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理论105: 言论自由指的是社会原则而非现象 -兼谈文革 Ming Cheng 民主理论中以及大家通常所说的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 而非仅仅指社会上的一种现象。 原则和现象有根本的区别。原则是普适的,常规的,长久的,有规定的内涵,范围,和外延。作为社会原则, 还必须有宪法上的明确宣示和法律上的具体保障。 而现象,可以是暂时的,个别的,片面的和偶然的。 一些人误认为或故意宣传文革也有言论自由, 就是混淆了原则和现象的区别。 其实是把个别现象说成是普适的社会原则。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社会原则,在中国从来没有被认可和确立过。即使在大乱的文革中也是如此。 遇罗克,张志新,杨小凯都是知名的在文革中被因言致罪的典型例子。 又比如说,文革中甚至一些群众可以短期持有枪支,并且上层一度也有武装左派一说。 但根本不能与美国由第二修正案保护的人民可以武装自己的情况相提并论。 群众武装很快地被军队和军队支持的武装残酷镇压或收缴武装,就说明了这个道理。 反过来,在言论自由社会原则确立的美国, 也会有言论自由被压制的现象。 同样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否定美国的言论自由, 社会原则非同自然规律,自然规律在其适用范围内是不能有反例的。科学界假设的的自然规律,用一个反例就可以否定。而社会原则并非如此。而且,社会原则是社会特意确定的。而不是从社会现象推出的。 胡平的"文革中有过言论自由吗?——文革“大民主”辨析" 一文, 基本没有什么大错,但他没有从社会原则和社会现象的区别这个高度来分析文革中其实也没有言论自由。 在文革中,由于法律部分缺位,随便说话的情况也许可能产生,而且,没有人能全面了解或者统计所有的社会现象。 而从本文的角度分析,避免有人拿少数可能的现象来胡搅蛮缠. 而且中国文化中向来缺乏权利概念,同时没有什么全体公民享有的社会原则, 所以容易被混淆是非。 所以特作此文, 让同学们更清楚地了解什么才是言论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