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要有 The Bill of Rights? 今天,对普通公民来说。宪法中最重要和与他们最有关系的就是The Bill of Rights。但在最早的宪法正文中是没有的。加上的直接原因其实是当时非主流派,所谓的 Antifederalists,的对宪法的反对,他们反对的主要原因就是宪法中缺少 a bill of Rights,虽然主流派,所谓的federalists, 认为没有必要. 我以前在独立宣言的理论来源中已经写过,独立宣言和宪法都来源于自然法。那些权利他们认为是不言自明的。实际的原因是当时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在州宪法中都已经有了bill of Rights。具体的和理论的原因我们不再这里细谈,但The Bill of Rights还是作为修正案加了进去,它们与宪法正文有同等效力。是宪法的一部分。 今天看来。加上 The Bill of Rights是非常正确的一件事情,我们应该感谢。 特别是拥枪派。被许多人认为是天赋人权的拥枪权,在伟大的英国已经被拿掉了。如果没有第二修正案,今天在美国也难说。 而且,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或者说认可,recognize 的权利其实是常常在法学界引起争议的事情。比如说最高法关于政治捐款,abortion,Eucational right for illegal aliens ,和同性恋婚姻的判决。这些权利在宪法中都没有提及。 有法学家评论说, The Constitution is silent on the issues, therefor those rights do not exist. 最高法的判决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又有法学家评论说,最高法其实常常在对宪法做修正。 最有名也最有争议的是对同性恋婚姻的判决。同性婚姻应该是最自然的事情,立法先贤们怎么也不会想到有这个争议。反对的首席大法官激动地说,你们实际上是在为人类伦理立法。 幸庆的是,The Bill of Rights明确指出了公民,甚至任何人,有什么基本权利。给了美国人民明确的宪法保障。这也是新移民们认同美国的最根本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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