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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看過來----加拿大華人丁雲紅的信 2018-12-17 18:19:27


孟晚舟看過來----加拿大華人丁雲紅的信


周六12月15日,我寫的美加對孟晚舟指控書的分析和考慮報告經聯邦快遞將送達孟晚舟女士家,希望她打開,那怕看一眼。這份報告12月12日請有關機構轉交,因未收到回復,不知是否轉交。在無法找到在華為工作人員呈上的情況下,也在12月14日快件寄給任正非親啟,快遞封面註明此件與孟晚舟案有關。


我告訴孟晚舟和華為,我叫丁雲紅,加拿大華裔,我讀了所有關於美加指控書的報道,其描述對孟晚舟和華為極其不公,因為沒有一個人讀懂美加的指控書。(法院官網上的指控書https://zh.scribd.com/document/395187937/Court-documents-for-Wanzhou-Cathy-Meng)我寫了這份報告,希望為孟晚舟和華為正名,開擴他們的視野。

以下是我報告中關孟晚舟指控書關鍵點部分。

美方指控孟晚舟撒謊構成欺詐罪,具體行為都寫指控文本中。然而,我的解讀,孟晚舟的行為是不構成撒謊的。在討論孟晚舟行為前,我舉兩個撒謊的例子,有助大家認識孟晚舟案。

第一個例子是我自己發生過的撒謊,為此我們家差點被加拿大驅除出境。1998年我們移民登陸加拿大時,沒有申報剛生的老二,當時我們從美國登陸加拿大那天我又工作面試,沒帶老二。以後搬到加拿大給小孩補辦加拿大綠卡,麻煩就大了。移民局指控我們違反移民法,說登錄時在登陸紙上問還有別的家庭成員(dependent)問題回答No,拒絕給小孩補辦,還要追究。

item14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s. have you any dependent other those listef above?(伴隨家庭成員,除上面列出外還有任何別的嗎?) 我們回答No。

毫無疑問,這個行為構成了撒謊,即不屬實的回答。我寫信解釋說,我英語不好,把文件理解錯了。所有問題都在Accompanying下,accompanying是伴隨的意思,當時沒帶剛生的小孩,所以回答No。如果帶了,是Yes。還解釋生小孩後應該報的,但忙找工作和準備搬家忘了。撒謊要有目的,我們確實沒什麼目的,是搞錯了。移民局回覆說按規定,你們違反了移民法,應該被驅逐。但鑑於事情發生的特殊,不予追究。

後來,我發現移民局在移民登陸紙表格中補加了一條,item15 Followed any other dependent。2000年。移民局發布法規,要求所有家庭成員申請時必須申報,否則不能再申報。所以,我的撒謊行為是被誤導發生的。

大概90年代中期,美國某大保險公司在一樁集體訴訟中被判欺詐,結果付10億美元與所有寶馬車主和解。案例起源一個醫生去修他的寶馬車,而修車的人說保險公司只讓用替代的(substitute)產品修換,醫生抱怒給當律師的鄰居聽,鄰居叫醫生把保險合同給他看,看後鄰居律師幫醫生興訴告保險公司。原來保險合同上寫修車要恢復到原來的水平(original level),那麼,用替代的部件修車就恢復不到原來的水平,大家知道汽車原廠產品和替代產品質量相差很大,替代的價格就低多了,而收保費按原厂部件收,從而構成欺詐。

中文媒體大多數說孟晚舟親自出面解釋說明華為和Skycom沒有關係。其實,起訴書根本沒有這樣指控孟晚舟,而是說,孟晚舟和其他華為代表在關於華為和Skycom關係性質上反覆撒謊(repeatedly lied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uawei and Skycom)。

此案的焦點不是有沒有關係,而是關係性質(nature),老美又在關係性質上劃個圈"控制"(control),中文有人翻譯成股控。指控書說,路透社發表的一系列描述(describe)華為如何控制(control)Skycom的文章,指出Skycom試圖違反美國的制裁法案,將美國製造的計算機設備進口到伊朗。起訴書說,幾家金融機構詢問了華為:路透社文章中提及的關於控制Skycom和與伊朗開展業務的斷言(allegations)是否屬實。作為對問題的回應(response),華為的雇員和高管們在公開場合以及私下溝通中都對銀行高管做了一系列的不實陳述,重點否認了華為控制Skycom,並宣稱華為沒有違反美國的制裁法。

