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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看过来----加拿大华人丁云红的信 2018-12-17 18:19:27


孟晚舟看过来----加拿大华人丁云红的信


周六12月15日,我写的美加对孟晚舟指控书的分析和考虑报告经联邦快递将送达孟晚舟女士家,希望她打开,那怕看一眼。这份报告12月12日请有关机构转交,因未收到回复,不知是否转交。在无法找到在华为工作人员呈上的情况下,也在12月14日快件寄给任正非亲启,快递封面注明此件与孟晚舟案有关。


我告诉孟晚舟和华为,我叫丁云红,加拿大华裔,我读了所有关于美加指控书的报道,其描述对孟晚舟和华为极其不公,因为没有一个人读懂美加的指控书。(法院官网上的指控书https://zh.scribd.com/document/395187937/Court-documents-for-Wanzhou-Cathy-Meng)我写了这份报告,希望为孟晚舟和华为正名,开扩他们的视野。

以下是我报告中关孟晚舟指控书关键点部分。

美方指控孟晚舟撒谎构成欺诈罪,具体行为都写指控文本中。然而,我的解读,孟晚舟的行为是不构成撒谎的。在讨论孟晚舟行为前,我举两个撒谎的例子,有助大家认识孟晚舟案。

第一个例子是我自己发生过的撒谎,为此我们家差点被加拿大驱除出境。1998年我们移民登陆加拿大时,没有申报刚生的老二,当时我们从美国登陆加拿大那天我又工作面试,没带老二。以后搬到加拿大给小孩补办加拿大绿卡,麻烦就大了。移民局指控我们违反移民法,说登录时在登陆纸上问还有别的家庭成员(dependent)问题回答No,拒绝给小孩补办,还要追究。

item14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s. have you any dependent other those listef above?(伴随家庭成员,除上面列出外还有任何别的吗?) 我们回答No。

毫无疑问,这个行为构成了撒谎,即不属实的回答。我写信解释说,我英语不好,把文件理解错了。所有问题都在Accompanying下,accompanying是伴随的意思,当时没带刚生的小孩,所以回答No。如果带了,是Yes。还解释生小孩后应该报的,但忙找工作和准备搬家忘了。撒谎要有目的,我们确实没什么目的,是搞错了。移民局回复说按规定,你们违反了移民法,应该被驱逐。但鉴于事情发生的特殊,不予追究。

后来,我发现移民局在移民登陆纸表格中补加了一条,item15 Followed any other dependent。2000年。移民局发布法规,要求所有家庭成员申请时必须申报,否则不能再申报。所以,我的撒谎行为是被误导发生的。

大概90年代中期,美国某大保险公司在一桩集体诉讼中被判欺诈,结果付10亿美元与所有宝马车主和解。案例起源一个医生去修他的宝马车,而修车的人说保险公司只让用替代的(substitute)产品修换,医生抱怒给当律师的邻居听,邻居叫医生把保险合同给他看,看后邻居律师帮医生兴诉告保险公司。原来保险合同上写修车要恢复到原来的水平(original level),那么,用替代的部件修车就恢复不到原来的水平,大家知道汽车原厂产品和替代产品质量相差很大,替代的价格就低多了,而收保费按原厂部件收,从而构成欺诈。

中文媒体大多数说孟晚舟亲自出面解释说明华为和Skycom没有关系。其实,起诉书根本没有这样指控孟晚舟,而是说,孟晚舟和其他华为代表在关于华为和Skycom关系性质上反复撒谎(repeatedly lied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awei and Skycom)。

此案的焦点不是有没有关系,而是关系性质(nature),老美又在关系性质上划个圈"控制"(control),中文有人翻译成股控。指控书说,路透社发表的一系列描述(describe)华为如何控制(control)Skycom的文章,指出Skycom试图违反美国的制裁法案,将美国制造的计算机设备进口到伊朗。起诉书说,几家金融机构询问了华为:路透社文章中提及的关于控制Skycom和与伊朗开展业务的断言(allegations)是否属实。作为对问题的回应(response),华为的雇员和高管们在公开场合以及私下沟通中都对银行高管做了一系列的不实陈述,重点否认了华为控制Skycom,并宣称华为没有违反美国的制裁法。

