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回复吴思兄:古罗马共和 vs. 现代宪政,基督教的独特贡献——兼论“多元权力”与“权力多元”
吴思:
谢谢赵晓兄回复。切磋讨论让双方受益。但我对各种宗教了解太浅,缺乏比较各种世界观的知识储备,连判断他人比较的能力都不够,只好放弃这方面的讨论了。 不过,对儒家世界观的描述,恐怕还要考虑儒家左派如孟子的见解,单讲后儒所谓的三纲五常,肯定会招致争议。 很高兴您在基督教之外补上了第一个必要条件,即多元化的元权力结构。这只是必要条件之一,当然不等于宪政本身。至于第二条,基督教的世界观是不是必要条件,恐怕还需要解释一下古罗马的共和(契约,宪政)体制为什么在基督教之前诞生。
赵晓:
吴思兄,您太过谦了!
其实,我从您的讨论中受益匪浅,特别是“多元化的元权力结构”这一理论框架,激发我对宪政诞生的条件有了更多思考。
经济学对制度的看法不同于一般人文学者。比如,从博弈论的角度,青木昌彦等认为制度无非就是一种“博弈均衡”。所以,“多元化的元权力结构”肯定是宪政的必要条件,您提出的这个概念,是非常强大的。但基于博弈论的思想,可以进一步拓展这个讨论。
您提到两个关键问题:
儒家世界观的描述,是否忽略了孟子等左派儒家的思想?
如果基督教世界观是宪政的“必要条件”,那为什么古罗马在基督教之前就诞生了共和(契约、宪政)体制?
这两个问题都很有学术份量,值得仔细探讨。好的问题,是解决问题的一半,再次谢过!
一、儒家世界观:三纲五常 vs. 孟子的民本思想
吴兄提醒得很对!如果仅以后儒的“三纲五常”代表整个儒家世界观,确实可能过于单一化。
1. 孟子的“民贵君轻” vs. 后儒的“三纲五常”
孟子在《尽心篇》中提出: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这一思想在儒家体系内属于“民本主义”立场,的确比后儒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更具人民意识。
但是,“民本”并不等同于“民主”,孟子的本意是君主应当施行仁政,而不是要赋予人民直接的政治权利。
后来,宋明理学的“君为臣纲”将这一思想进一步绝对化,强化了君主专制,削弱了孟子的民本主义。
2. 儒家左派 vs. 右派,对政治权力的不同理解
孟子(左派):强调君主的道德责任,认为如果君主暴虐,人民有权推翻(“汤武革命”)。孟子直白地说过:“君有大过则谏, 反复之而不听, 则易位。”(《万章下》)“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梁惠王下》)。
这个思想非常了不起,与加尔文主义“公民有神圣抵抗权”相似,但与现代民主仍有距离。
它仍然是“臣民”视角,而非“公民”视角,更非加尔文的“神圣”视角——强调的不是人的权利,而是君主的责任。
在实践中,这一思想为“改朝换代”张目,如清兵刚一入关,就颁布诏令说“且天下者,非一人之天下,有德者居”,但并未成为制度创新的启发。
荀子、董仲舒(右派,更准确地讲是“保皇派”):强化君权神授,认为君主代表天命,民众不得违抗。
到清代,儒家彻底演变为皇权服务的意识形态,民本思想几乎被压制。
结论:孟子的“民本”思想虽然存在,但从未发展为系统的具有宪政理念意义上的世界观,也不太可能落地为制度化的宪政框架,儒家整体仍倾向于专制。
不过,儒家的“天道思想”与“民贵君轻”思想,堪称中国保守主义的珍贵遗产,值得称道。
儒家优点:敬天慕道。缺点:敬天不识天,慕道未得道——敬畏上天但不知如何跟上天建立个化的生命关系,渴慕天道但不知道是何物。儒家,具有朴素保守主义特点,与英美保守主义有某种亲和性。
秦晖老师就曾指出,晚清时中国儒家不但不排斥西方,反认为西方的就是”洋三代“,堪比儒家“古三代”。
二、古罗马的共和制度 vs. 现代宪政:基督教的独特贡献
吴兄的第二个问题更具挑战性:
如果基督教是宪政的必要条件,那为什么古罗马在基督教之前就已经有了共和(契约、宪政)制度?