否認了華為控制Skycom( deny control)就是所謂的撒謊,欺騙了,此案中心的中心就在於此。整個辯護,爭論的中心是否認和控制二個字上。

老美的起訴書列出了華為的回答,這是由孟晚舟親自到銀行用PPT方式作解釋,銀行要了英文備份。在老美的指控書中有下列內容:

孟晚舟說:"華為在伊朗的運營嚴格遵守了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聯合國、美國、歐盟的制裁法案"。"華為與Skycom進行的是普通的業務合作。華為通過合規的貿易機構和程序,要求Skycom做出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出口管制要求。" "華為曾經是Skycom的股東,我(指孟本人)曾經是Skycom的董事會成員。持股和進入董事會都是為了更好地管理我們的合作夥伴,幫助Skycom更好地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由於Skycom沒有(完善的)流程和組織,所以董事會的監督是唯一保證其貿易合規的方法。持股和指派董事會成員可以幫助華為更好地了解Skycom的財務業績和經營表現,並加強和監督Skycom的合規性。"

當年寶拉•瓊斯性騷擾案法庭上,原告律師問克林頓,陸文斯基給你口交是否性關係? 克林頓只回答,我沒摸她。因打官司前,雙方定義了性關係叫為滿足自己的性慾,觸摸對方幾個部位,克林頓沒有撒謊。這個故事請注意幾個環節: 1 話是在法庭上,再official不過了。2 雙方對指稱的行為有個明確的界定。3 幾年後CNN採訪當時克林頓律師團的4個律師,他們庭審前演澤過程中,擔心這樣回答會構成撒謊。但克林頓的回答不構成,克林頓是站在他認知的角度回答問題。

老美的指控說,在華為的對報紙描述的直接回應中,孟晚舟不僅本人做出了相關陳述,而且在書面以及對金融機構1高管的口頭陳述中,都使用了第一人稱"我",這表明她本人知曉有關這些陳述的事實情況。這個細節就是為什麼抓孟晚舟,不告華為。

在美國,當人們提供一個事實陳述時,對所提供的有這麼一道聲明,英文是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they are true,correct and

accurate(以你的最好認知,所提供的是真的,對的和準的)。這個要求真是難於上青天呀,真的,對的,和準的,三維哦。但大家不要忘了,前面有條決定性的前提條件,就是基於我最好的認知。就是說,陳述的真對準程度是與當事人最好認知能力為基準的,而不是這件事真正的真對準程度,當然也必須有處於這種認知狀態的合理理由。我特別告訴孟晚舟和華為注意:加拿大的聲明中沒有這句話,但這是美國引渡案,應以美國的標準。

美國人用"報道是否屬實“的簡單問句來決定是承認或否認。上述孟晚舟沒有直接回應(response),沒有說"沒有控制",也沒有說"控制了”,而是間接回答了,完全無法證明她撒謊。老美的邏輯是沒有直接回答就是就否認了。老美的行為構成了,我回答不是你要的就構成否認,撒謊。而對我孟晚舟而言,直接回答是或不是都會構成不真,不對和不准,我只能用我的最好認知。這種局面的產生是銀行的責任。(注: 為什麼往銀行推?本身也是能找到的缺口,而老美指控這個撒謊誤導的銀行去違規)

首先,這是對於一家報社報道的回應(response),該系列報道是這家報社的描述(describe),用的是報社的最好的認知程度描述的,這不是official的調查,缺乏權威性和合法性,孟晚舟的回應只能是用對問題的最好的認知程度。要知道,不直接回應所問的不等於否認或承認,問接回應也是回應。