否认了华为控制Skycom( deny control)就是所谓的撒谎,欺骗了,此案中心的中心就在于此。整个辩护,争论的中心是否认和控制二个字上。

老美的起诉书列出了华为的回答,这是由孟晚舟亲自到银行用PPT方式作解释,银行要了英文备份。在老美的指控书中有下列内容:

孟晚舟说:"华为在伊朗的运营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联合国、美国、欧盟的制裁法案"。"华为与Skycom进行的是普通的业务合作。华为通过合规的贸易机构和程序,要求Skycom做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管制要求。" "华为曾经是Skycom的股东,我(指孟本人)曾经是Skycom的董事会成员。持股和进入董事会都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我们的合作伙伴,帮助Skycom更好地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由于Skycom没有(完善的)流程和组织,所以董事会的监督是唯一保证其贸易合规的方法。持股和指派董事会成员可以帮助华为更好地了解Skycom的财务业绩和经营表现,并加强和监督Skycom的合规性。"

当年宝拉•琼斯性骚扰案法庭上,原告律师问克林顿,陆文斯基给你口交是否性关系? 克林顿只回答,我没摸她。因打官司前,双方定义了性关系叫为满足自己的性欲,触摸对方几个部位,克林顿没有撒谎。这个故事请注意几个环节: 1 话是在法庭上,再official不过了。2 双方对指称的行为有个明确的界定。3 几年后CNN采访当时克林顿律师团的4个律师,他们庭审前演泽过程中,担心这样回答会构成撒谎。但克林顿的回答不构成,克林顿是站在他认知的角度回答问题。

老美的指控说,在华为的对报纸描述的直接回应中,孟晚舟不仅本人做出了相关陈述,而且在书面以及对金融机构1高管的口头陈述中,都使用了第一人称"我",这表明她本人知晓有关这些陈述的事实情况。这个细节就是为什么抓孟晚舟,不告华为。

在美国,当人们提供一个事实陈述时,对所提供的有这么一道声明,英文是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they are true,correct and

accurate(以你的最好认知,所提供的是真的,对的和准的)。这个要求真是难于上青天呀,真的,对的,和准的,三维哦。但大家不要忘了,前面有条决定性的前提条件,就是基于我最好的认知。就是说,陈述的真对准程度是与当事人最好认知能力为基准的,而不是这件事真正的真对准程度,当然也必须有处于这种认知状态的合理理由。我特别告诉孟晚舟和华为注意:加拿大的声明中没有这句话,但这是美国引渡案,应以美国的标准。

美国人用"报道是否属实“的简单问句来决定是承认或否认。上述孟晚舟没有直接回应(response),没有说"没有控制",也没有说"控制了”,而是间接回答了,完全无法证明她撒谎。老美的逻辑是没有直接回答就是就否认了。老美的行为构成了,我回答不是你要的就构成否认,撒谎。而对我孟晚舟而言,直接回答是或不是都会构成不真,不对和不准,我只能用我的最好认知。这种局面的产生是银行的责任。(注: 为什么往银行推?本身也是能找到的缺口,而老美指控这个撒谎误导的银行去违规)

首先,这是对于一家报社报道的回应(response),该系列报道是这家报社的描述(describe),用的是报社的最好的认知程度描述的,这不是official的调查,缺乏权威性和合法性,孟晚舟的回应只能是用对问题的最好的认知程度。要知道,不直接回应所问的不等于否认或承认,问接回应也是回应。