这个问题涉及“共和制”与“宪政民主”的本质区别,关键在于:
古罗马的共和制 ≠ 现代宪政,二者有根本不同。
基督教提供了共和制度演变为现代宪政的核心思想基础。
1. 古罗马共和制:权贵之间的“权力分享”,而非普遍公民权
罗马共和国(公元前509-27年),确实建立了貌似“宪政”的机制,如元老院、执政官、法务官等权力分立结构。
但也只是貌似,问题在于:这一共和制度主要服务于贵族阶层(元老院成员),并不赋予普通公民平等的权利。
罗马法虽然发展了契约精神,但并没有“天赋人权”的概念,权利仍然由国家赋予,并非天然属于个人。
结论:古罗马的共和制是“精英权贵分权”,而非真正意义上保障个人自由与人权的普遍宪政。——赵家人分肥,没阿 Q 什么事!
2. 共和制的局限:没有“有限政府”概念
罗马法的核心,是国家至上,公民权由国家赋予,国家可以随时剥夺。
现代宪政的核心——“政府必须受限”。这,并不是罗马共和制的理念,而是基督教世界观发展出的思想。
历史上许多共和制度最终走向了极权(如罗马共和国演变为帝制,威尼斯共和国走向贵族寡头)。
结论:多元权力结构乃至权力制衡,共和制等等并不必然通向宪政,只有在基督教世界观的塑造下,才最终发展出“有限政府”体系。——相咬的动物世界,不会自动进化成人类。
3. 基督教如何推动共和制向宪政演化?
思路决定出路,观念形成制度。没有来自圣经的“启示”,没有新的世界观,只靠人头脑中的思想,无论东方西方,现代宪政的核心思想理念很难从人的理性推导出来。
“人在神面前平等” → 发展出“天赋人权”
古罗马共和制没有“天赋人权”观念,权利仍然是贵族与国家赋予的。
基督教的“Imago Dei”(按神的形象造人),让“人被造而平等”的观念成为可能,最终发展为现代人权观。
“王在神下” → 发展出“王在法下”
罗马法的权威来自国家,而基督教认为上帝的权威高于国家和君主,进而发展出“法律高于君主”的宪政原则。
《大宪章》(1215)正是基于这一观念,开启了“王在法下”的传统。
政教分离理念 → 限制政府权力
罗马共和制中,宗教仍然是国家控制的工具,而基督教推动了“凯撒的归凯撒,神的归神”(马太福音 22:21)。——从此,君主不再具有垄断一切、至高无上的权力。
这一原则最终发展出政教分离,使政府权力受到约束。
结论:古罗马的共和制,是“权贵分权”,而基督教“有限政府”理念的贡献,是将权利扩展到所有人(“民有、民治、民享”),使共和制演化为现代宪政民主。
三、拓展讨论:宪政的三个核心条件
通过上述讨论,对宪政制度的形成有了更清晰的梳理。但更重要的是,这对中国建立宪政制度有什么启发?为此需要更加拓展的讨论。
吴兄提出的“多元化的元权力结构”是极具洞察力的概念,但容我指出:宪政制度的形成,不仅仅是“多元化的权力结构”,更关键的是“权力的多元性”。
或者说:权力主体需要进一步界定——必须具有某种宪政生命的基因属性才行。
“多元化的权力结构”,好比就是“不同的山头”,然而,“山头的不同”更加重要!
因为,宪政的关键不是“谁在掌权”,而是“掌权者是否接受权力制约”!
(一)如何更好地理解这个逻辑呢?可用一个比喻来说明。
权力多元 vs. 多元权力:一个比喻——“围棋 vs. 国际象棋”
我们可以把“多元权力结构”和“权力的多元性”的关系,比作围棋和国际象棋的区别。
1. 围棋模式(权力多元,但未必走向宪政)
在围棋中,棋盘上的势力可以多元化,但最终的目标只有一个:全盘控制。
每一个“势力”都在不断扩张自己的影响范围,直到形成绝对优势。
这就像很多国家的“多元权力”结构,表面上有不同山头,但它们的目标都是争取最高权力,而不是制衡权力。
结果是,谁赢了,谁就可以“一统天下”,没有真正的宪政制衡。
例子:战国七雄、三国演义,欧洲封建诸侯、近代军阀混战。
简单说,光是“多元权力”并不能保证宪政,最终可能只是换一个赢家,再演一遍屠龙少年变新龙。
2. 国际象棋模式(权力多元 + 制衡机制 = 宪政)
在国际象棋中,黑白双方不仅势力对抗,而且每个棋子有不同的角色和约束。
国王虽然是核心,但不能随意移动,甚至受到最严格的保护。
皇后、骑士、主教各有自己的运作规则,彼此牵制,形成制衡机制。
这就像英美的宪政制度,不仅有不同的权力中心(如国会、总统、法院),更重要的是,每个权力中心都有明确的限制和制衡原则。
例子:美国的三权分立、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宪政的关键,不只是“权力分散”,而是“不同权力的相互制约”,让每个“棋子”都不能独裁。
”围棋“就是典型的“多元权力结构模式”,但其稳定的结果是“大一统”——这,标准的“中国模式”不是?!
