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純華
“如果尖銳的批評完全消失,溫和的批評將會變得刺耳。如果溫和的批評也不被允許,沉默將被認為居心叵測。如果沉默也不再允許,讚揚不夠賣力將是一種罪行。如果只允許一種聲音存在,那麼,唯一存在的那個聲音就是謊言。” 網絡上長期流傳着這樣一段話。在當代中國的政治語境下,它已不再只是抽象的警示,而越來越成為現實的寫照。 近日,我收到辯護律師張庭源的微信,得知自媒體人尹建根(筆名“筆耕”)因在微信公眾號上發表多篇批評地方官員、揭露基層濫權及協助弱勢訪民發聲的文章,被安徽省和縣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尹建根案絕非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在我看來,這是一起典型的“政治控罪司法化、言論監督罪名化”的案件。一審、二審的判決邏輯,集中展現了近年來“尋釁滋事罪”如何一步步演變為可以廣泛適用於網絡言論的“口袋罪”,並透過公安、檢察院與法院的司法鏈條,將刑事手段用於處理民間批評與輿論監督。 一、“尋釁滋事”口袋化:公權力私用與司法工具化在現代法治體系中,刑事罪名的構成要件必須嚴格、明確,以防止公權力恣意侵害公民權利。然而,在中國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早已遠遠超出最初針對流氓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的範圍,並越來越多地被用於處理異議人士、維權人士、訪民及自媒體人的言論行為。 在尹建根案中,法院認定的十六起所謂“犯罪事實”,均涉及尹建根在網絡上發表的文章。法院將其文章中針對地方官員或公權力機關使用的批判性詞彙——如“害群之馬”“人民的敗類”“蛇蠍女人”“狼狽為奸”等——認定為“辱罵他人”,並據此認定其行為構成“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這種認定在法理上存在幾個值得質疑之處。 第一,混淆了行政監督、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的界限。 公職人員及公權力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理應承受來自社會公眾更高程度的監督和批評。即使文章語言尖銳、用詞激烈,甚至涉及個人名譽爭議,也應首先區分民事名譽權糾紛、誹謗行為與刑事犯罪之間的界限。 然而,本案中,被批評的公職人員並未提起民事訴訟,相關案件卻最終由公安機關介入並上升為刑事案件。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和縣公安局不僅調查當地相關事件,還進一步調查尹建根在湖南、湖北、浙江等地所發表的文章。 這種由公權力主動出手,為受到輿論批評的地方官員“維權”的方式,很容易讓人產生疑問:國家刑罰權究竟是在維護公共秩序,還是在保護某些公職人員免受尖銳批評? 第二,將網絡輿論影響直接納入“擾亂公共秩序”的刑事評價。 尹建根的一些文章獲得數萬次閱讀、數百條評論,引發社會關注,並促使地方有關部門啟動輿情處置。原本,這恰恰說明公眾對相關事件存在關注,也說明自媒體產生了一定的社會監督作用。 但在判決邏輯中,這種閱讀、轉發、評論以及隨後形成的輿論壓力,卻成為認定其行為危害公共秩序的重要依據。 如果“引發討論”可以等同於“擾亂秩序”,“形成輿論壓力”可以成為刑事處罰的理由,那麼問題就來了:一個真正有效的社會監督,又怎麼可能不產生輿論壓力? 如果監督只能是不痛不癢、無人關注、不會讓任何官員感到壓力的“監督”,這樣的監督還有什麼意義? 二、程序正義的崩塌:先抓人、後找罪的“馬鞍山模式”正如尹建根案二審辯護律師張庭源所指出的,本案偵查和審理過程中存在諸多程序與證據方面的爭議,甚至可能形成一種值得警惕的“馬鞍山模式”。 1. 先抓人、後找罪:管轄權擴張與程序倒置 本案最初的起因,是安徽和縣歷陽鎮黨委書記劉瑩因不滿尹建根發表的文章,當地派出所接案,隨後和縣公安局將案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但在偵查過程中,警方並沒有止步於劉瑩所涉及的文章,而是進一步將調查範圍擴展到湖南、湖北、浙江等多個省份,將尹建根此前發表的文章陸續納入調查,實施所謂“併案偵查”。 這實際上形成了一種非常危險的辦案邏輯:不是先有明確的犯罪事實,再依法尋找犯罪嫌疑人;而是先鎖定一個人,再從他過去發表的大量文章中尋找可以入罪的材料。 當刑事偵查從“由案到人”變成“由人找案”,司法程序就極易淪為搜羅材料、拼接罪狀的工具。 2. “代書罪名化”:斬斷基層弱勢群體的發聲渠道 本案認定的十六起事實,其原始材料不少來自基層訪民、案件當事人或權益受損者,包括被強拆戶、烈士家屬以及認為自己遭受不公待遇的基層人員等。他們向尹建根提供自己的經歷、材料和訴求,尹建根則通過微信公眾號將這些事件寫成文章。 從這個意義上說,尹建根實際上扮演了傳統社會中“代書”和今天“民間記者”的角色。 