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礼”与“法”,不由得让人想到一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一直被认为是周礼中等级制度的证明。原句出自《礼记·曲礼上》:“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曲礼》讲的是五礼之事,叙述的是礼仪的规范。实际讲的是行车途中的礼仪:君与大夫相遇,彼此间如何行礼;大夫与士相遇又该如何。“礼不下庶人”说的是这样的礼仪规范是不适用于普通百姓的。一来平民很少有车,二来平民用此礼过于繁琐,大家见面都行礼去了,太浪费时间。而“刑不上大夫”紧跟着讲的是“刑人不在君侧”,说的是大夫不可以身上带刑,不然不可立于君侧,而不是所谓的大夫享有不受刑的特权。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理解,会有一些疏漏。不过,令人感到可悲的是,歧义化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已经在当今社会逐渐形成,可以说就“礼”与“法”而言,现今的中国正经历着历史上最黑暗的一段时期。 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礼”与“法”的论述,甚为详尽。司马迁在《史记·列传·太史公自序》中谈到“礼”与“法”的关系时,说得很明白:“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礼禁未然”在于人自身的约束,“法施已然”是外在强加的,在人们熟悉刑法后,同样具有“禁未然”的威慑力。对于“礼”的论述,在《论语·季氏》中有记载,孔子曾教导其子孔鲤“不学礼,无以立”,以此足见“礼”在孔子思想中的重要性。《论语·泰伯》中又有记载“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一方面谈“礼”的重要性,一方面也提到了“礼”的作用,像是人身上“恭,慎,勇,直”这些良好的品性都是需要“礼”的指导,甚至可以说是约束的。《道德经》里,老子说:“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扔之。”可见“礼”的施行具有相互性。如果在一个群体、一个社会里,人们在相互间都淡化了“礼”,那么讲究“礼”的人就会变得越来越少。谈到“法”,中国古代对于法理的论述得追述到管仲,子产的时代。后来又出现了诸如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一类人。《汉书·艺文志》中称这类谈法治学说的人为“法家”。然而,胡适先生在《中国哲学史大纲》认为,中国古代本没有什么“法家”,只有法理学。他认为西历前三世纪时,中国法理学说最为发达,此时许多人附会古代有名的政治家而造出了许多讲法治的书。例如《管子》一书并非管子所著,书中记录了作者死后的史事,很难断定有多少内容都是托古改制的笔墨。诸如此类的例子有不少,但是这些并不能抹杀“法”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的作用,即规范社会的秩序,使人内心中与“善”对立的一面得到约束。后人总结秦灭六国,一统天下,和行“法”不无关系,是有一定道理的。战国时期,商鞅变法首先做的便是“立信于民”:在当时,太子犯了法,虽不能刑加其身,但太子的“傅”与“师”却是代替太子受了“刑”与“黥”之罚的。这样的举措是建立在承认太子犯罪的事实基础之上,与现今找“替罪羊”掩盖罪行的做法不同。就当时的情况来讲,商鞅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彰显“法”的“公正”与“公平”的。所以,“法”的前提是要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这样的“法”对于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安居乐业才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法”便会成为特权阶级的一种工具。 “礼”与“法”在进步与倒退中历经了两千多年的演变。在当今社会中,我们不难体会到“礼”的逐渐丧失和“法”的可以被逾越。说得严重一点,这样的情况造成了当今社会缺“礼”乱“法”的局面。在很多情况下,“礼尚往来”仅是为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利互惠,并不是处在一个发自内心的、真诚的状态;而“法”可能可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情况,也只有“庶人”间发生。对于现今这种状况,作为在社会诸多压力下生存的人们是无力去做出任何行之有效的改善的。但作为即将成为社会发展源动力的青年一代,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礼”与“法”的现实必要性。首先,没有“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很难保持“忠”与“恕”的。当今社会诸多尔虞我诈,唯利是图,从某些方面讲是一种缺“礼”的表现。而在一个以维护专制特权利益为前提的社会下生存,“法”也是很难保持其“公正公平”的原则的。特权阶级混乱了“法”的概念,肆意加以串改,对于生存在这个体制下的每个人来讲都是危险的,因为这种情况下,人人都有可能成为某种程度上的弱势群体,既而失去了“法”的保护,又很容易在专制高压和舆论漠视下受到社会的冷遇。即使我们这一代人站对了队,亦或是找到自己的世外桃源,可谁又能保证我们的子子孙孙都能如此幸运呢?总结上面所谈到的,失去了“法”的保护,加上“礼”的缺失,这个社会是很有可能走向崩溃的。在这种崩溃的边缘,每个人所能做的仅仅是维系自身“礼”的存在和对实现“法”的关注与呼吁,在时机到来之时,从一个人性的角度做出正确的选择。 |