国际象棋,才是宪政的游戏!而游戏的设定,是基督教的治理理念及其生命主体——基督教会的使然。
(二)教会的作用:如何改变权力的性质?
为什么余英时要格外强调对于宪政民主的构建,中西最大的差别在于西方有教会,中国没有。这就涉及到,为什么教会的存在如此关键?
这大概是因为,余先生注意到了:在历史上,权力多元化本身并不会自动形成宪政,因为权力集团之间的竞争,往往以“赢家通吃”、少年变龙告终。但基督教的出现,提供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权力逻辑,使“多元权力”从“围棋模式”转变为“国际象棋模式”。
1. 教会作为“特殊的山头”
中世纪的天主教会本身就是一个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的权力中心,它既不直接统治国家,又可以对国王施加道德与法律上的约束。
“王在神下” 的观念,直接促成了“王在法下”的原则,使国王不能随意行使绝对权力。
教会所倡导“华盛顿模式”:不是单纯追求个人权力最大化,而是主动建立限制权力的机制。
2.教会推动了“公民社会”的诞生
教会不仅是宗教机构,还是最早的自治团体,推动了中世纪的大学、行会、市政自治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这些“非政府组织”形成了现代公民社会的雏形,让国家的权力不再是唯一的权力来源。
这相当于创造了更多“不同性质的山头”,让权力不能集中于一个单一结构中。
三是基督教世界观促成了“有限政府”
旧约圣经中,以色列的政治结构本身就是“有限政府”的雏形——国王、祭司、先知三者分立,彼此制衡。
新约进一步强调,“凯撒的归凯撒,神的归神”(马太福音 22:21),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使国家权力不能凌驾一切。
现代宪政之所以可能,就是因为基督教世界观及实践确保了权力不会“赢者通吃”。
结论:教会的存在,提供了一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使“多元权力结构”真正往前跨一步,走向宪政制度。
(三)中国的启发:宪政的关键,“不同的山头”固然是一方面,但更重要的是“山头的不同”
如果我们把宪政制度的形成,从“围棋模式”转向“国际象棋模式”,那对中国的宪政转型有什么启发?
1. 过去的失败:不缺“不同的山头”,缺乏“山头的不同”
晚清维新失败,是因为“变法”的权力主体,仍然以皇权为核心,未能改变权力本质。
民国失败,是因为虽然军阀割据形成了“多元权力”,但这些“山头”本质上都是争取中央集权,而不是限制中央集权。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推动了一定的分权,但缺乏“山头的不同”,“公民社会”仍然缺失,国家权力因此没有真正的制衡力量。
2. 未来的路径:中国更需要“不同的山头”
再强调一遍:宪政的关键不是“谁在掌权”,而是“掌权者是否接受权力制约”。
如果中国要走向宪政,必须发展出“天赋人权”以及“权力受限的文化”,而不是仅仅期待新的政治竞争者出现。
公民社会的成长,包括独立的法律体系、媒体监督、自治团体等,都是中国走向宪政的必要条件。
结论:宪政的关键,不是简单的“权力分散”,而是创造一种“受限的权力”文化与实践,而这正是基督教提供的独特贡献。
最终总结:宪政的真正前提是什么?
宪政需要“多元权力结构”,但更重要的是“权力的多元性”。
宪政的形成,需要一种“自愿受限”的权力观及权力游戏主体,而这正是基督教的贡献。
宪政制度的核心,是“限制政府”的新文化,而不仅仅是不同势力之间的权力斗争。
思考:
日本接受了外来的基于基督教文明的游戏设定,最终完成宪政转型。
中国如果不靠外来,而是自主性真正建立宪政制度,是否应该重新思考“受限权力”的概念?
期待吴兄继续交流,共同探讨这些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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