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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还是依金牌治国? 2006-12-24 15:12:49

曾经有一次说真话的机会放在我面前

又名:依法治国,还是依金牌治国?

 

 

作者:老幺

 

(一)

 

几天前,确切地说是20051218日,老幺写了个帖子《全中国人民都笑了,然后都哭了》,对广州地铁“反恐别动队”过去9年来默默的不为人知的奉献,表示一下谦卑的感激之情,同时对孙英杰/于海江有药同吃、有难同当的同门情深,献上一份真诚的艳羡之意。

 

文章发出去后,其实我还是有一种担心,担心那0.01%的可能性,担心事实的真相就是如此;担心我和许多人一样,冤枉了孙英杰师徒-于海江-五大连池法院。

 

到了今天,也就是1216日孙英杰打赢官司后的第5天,我的担心,尤其是对孙英杰师徒的担心,渐渐消失了。因为在过去的5天中,孙英杰师徒面对全国人民铺天盖地的质疑甚至是嘲笑,竟是无动于衷、岿然不动。这等的气量,这等的城府,除了让人觉得心中有鬼、有苦难言之外,实在找不出第二种更合理的解释。

 

倒是五大连池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出乎意外地纷纷露面,大大方方地接受记者的采访,让我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更多的信心。同时,也使我不得不扪心自问----也许,只是也许,我们并没有冤枉孙英杰师徒,但是我们真的看错了五大连池法院!

 

五大连池的法官,正如主审法官李健松所说,“我们当时也是依法公开审理,一切都是按法律程序进行的” ,“这个案子办得很顺利”。因此,与许多人的质疑相反,五大连池法院不仅不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问题法院,而是高效办案、依法办案的模范法院!

 

在接受了 “模范法院”的这个大前提之后,老幺还是有些疑问,最大的疑问就是“这个案子办得很顺利”。

 

按照李法官的说法,“法庭没有什么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庭审在一团和气中进行”。这就奇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既然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什么争议(唯一的争议是精神损失赔偿金的数额问题),应当先进行调解,再进行判决。看孙英杰师徒与于海江之间“一团和气”的样子,调解应该没有太多困难,出份调解书双方签字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判决?

 

(二)

 

放开“调解”这个程序性问题不提,就说“这个案子办得很顺利”的背后,李健松法官回答《辽沈晚报》记者提问时说,“强力补的来源与本案没有什么关系。即使法官对厕所捡药说也持有怀疑态度,但本案是民事案件,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能接受民不举、官不究的事实。”

 

这话,乍一听,还真有理,“不告不理”嘛!人家原告被告,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法官只要坐在上面听故事,听完后,按照原告被告的说法写判决书可以了。

 

再琢磨,不对啊。“不告不理”,是指未经控诉一方提起控诉,法院不得自行主动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原则。换句话说,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原则,而不是法官判断证据是否有效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法官发现案件事实有问题,就象李法官说的,对厕所捡药说持有怀疑态度,那是必须查清事实后再判决的。

 

看贴的同志说话了,楼主这么说,有证据吗?----人家李法官可是“做了近二十年的法庭审判工作”的老同志哪!

 

老幺可以放心地跟大家说,有的,有证据的,大家请看《民诉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还有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看到没有?第六十四条说,“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一条说,“当事人的陈述”,也就是于师弟捡药/吃药/放药、孙师姐两天内喝一杯猕猴桃汁这样的“口供”,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是先知先觉的,知道这样的法条太模糊,有些地方法院的法官会看不懂,专门出了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41日起施行)。这就更加大白话了。《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注意,审判人员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网上都说了,三岁小孩都知道,捡来的药,更不用说厕所里捡来的药,不能吃的;职业运动员也应该知道,吃了“有劲”的药不会是什么好药,更不会给崇拜的人吃;金牌运动员也不应该喝昨天剩下的饮料。这么多的漏洞,大家都看到-----难道五大连池法院的审判人员的“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与其它中国人不大一样?!

 

难道民事庭的法官真这么好当吗?----只要坐在皮椅上听听故事,听完后,按照原告被告的说法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看到没有,“综合审查判断”!这个难度系数可高了!要是法院在判断证据方面真的“不告不理”(上面已经分析过,“不告不理”是案件受理原则,这里只是假设),那就象很多网友说的,某游泳运动员可以随便找个屠夫说,我就是吃了这个屠夫切的肉,里面有“瘦肉精”;黑社会洗钱也有了新途径,甲方乙方伪造个经济合同,我去告你,你赔我钱,简单方便!

 

一句话,这样的判决,“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

 

(三)

 

技术问题先分析到这。做人要厚道!这几天,大家笑也笑了,哭也哭了,还得帮这几位思维方式比较特殊的同胞想想办法。

 

很多国人非常同情孙英杰,穷苦人家的女孩练长跑,真的不容易!我也很同情孙英杰,但打心底里,我更同情于海江。这次名誉案,名誉最受损的其实是于海江。而且从主审法官的采访中,我们知道,于海江家境很贫困,对3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上没有支付能力,在庭审结束后,于海江就表示要上诉。

 

于海江,我们相信,你对孙师姐的感情是真挚的(要不,你不会做出这么大的牺牲),但你现在应该知道,你所作出的牺牲不仅没有换回孙师姐的名誉,反而葬送了你自己的名誉。你还年轻,如果你不上诉,你将一辈子背上这个黑锅,无论你走到哪儿,人家都会在你的背后指指点点,“瞧,这就是那个厕所里捡药吃的”,多丢人哪!

 

我们听说你学习成绩优秀,是自费练长跑的,如果你不上诉,你将不可避免地遭受禁赛的处罚,你的田径梦必将付之东流;如果你不上诉,你将是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

 

也许,有一天,你会说,曾经有一次上诉的机会放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到时效过去的时候我才后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如果上天能够给我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我会对法院说三个字,我上诉;如果非要在法院前加上一个名字,我希望是,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吧,于海江,为了你自己,为了孙师姐,也为了中国法律的尊严!

 

Laoyao2018@yahoo.com

200512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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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老幺一般不喜欢写“技术文章”吓人。因为在中国,缺少更多的不是法律,而是良知。上一次写法律问题,是两年前的事。那是20038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由死刑改判死缓。老幺与很多中国人一样,看不下去,写了篇《依法治国,从黑社会开始》(又名:法学家+黑社会=具体情况),结果一不下心把刘涌给写死了(当然,光荣属于提审的最高人民法院)。

 

这一次,老幺之所以希望于海江上诉,也是希望给黑龙江的法院一个机会,也让地球人知道,中国究竟是依法治国,还是依金牌治国?

浏览(1658) (0) 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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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zzyzx 留言时间:2007-01-18 11:14:42
In the money oriented age, what else do we think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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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这样的事情 留言时间:2007-01-07 19:04:39
在国内太多了,哎,想想都很悲哀啊
回复 | 0
作者:刚进城 留言时间:2006-12-26 07:44:00
这篇文章写得好,且题目更好。
回复 | 0
作者:老幺 留言时间:2006-12-24 15:28:00
此文为《2005,全中国人民都笑了,然后都哭了。》的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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