别无选择,只能自己保护自己的社区,就像1775年列克星敦和康科德的祖先一样。凯尔不是种族份子,也不是白人至上。他是一个勇敢的,爱国的,富有同情心的守法美国公民,热爱他的国家和社区。” “他没有做错任何事。他保护了自己,这是上帝赋予所有美国人民,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现在,他正处于政府机构的准星之下,而他们的力量要强大得多。但是,凯尔将勇敢地面对他们,不仅为自己而战,更是为所有美国人以及心爱的宪法而战。我们永远不会离开他的身边,直到胜利那一天!”
川普总统在第一时间祝贺凯尔被判无罪。他说,“如果这不是正当防卫, 那么没有什么是正当防卫”?
还让我特别感动的是,接下来,“公民凯尔”还将起诉左媒甚至拜登对他的污陷。凯尔这么做,当然不仅是为了自己利益,而是为了告诉左媒,你们不可以胡说!凯尔捍卫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力,就是为其他受害或可能受害的人挡子弹,就是捍卫每一个美国公民的权力,就是爱国! 最终,我们应该明白:只有每一个公民都握紧手中的枪以及各种法律武器,不让权力沦为邪恶以及坏人乱来,这个国家才算是公民国家、法治国家、文明国家以及现代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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