銀行一方是要求華為對報道所描述的做是否屬實,從性質上來講算官方正式的(official)。但問題出在,另一方是報社,描述性(describe)報道,是基於報社對這些事的認知,不是official的調查(investigation),比如美國商務部,司法部。如果銀行有關機構認為涉及到的問題嚴重,應該要求正式有權威的機構調查,而不是用報社的描述來查證。所以,美方起訴書裡只能用回應(response)來表達,而不是用辯解(defence)或證實(justify)或查證(verify)。從語言嚴肅性和嚴重性上來說,回應的要求就低多了。

其次,孟晚舟告訴了華為在伊朗做生意,兩者是合作關係。在報社的描述中,報社把他們看到的說成是控制(control),那是他們的觀點(opinion)。在處理雙家公司合作關係上如何解釋什麼叫control ,什麼不叫control,沒有標準,我只能按照我對兩家公司的關係理解回應。正如前面所說,我不是來defence的,只是對對方理解的回應,叫理解對理解,認知對認知。

如果要定我的罪名,首先必須確定control的定義,界限,超過什麼程度叫不實陳述,撒謊。至少,在孟晚舟當時回答問題時,是沒有的。而且,雙方合作的緊密程度與任何犯罪目的或行為有關嗎? 沒有。路透社聲稱(allege),Skycom試圖(had attempted )違反美國的制裁法案,將美國製造的計算機設備進口到伊朗。這件事沒有發生,說明在伊朗賣東西沒有違規,這是是"試圖"還是華為管理避免了違規的發生,也是各有各的認知。

再次,我(孟晚舟)的回應說出了我認知理解的東西,在合作中,我們讓對方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出口管制要求。正如指控書所言,這種合作在一個高風險管轄區{high一risk jurisdiction),為此,我們的要求就嚴一點,投入精力多一點。

如果有人認為這是control,那是他的角度,那是他的opinion。因為我們是大公司,和小公司合作,責任也就大,別人認為這是control,那也是他的觀點。我們公司大資源多,可能不在乎地分配在裡面多些,如果有人認為是control,難免會有這種誤解,我不認為我有責任去改變一個人的觀點,我只能以我最好的認知,回答對方的認識。

針對於上述"控制是否屬實”的回應實質是,說白了,就是我如何對對方理解的東西回應,雙方的理解有差別,回答就有差別。這不是官方的調查結果反應,所謂官方調查出的所謂不實陳述(撒謊)只不過是報社和華為認知的差別。所以,孟晚舟的行為根本沒有構成撒謊。

我的分析報告討論了別的方面,並提供證人參考等。如比加拿大在法庭上說華為和Skycom是一家公司,華為就是Skycom,Skycom就是華為。指控書的陳述原話:Huawei operated Skycom as an unofficial subsidiary(華為把Skycom當成非官方的子公司運作),這個表達是語文上錯句,更不用說法律上。

如果Google查unofficial subsidiary, 這詞組是有史以來第一次用,主要英文媒體報道時都把unofficial去掉,直接說華為把Skycom當成子公司。在華為的官方子公司名單上沒有Skycom,控方的原話又可寫Skycom is not offical subsidiary of Huawei (Skycom 不是華為的官方子公司),那麼,孟晚舟回應的是法律上站得住腳的,商業合作關係,孟晚舟沒有撒謊。

網上說這是華為和Skycom在伊朗的廣告牌,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解讀。美方指控書說,美國當局調查所獲得的信息:華為將Skycom作為非官方的子公司運營,以此開展在伊朗的業務,同時隱瞞了兩家公司間的聯繫。老美這段描述不就是個天大的笑話,就此要把人關進大牢,30年徒刑。

我建議孟晚舟和華為團隊,如果覺得我的思考有幫助,可以交流,我會提供更多思考而不需他們提供任何保密信息給我,只需他們公開的信息。關於保釋聽證,我認為孟晚舟一方缺乏攻擊性(aggressive),方向感絕對有問題。

目前大的環境非常有利把爭論問題尖銳化,完全可以孟晚舟會為這種無端指控跳跑嗎為主軸,一步就到位把問題給說清楚。而結果是屈居於她不會跑呀,她家人在這裡,有錢壓着呀,跑了會愧對他老爸,討論多少錢夠保釋,結果那麼羞辱人的保釋條件,讓別人認為你撒了多大的謊似的。真沒骨氣,多坐幾天牢怕啥。關鍵你孟晚舟沒有可指控成立的撒謊。