银行一方是要求华为对报道所描述的做是否属实,从性质上来讲算官方正式的(official)。但问题出在,另一方是报社,描述性(describe)报道,是基于报社对这些事的认知,不是official的调查(investigation),比如美国商务部,司法部。如果银行有关机构认为涉及到的问题严重,应该要求正式有权威的机构调查,而不是用报社的描述来查证。所以,美方起诉书里只能用回应(response)来表达,而不是用辩解(defence)或证实(justify)或查证(verify)。从语言严肃性和严重性上来说,回应的要求就低多了。

其次,孟晚舟告诉了华为在伊朗做生意,两者是合作关系。在报社的描述中,报社把他们看到的说成是控制(control),那是他们的观点(opinion)。在处理双家公司合作关系上如何解释什么叫control ,什么不叫control,没有标准,我只能按照我对两家公司的关系理解回应。正如前面所说,我不是来defence的,只是对对方理解的回应,叫理解对理解,认知对认知。

如果要定我的罪名,首先必须确定control的定义,界限,超过什么程度叫不实陈述,撒谎。至少,在孟晚舟当时回答问题时,是没有的。而且,双方合作的紧密程度与任何犯罪目的或行为有关吗? 没有。路透社声称(allege),Skycom试图(had attempted )违反美国的制裁法案,将美国制造的计算机设备进口到伊朗。这件事没有发生,说明在伊朗卖东西没有违规,这是是"试图"还是华为管理避免了违规的发生,也是各有各的认知。

再次,我(孟晚舟)的回应说出了我认知理解的东西,在合作中,我们让对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管制要求。正如指控书所言,这种合作在一个高风险管辖区{high一risk jurisdiction),为此,我们的要求就严一点,投入精力多一点。

如果有人认为这是control,那是他的角度,那是他的opinion。因为我们是大公司,和小公司合作,责任也就大,别人认为这是control,那也是他的观点。我们公司大资源多,可能不在乎地分配在里面多些,如果有人认为是control,难免会有这种误解,我不认为我有责任去改变一个人的观点,我只能以我最好的认知,回答对方的认识。

针对于上述"控制是否属实”的回应实质是,说白了,就是我如何对对方理解的东西回应,双方的理解有差别,回答就有差别。这不是官方的调查结果反应,所谓官方调查出的所谓不实陈述(撒谎)只不过是报社和华为认知的差别。所以,孟晚舟的行为根本没有构成撒谎。

我的分析报告讨论了别的方面,并提供证人参考等。如比加拿大在法庭上说华为和Skycom是一家公司,华为就是Skycom,Skycom就是华为。指控书的陈述原话:Huawei operated Skycom as an unofficial subsidiary(华为把Skycom当成非官方的子公司运作),这个表达是语文上错句,更不用说法律上。

如果Google查unofficial subsidiary, 这词组是有史以来第一次用,主要英文媒体报道时都把unofficial去掉,直接说华为把Skycom当成子公司。在华为的官方子公司名单上没有Skycom,控方的原话又可写Skycom is not offical subsidiary of Huawei (Skycom 不是华为的官方子公司),那么,孟晚舟回应的是法律上站得住脚的,商业合作关系,孟晚舟没有撒谎。

网上说这是华为和Skycom在伊朗的广告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解读。美方指控书说,美国当局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华为将Skycom作为非官方的子公司运营,以此开展在伊朗的业务,同时隐瞒了两家公司间的联系。老美这段描述不就是个天大的笑话,就此要把人关进大牢,30年徒刑。

我建议孟晚舟和华为团队,如果觉得我的思考有帮助,可以交流,我会提供更多思考而不需他们提供任何保密信息给我,只需他们公开的信息。关于保释听证,我认为孟晚舟一方缺乏攻击性(aggressive),方向感绝对有问题。

目前大的环境非常有利把争论问题尖锐化,完全可以孟晚舟会为这种无端指控跳跑吗为主轴,一步就到位把问题给说清楚。而结果是屈居于她不会跑呀,她家人在这里,有钱压着呀,跑了会愧对他老爸,讨论多少钱够保释,结果那么羞辱人的保释条件,让别人认为你撒了多大的谎似的。真没骨气,多坐几天牢怕啥。关键你孟晚舟没有可指控成立的撒谎。