然而,判決要求自媒體作者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承擔高度核實責任,一旦無法證明有關內容完全真實,就可能被認定存在“編造虛假信息”等問題。 問題在於,普通自媒體作者既沒有公安機關的調查權,也沒有法院的證據調取權,更無法要求政府部門必須向其提供內部資料。如果一方面由公權力壟斷調查資源,另一方面又要求普通作者達到近乎司法機關才能完成的事實核查標準,這實際上等於給民間監督設置了一道幾乎無法跨越的門檻。 更值得質疑的是,在證據採信過程中,被批評的政府部門和相關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及證言往往具有很高權重,而訴求者提供的材料和證詞卻可能被否定。 於是就出現了一種荒誕局面:被監督者自己出具材料證明自己沒有問題,然後這種材料又成為否定監督者的依據。 如果這種證據結構成為常態,基層民眾還能夠通過什麼渠道發聲? 這種做法最終產生的效果,就是切斷自媒體與基層訪民之間的聯繫,讓那些沒有能力寫文章、沒有社會資源、沒有傳播渠道的普通人越來越難以將自己的遭遇帶入公共視野。 三、寒蟬效應:從輿論監督到全面馴化尹建根案判決書中有這樣一段頗值得玩味的話: “對行政行為、司法程序、黨員幹部的監督應依規依紀、實事求是,不主觀臆斷、不誇大歪曲……企圖通過誤導網民造成輿論聲勢從而給相關單位施壓,達到不法訴求,該行為已明顯超出依法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必要、合理限度。” 這段話實際上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輿論監督能不能給公權力造成壓力? 監督的意義,本來就在於形成公共關注,迫使有關部門回應問題、解釋問題,甚至糾正錯誤。如果一種監督永遠不能產生壓力,那麼這種監督很可能只剩下裝飾意義。 按照上述判決邏輯,所謂“合法監督”似乎必須是在體制許可的框架內,以體制認可的方式和語言進行,而且最好不要產生太大的社會影響。一旦批評具有傳播力,一旦形成輿論聲勢,一旦迫使地方官員回應,反而可能被解釋成“給相關單位施壓”。 這恰恰是最令人擔憂的地方。 回顧近年來中國的輿論環境,可以看到一條越來越清晰的軌跡。 最初,是傳統調查記者和獨立媒體的空間不斷收縮。通過新聞牌照、媒體管理以及各種行政和司法手段,曾經活躍的調查新聞逐漸式微。 隨後,是自媒體“大V”和意見領袖受到越來越嚴格的管控。封號、禁言、約談乃至刑事追訴,使大量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網絡意見人士退出公共空間。 如今,這種壓力正在進一步向基層延伸。 尹建根並非擁有巨大流量的全國性“大V”,他的很多文章關注的也不是中央政治,而是地方拆遷、基層司法、訪民申訴和官員行為。然而,即使是這樣一種基層自媒體監督,也可能最終面對刑事追訴。 這才是尹建根案真正值得關注的地方。 當“尖銳的批評”可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整個社會的言論光譜就會不斷收縮。尖銳批評消失之後,溫和批評也會顯得刺耳;當溫和批評也越來越危險,人們最安全的選擇就是沉默。 而當一個社會越來越多人選擇沉默,公共空間中最終剩下的,自然只會是越來越整齊的聲音。 四、高壓鍋失去安全閥之後張庭源律師在辯護意見中曾警示: “和縣應該是一個祥和、和諧之縣,不應成為開創限制批評、管控民眾言論之縣。馬鞍山模式的擴展蔓延,將對自媒體行業與社會輿論監督權利的行使產生深遠影響。” 這句話點出了尹建根案真正的社會意義。 尹建根被判處二年三個月有期徒刑,表面上只是一個地方自媒體人的刑事案件,但它向所有仍然試圖進行基層監督的自媒體人發出了一個非常清晰的信號:寫什麼、怎麼寫、產生多大影響,都可能成為風險。 司法本應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輿論監督則應當成為化解社會矛盾、防止公權力濫用的一道安全閥。 一個社會不可能沒有矛盾,也不可能沒有冤屈。真正危險的從來不是有人把問題說出來,而是所有人都不敢再說。 當法院被用來懲罰尖銳批評,當“尋釁滋事”成為堵住民間發聲渠道的工具,被堵住的不只是幾個自媒體賬號,而是整個社會表達不滿、暴露問題和糾正錯誤的正常通道。 高壓鍋並不會因為堵住安全閥而失去壓力。 恰恰相反,安全閥消失以後,壓力只會在看不見的地方繼續積累。 尹建根身陷囹圄,是一個自媒體人的悲劇,也是觀察當下中國言論空間與司法現實的一個縮影。 文字或許可以被刪除,賬號可以被封禁,人也可以被關進監獄,但一個社會真實存在的問題,不會因為沒有人敢說就自動消失。 當一個體制越來越無法容忍批評,最終真正消失的並不是問題,而只是說出問題的人。 而當一個社會只剩下一種聲音時,那種聲音究竟還有多少真實,恐怕才是尹建根案留給所有人的最大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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