指控書還有幾個角度要討論的,比如所謂孟晚舟的不實陳述誤導引銀行也很荒唐,但駁倒撒謊,所有的指控均不成立。總之,整個指控書完全是在玩文字遊戲,以致發生中國倒過來抓咱們加拿大人。

丁雲紅(yding2@hotmail.com)

瀏覽(1346) (7) 評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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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戰鬥在溫哥華的歲月 回復 naiyinxue 留言時間:2018-12-20 19:31:39

嘿嘿,我對保釋什麼的不感興趣。此文也瞧不上保釋什麼的。

有引渡協議的國家間,絕不是對方有要求就照逮。國書有很多很多細則。

回復 | 0
作者:戰鬥在溫哥華的歲月 回復 萬湖小舟1 留言時間:2018-12-20 19:20:37

感謝小舟兄的緲論。特形象的是這句:"初學三年走遍天下,再學三年寸步難行"!

嘿嘿,世界上哪有真的司法獨立?三年寸步難行,那三十年呢?穿幫啦。借杜丘的話說----不感興趣。

回復 | 0
作者:萬湖小舟1 留言時間:2018-12-19 05:29:06

我看過一位美西的一位華人律師在視頻中振振有詞的說加國的司法是獨立的,要國人理解。也有一些文章在給國人"上課"如何理解西方的司法獨立。政治不能影響司法,云云。

哈哈,我覺得這位律師和那些文章說得"對",也"不對"。對的方面是對剛出國門的人,有表象,也有案例。"不對"是對出國很多年的人。有一句話形容對學習的理解"初學三年走遍天下,再學三年寸步難行"用在對西方的理解也有些貼切。任何事物當你深入去了解和認識時,都沒有初學時那麼簡單。

我覺得司法本來就是政治的一部分。司法獨立是政治的需要,政治干預也是政治的需要。二戰後的司法審判中,沒有涉及到日本的最高領導人,是不是可以看作某國的政治干預司法? 其實司法獨立也好,政治干預司法也好說穿了就是要符合國家的利益,國家利益至上,中西方可能都這樣。

話回到孟的案件,加國司法斷此案應該會考慮到如何才能符合加國的最高利益。中國針對一些加國人的措施,也是要讓加國權衡利益。玩文字遊戲重要,但那只是表象,不是司法的本質。我們拭目以待。

哈哈,在戰鬥兄這裡發一點緲論。

回復 | 2
作者:naiyinxue 留言時間:2018-12-18 20:18:08

現在加拿大只是應美國要求扣留孟女士,根本不需要其他要求。法庭審理的是她的保釋,不是她是否涉嫌犯罪。當然她要說不會跑呀,她家人在這裡,有錢壓着呀等等。丁雲紅說得目前根本用不上。多坐幾天牢怕啥是對丁雲紅而言。對孟女士來說,多一天也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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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lboy 留言時間:2018-12-18 04:36:42

美方要求加方協助逮捕的要求是8月份就交給加方的。作者若認為不合理,則之前8月份就該寫“加國檢方看過來”,而不是現在讓夢女士看過來。中國抓加拿大人其實也與孟女士躲着不再去美國有關。

回復 | 0
作者:戰鬥在溫哥華的歲月 回復 coolboy 留言時間:2018-12-17 20:06:03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問題出在協助逮捕階段。

丁雲紅的分析,顯示了“協助逮捕“的理由不足。

如果美方先起訴(這就是充足的理由),加方就完全可以協助逮捕。

或,還沒起訴,但案情緊急,並讓加方共享信息(這也是充足的理由),加方也可以協助逮捕。

回復 | 1
作者:coolboy 留言時間:2018-12-17 19:28:51

我的理解,這些辯解需等到引渡之後在美國法庭上才用上。美方目前提供的證據只是為說服加方引度。其實孟女士自己內心應該是認定自己說謊了或有不當行為。否則也不會突然再也不來美國看望正在上學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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