指控书还有几个角度要讨论的,比如所谓孟晚舟的不实陈述误导引银行也很荒唐,但驳倒撒谎,所有的指控均不成立。总之,整个指控书完全是在玩文字游戏,以致发生中国倒过来抓咱们加拿大人。

丁云红(yding2@hotmail.com)

浏览(1208) (7)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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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战斗在温哥华的岁月 回复 naiyinxue 留言时间:2018-12-20 19:31:39

嘿嘿,我对保释什么的不感兴趣。此文也瞧不上保释什么的。

有引渡协议的国家间,绝不是对方有要求就照逮。国书有很多很多细则。

回复 | 0
作者:战斗在温哥华的岁月 回复 万湖小舟1 留言时间:2018-12-20 19:20:37

感谢小舟兄的缈论。特形象的是这句:"初学三年走遍天下,再学三年寸步难行"!

嘿嘿,世界上哪有真的司法独立?三年寸步难行,那三十年呢?穿帮啦。借杜丘的话说----不感兴趣。

回复 | 0
作者:万湖小舟1 留言时间:2018-12-19 05:29:06

我看过一位美西的一位华人律师在视频中振振有词的说加国的司法是独立的,要国人理解。也有一些文章在给国人"上课"如何理解西方的司法独立。政治不能影响司法,云云。

哈哈,我觉得这位律师和那些文章说得"对",也"不对"。对的方面是对刚出国门的人,有表象,也有案例。"不对"是对出国很多年的人。有一句话形容对学习的理解"初学三年走遍天下,再学三年寸步难行"用在对西方的理解也有些贴切。任何事物当你深入去了解和认识时,都没有初学时那么简单。

我觉得司法本来就是政治的一部分。司法独立是政治的需要,政治干预也是政治的需要。二战后的司法审判中,没有涉及到日本的最高领导人,是不是可以看作某国的政治干预司法? 其实司法独立也好,政治干预司法也好说穿了就是要符合国家的利益,国家利益至上,中西方可能都这样。

话回到孟的案件,加国司法断此案应该会考虑到如何才能符合加国的最高利益。中国针对一些加国人的措施,也是要让加国权衡利益。玩文字游戏重要,但那只是表象,不是司法的本质。我们拭目以待。

哈哈,在战斗兄这里发一点缈论。

回复 | 2
作者:naiyinxue 留言时间:2018-12-18 20:18:08

现在加拿大只是应美国要求扣留孟女士,根本不需要其他要求。法庭审理的是她的保释,不是她是否涉嫌犯罪。当然她要说不会跑呀,她家人在这里,有钱压着呀等等。丁云红说得目前根本用不上。多坐几天牢怕啥是对丁云红而言。对孟女士来说,多一天也受不了。

回复 | 0
作者:coolboy 留言时间:2018-12-18 04:36:42

美方要求加方协助逮捕的要求是8月份就交给加方的。作者若认为不合理,则之前8月份就该写“加国检方看过来”,而不是现在让梦女士看过来。中国抓加拿大人其实也与孟女士躲着不再去美国有关。

回复 | 0
作者:战斗在温哥华的岁月 回复 coolboy 留言时间:2018-12-17 20:06:03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问题出在协助逮捕阶段。

丁云红的分析,显示了“协助逮捕“的理由不足。

如果美方先起诉(这就是充足的理由),加方就完全可以协助逮捕。

或,还没起诉,但案情紧急,并让加方共享信息(这也是充足的理由),加方也可以协助逮捕。

回复 | 1
作者:coolboy 留言时间:2018-12-17 19:28:51

我的理解,这些辩解需等到引渡之后在美国法庭上才用上。美方目前提供的证据只是为说服加方引度。其实孟女士自己内心应该是认定自己说谎了或有不当行为。否则也不会突然再也不来美国看望正在上学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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