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追加笑话第21则
----如果小许拿把榔头把ATM砸了
作者:老幺
第21则: 17万无期
出场: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推荐人:qico1111, chenxu5042, zlhkjwx, g5754等 背景资料: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了一个秘密,在他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许霆心中狂喜,先后以同样手法在这台ATM机上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一年后,许霆抓获归案,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对比:
许霆 (平民) + ATM取款 17.5万元 = 无期徒刑
朱进强 (上海国资委评管处处长) + 受贿 17万元 = 5年有期徒刑
柴芳蓉 (原子能出版社副社长) + 贪污 170万元 = 15年有期徒刑
王力 (银行主管) + 受贿5万元 + 注销 1700万元 = 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余振东 (支行行长) + 贪污 + 挪用 + 4.82亿美金 = 12年有期徒刑
搞笑程度: 80 没牙程度:9 轰动程度:8 综合评分: 5760
网友酷评:你是个保安,说白了一外来民工,估计也没读过书,不懂啥叫“窃国者那个啥,窃钩者那个啥”,我给你补补课,说白了,你的级别是个小偷,应该受到严惩,如果你是个巨贪,这事好说了。你只要说自己是农民的儿子,受党教育多年,在工作中疏忽了对自己道德上的约束,以至于伸出贪婪之手,就可以算是认罪态度较好,也能考虑减刑。可你自己说说你自己这事,小偷!171次TMD的才偷了17万,你这档次的不严办,那这地球上也就没有能严办的东西了!----四木禽星《许霆!你不无期谁无期》
网友酷评:17万,随随便便一个经济罪犯如果说自己涉案金额达17万,数额特别巨大,我想他还真是不好意思和别的罪犯打招呼 (择日再灌)
网友酷评:继广州地铁之后,广州中院又献来贺岁大笑话!(鸟大了啥林子都有)
法律分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该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综合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是这样设置的: 1.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盗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4.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小徐的行为被认定是盗窃金融机构,17.5万又是法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法院的判罚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法条本身也许并不合理,量刑太重) 问题的关键是,很多人不认为小许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毕竟小许是用自己的密码在自己的卡上公开取钱,是银行自己的机器出了问题! 这么说吧,如果小许拿把榔头把ATM砸了,然后取走17万,估计就没这么多新闻了
Laoyao2018@yahoo.com 2007年12月21日
老幺的博客:谈笑有白丁,往来少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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